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

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

发包 人: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茶陵县润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内容

发包人(全称):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茶陵县润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

2、采购项目地点:茶陵县火田镇

3、项目采购内容:自来水供水管、阀门井、砼涵管套管等

4、项目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合理变更的所有内容,具体以财政、审计预算工程量清单为准

5、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18〕000048

二、履行合同时间

起始日期:2018年月日。

完成日期:2018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符合饮用水相关质量要求,质量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价):

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玖角壹分

(小写):(¥*******.91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超出中标价格范围金额,必须按茶陵县茶政办发〔2016〕67号《茶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肖冬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双方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工程全生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合同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8 年月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自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茶陵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执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茶陵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以建设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为准。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的内容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个星期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图1份,电子图1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有设计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人员任命、公司相关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一个星期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文后一个星期内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康康、左鹏;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肖冬阳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张康康、左鹏

职 务:工程部部长、副部长 

联系电话:133*****636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现场管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相关要求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相关要求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费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文本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肖冬阳

联系电话:139*****070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工程施工、把关工程质量、协调施工矛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的损失。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1天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质量保障体系、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规范相关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一个星期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一个星期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一个星期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一个星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8. 材料与设备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及相关检测单位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任意一方提出变更及合理化建议都应开会讨论,最终以发包人确认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的方案做变更依据,否则,任何理由的变更发包人一概不认可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支付合同金额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结算评审,支付至总工程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13. 价格调整

13.1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3.1.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13.1.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3.1.2.1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3.1.2.2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3.1.2.3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3.1.2.4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价格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13.1.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4. 验收和移交

14.2 竣工验收

14.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4.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为质保期一年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全生命周期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0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不按设计要求、预算清单及签发的变更等内容施工;违反本合同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0.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附件三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 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承诺函在此明确茶陵县润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肖冬阳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单位就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部及时付清本项目民工工资事宜向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我们将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及时向民工足额支付工资;

2、如我方未及时向民工足额支付工资,业主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代行支付,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2018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为在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茶陵县润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予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示标牌。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作为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三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就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与该项目的承包人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含同第l、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正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l、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赂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处罚。

5、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6、本合同作为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茶陵县润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全生命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茶陵县火田镇X143奄贝至贝水公路改建工程自来水管网搬迁改造项目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保修期为全生命周期,质保期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总价款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回

在质保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承包人自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后,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2018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搬迁 自来水管网 公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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