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发展规划研究预中标结果
港口发展规划研究预中标结果
舟山市港口发展规划研究于2018年5月8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和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电 话:****-*******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
邮 编:316021
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管处
电 话:****-*******
地 址: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四楼
邮 编:316021
招标人: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舟山市港口发展规划研究评标结果
标段 | 推荐中标人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综合得分 |
1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 孙瀚冰 | 94.82 |
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无。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 水运“十三五”建设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广西北部湾港发展战略研究 |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四川省水运发展战略研究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上海市港口航运发展规划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四川省“十三五”内河水运发展规划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全国沿海港口邮轮码头发展与布局研究 | 佳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 福建省交通规划办公室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深圳港发展战略研究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温州港发展战略研究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连云港市港口发展战略研究 | 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大连市太平湾港口发展战略研究 | 大连太平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镇江港发展战略研究 |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2-2030年) | 浙江省交通厅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苏州港总体规划 | 苏州市交通运输厅、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南通港如皋港区总体规划 | 如皋市港口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温州港发展战略研究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研究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 | 厦门市港口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2016-2025年)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
上海市港口航运发展规划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合同、审查意见或结题证明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舟山市港口发展规划研究
开评标时间:2018年5月8日
招标人名称: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将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本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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