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监测中标结果
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监测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方: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T[GK]*******的泉州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监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产品属性 | |||
2 | 2-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800000 | / | 按照招标文件及采购方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及采购方要求 |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黄丽萍/189*****206 |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135*****667 | 无 | |||
合计: | 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
4.3交付条件:服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2品目号:2-1 投标标的: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数量:1(项目)规格:/ 来源地:泉州 备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采购人组织,对本项目主要指标进行验收,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到现场,如测试不合格,或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签订合同后,进展完成总量的50%时,支付合同金额的50%货款,服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10%计算的履约保证金。2、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服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没出现任何质量及服务问题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银行转账。。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乙方未按规定要求对制定的快检方案中的项目进行快检,甲方有权拒付中标金额。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表明进行分包或转包的快检项目,在实际快检工作中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若发现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甲方可拒付尚未付清的款项,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快检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乙方应对快检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快检计划内容告知被快检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快检情况及快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活动。否则,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支付中标费用10倍以上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4、乙方未按约定要求将有关快检信息的书面材料报送甲方或报送的材料不达标的,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中标总金额的1%~30%作为违约金。5、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有关快检信息材料的,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减中标总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未能提交的,甲方有权拒付中标全部金额。6、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快检监测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甲方将视情扣减中标总金额的10%~50%作为违约金。7、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快检的纪律和规定。对被快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快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中标总金额的50%~100%作为违约金。8、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汇报快检情况。对存在检验项目漏检,瞒报、虚报任务完成量及快检经费使用情况,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酌情采取暂停或终止其承检资格。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中标总金额的50%~100%作为违约金。9、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快检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如发现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数据不实、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条件不落实等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带来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10、乙方如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将被列入甲方黑名单,并在5年内禁止参与甲方的任何食品快检项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工作要求 1.区域划分 承检机构乙,负责丰泽、开发区辖区及惠安、泉港、石狮、晋江、台商投资区主城区。 2.检测设备及标准 承检机构使用的快检设备及试剂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并提供有效的验证报告;开展快速检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快检项目标准;必须自备抽检记录仪,自动记录快检全过程,储存备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不定期抽查。快检应在抽检现场完成,不得将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批量快检,检测时可就近利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场地、水、电等设施,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开办者予以支持配合。 3.重点区域和单位 重点区域丰泽区及食用农产品批发集散地,兼顾各县(市、区)主城区。其中,晋江禾富农贸城、晋江禾恒蔬菜批发市场、晋江新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丰泽区按快检任务总量的80%安排,其他各县(市、区)按快检任务总量的20%安排。 重点单位。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②农贸市场及大型商超;③食用农产品经销店。以上3种经营主体按5:4:1的比例开展快检。 4.重点品种和项目 以蔬菜、水产品、畜禽肉、水果为快检重点品种,并按照9:3:2:1的比例对上述4类重点品种进行快检。具体品种可根据季节、群众反映情况和前期抽检结果进行调整。其中,针对活鲜水产品的快检,在买样时应同步留取适量暂养水,一旦检出阳性样品,应进一步对该样品留取的暂养水开展快检。具体品种参考如下: 种类 重点快检品种重点快检项目 蔬菜生菜、菜心、上海青、苦麦菜、黄白菜、小白菜、芥兰、芹菜、韭菜、西兰花、青瓜、茄子、四季豆、豇豆、西红柿等。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水果苹果、梨、橙、草莓、葡萄、西瓜、杨桃、芭乐、猕猴桃、桃等。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水产品大黄鱼、石斑鱼、罗非鱼、鲫鱼、草鱼、黄骨鱼、黑鳢、龙胆鱼、鲈鱼、青斑鱼、桂鱼、鳗鱼、虾、蟹、双壳类等。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等 畜禽肉猪、牛、羊肉等。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等 鸡、鸭肉等氯霉素、喹诺酮类药物等 备注具体品种可根据季节群众反映情况及前期抽检结果适当进行调整 5.检测频率 承检机构应将快检任务均衡分解到每月、每周、每天,确保均衡推进快检工作进度。同时应按以下每日抽检数量要求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大型商超、食用农产品经销店开展快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第一时间通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跟进处理。 市场类型数量要求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每个批发市场每天每个品类,快检数量不多于40个样品。 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每个农贸市场或大型商超每天快检数量不多于40个样品。其中连锁商超按一个县(市、区)域,合计为一个商业超市计算。 食用农产品经 销店每天每个门店快检数量不多于5个样品。 6.服务支持 承检机构的检测人员开展抽检时,应统一穿着标识“为民办实事,食品安全检测”等字样的蓝马甲服装,配合开展蓝马甲食品安全快检系列活动,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市场自行设置检测室的检测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帮助提升检测水平。 7.其他事项 7.1.承检机构开展快检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承检机构的履责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对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履约,直至解除合同。 7.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平台批批公示快检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7.3承检机构快检出现不合格样品时,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不合格样品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二、技术要求: 1.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2.未经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3.承检机构应当协助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 4.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5.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7.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小时内向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承检机构使用的快检设备及试剂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并提供有效的验证报告。 10.承检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快检项目标准。 11.承检机构必须自备抽检记录仪,自动记录快检全过程,储存备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不定期抽查。 12.承检机构开展的快检必须在抽检现场完成,不得将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批量快检,检测时可就近利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场地、水、电等设施,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开办者予以支持配合。 三、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10人;食品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承检机构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7立 方米; 3.承检机构具有面积100平方米的备用样品储存间; 4.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执行。 5.抽样过程要求 5.1 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抽检记录仪、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拍照、录像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 5.2 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5.3 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5.4 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邮寄所需费用由承检机构支付。 5.5 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2层 | 住所: | 泉州市刺桐北路圣茂街115号 |
单位负责人: | 蔡天守 | 单位负责人: | 张冬泉 |
委托代理人: | 黄丽萍 | 委托代理人: | 林春滢 |
联系方法: | 189*****206 | 联系方法: | 135*****667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分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
账号: | 140*****090******** | 账号: | 152*****010005785 |
签订地点:泉州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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