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中标结果
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中标结果
新宁县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4月28日
采购方:新宁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
供货方: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杜航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新宁县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构成、规格型号、数量、合同金额:
序号 | 项目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合计金额(元) | 备注 |
1 | 新宁县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项目 | 详见清单 | 1套 | 小写:*******元 大写:壹佰叁拾贰万捌仟元整 | 含宇星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软件V1.2.0。 |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含税价,提供税务普通发票。 |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收款账号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398400.00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
2、设备到货安装运行一个月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到货款,即人民币5312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
3、设备运行至2018年12月31日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984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
4、余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作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5、收款账户信息:
(1)户名: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2)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市高新园支行
第三条、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符合空气国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HJ/T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条、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3个月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行满12个月。
第五条、交货及安装时间
合同签署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现场勘查,同时在合同签订45日内将货物交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安装建设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18年6月20日。
第六条、交货地点:湖南省新宁县行政中心
收货人:李江辉电话:187*****868
第七条、到货验收
1、甲方应按出厂设备《验货清单》对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在《验货清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验货清单》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到货验收合格日期为《验货清单》上的签字盖章日期。
2、货到三日内,若甲方仍未对设备进行验收并签署《验货清单》,则以《货运签收单》上的签字日期顺延三天为验货合格日期,乙方可以在设备安装调试期及运行期间要求甲方对《验货清单》进行补签,日期依上文约定。货品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视为风险转移。
第八条、设备安装条件
甲方负责协助现场安装条件准备,详见投标文件的站房要求。
第九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维
1、甲方应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试运行1个月满后组织工程验收,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能组织工程验收,则到期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日期。甲方应依本合同条款之规定支付相应货款。
2、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验收报告原件。
3、设备运维时间自验收后12个月内为一个运维周期,运维由乙方负责,参照乙方运维甲方原有两套(行政中心和崀山景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雷击、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货物延迟交货或安装的,合同约定的交货或安装日期应予以顺延,直到不可抗力解除后恢复计算时间。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交货安装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如有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就变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未变更条款照原合同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双方义务履行完成时终止。
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终止时的合同履行现状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经验收发现乙方提供的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若甲方无故拒绝接收货品或拒绝对货品进行验收超过30日,由此产生的运费、保险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争议解决
1、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或双方协商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通知方式
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书面通知应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对方。
邮政快递被对方签收视为通知送达;若对方拒收快递,则同样视为通知送达。
甲方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姓名:李江辉;
收件地址:湖南省新宁县行政中心;
收件人联系方式:187*****868 。
乙方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姓名:徐敏;
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华雅财富903室;
收件人联系方式:****-******** 。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5日通过上述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清单如下:
附件一:新宁县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项目供货内容。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监管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或监管部门:
(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到日期:
附件一:新宁县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站房建设、设备购置、设备运营)供货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品目分类)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1 | PM10颗粒物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5014i | 1台 |
2 | PM2.5颗粒物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5030i | 1台 |
3 | 二氧化硫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43i | 1台 |
4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42i | 1台 |
5 | 一氧化碳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48i | 1台 |
6 | 臭氧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49i | 1台 |
7 | 动态校准仪 | 赛默飞世尔 | 146i | 1台 |
8 | 零气发生器 | 赛默飞世尔 | 111 | 1台 |
标气减压阀 | 佛山科的 | YQDF-1/?6.35 | 1套 | |
10 | SO2、NO、CO标气 | 佛山科的 | 10MPa、8升 | 1套 |
11 | 采样系统 | 宇星科技 | YX-AQMS-CY | 1套 |
12 | 机架 | 宇星科技 | 标准AQMS三联机柜及附件 | 1套 |
13 | 稳压电源 | 正泰 | TNS(6KVA) | 1台 |
14 | 气象五参数仪 | 宇星科技 | WS500-UMB | 1台 |
15 | 工控机及显示器 | 研华 | PPC-8150 | 1套 |
16 | 子站站房辅助设施 | 宇星科技 | 定制(20平,含三级防雷及配套设施) | 1套 |
17 | 站房空调2P空调 | 海尔 | KFR-50GW/19HDA13 | 3套 |
18 | UPS蓄电池 | 山特 | C6KS(带16节150HA电池) | 3套 |
19 | 运营服务 | 宇星科技 | / | 1年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