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照明维修养护工程中标结果
2018年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照明维修养护工程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浦县市容管理处
乙方: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ECY[GK]*******的漳浦县2018年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照明维修养护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漳浦县2018年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照明维修养护工程 | 3 | *******.88 | / | 承包期叁年(自移交给中标单位养护起算)。根据采购人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 根据采购人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完成维护工作 | ||||
合计: | *******.8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捌拾壹万伍仟伍佰贰拾元零捌角捌分(¥*******.88)。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承包期叁年(自移交给中标单位养护起算)。根据采购人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根据采购人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完成维护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漳浦县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区域内的与路灯相关的全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1、已移交在维修到期部分 龙湖大道2(金鹿路-石斋北路)、麦市街2(绥东溪桥头-石斋北路)、朝阳大道(金浦大道-金霞中路)、龙湖大道1(国道-金鹿路)、金浦大道1(龙湖大道-国道路口)、金浦大道2(得仙路-江滨景观路)、西湖公园(东门门口)、青年路(金浦大道-金鹿路)、中华路(金鹿路-威惠南路)、金鹿路(青年路-龙湖路)、工业南路2(金浦大道-大亭路)、国道(金浦路口-郊野公园)、清泉岩路(国道-清泉路)、龙泉路(棕口-旧车站)、国道3(台创园-龙海)、西辰路(农民街-中华路)、绥兴路、大亭路灯变寄杆灯、河尾村路灯变、边防变开关箱、外贸变开关箱、农械变开关箱、北街、永福灯变、棕口开发区至车站、恒达宾馆至县医院、金鹿花园、湖滨区、镇政府区、八幢、社区、 青年路、麦市街、富丽路口、 农民街、后田路灯变开关箱等。 2、未移交正办理移交手续部分 府前街(石斋北路-新亭村)、麦市街1(许官巷-绥东溪桥头)、蔡新路(德仙路-中华路)、东胜路(朝阳大道-麦市街)、鼎元路(朝阳大道-麦市街)、石斋北路(龙湖路-朝阳大道)、朝阳大道(和康大道-隧道口)、黄仓路(府前街-麦市街)、印石北路(蓝理路-金鹿路)、金鹿东路(印石路-东旭路)、迎宾大道(黄仓红绿灯-旧镇高速路口)、经二号路 (北一号路至南一号路)、南一号路(北一号路至经二号路)、北一号路(通站路-规划九路)、金岗路(通站路-动车道洞口)、西一号路(北一号路-南一号路)等。 从10KV高压线分接点或用户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设施产权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起到路灯使用终端的所有设备,包灯具、灯杆、电缆、变压器高压和低压部分、控制箱等维护维修,做预防性试验。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另册附件。实际养护工程量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后,双方共同确认。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为保障漳浦县承包路灯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达到98.5%及以上, 法定节假日(含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等)、庆典活动、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时亮灯率达到100%,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评办法 由漳浦县市容管理处对路灯养护项目质量标准、设备管理要求、项目安全作业要求等进行考评,采取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项目作业要求执行情况,填写《项目考核报告》。 二、考核检查内容 1、严守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杜绝安全隐患,文明施工。严守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工程维修质量合格。 2、乙方要加强维护人员安全意识,学习安全法规,强化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安全隐患意识和技术水平。在维护抢修过程中,应持证上岗,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驶的车辆相对应的车辆驾驶证和上岗证,路灯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高空操作证,项目管理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以上人员应相对固定常住漳浦县境内。无证操作被查到,每人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对路灯变压器维护、预防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特种(高压试验或续电保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无证操作被查到,每人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作业。 3、严格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反光服和绝缘鞋、戴安全帽;上杆操作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系好安全带,并佩戴有身份证明证件或穿印制“漳浦路灯维护”标志的服装,以便识别;作业维修场地应规范且应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看管;设置漏电安全保护设施,若违反操作规程,应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并给予每人次从每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元。 4、专人日夜巡查路灯设施禁固情况,防止灯杆倾斜或倾倒,灯具脱落,线路短、断路或漏电现象。遇突发事件,遇突发状况,如撞灯,灯杆倾斜或损坏及灯罩、灯具掉落等事项,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否则,每发现一项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200元;如发生短、断路或漏电,应在30分钟内到场修复,1小时以上到达现场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元。路段夜间灭灯或白天亮灯等控制失灵情况,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修复,1小时以上到现场则一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2000元。如一个月出现两次以上的上述违规行为或一年累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达到二十次以上的,除扣除上述款项外,还要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终止承包合同,并没收乙方的承包履约保证金。 5、夜间巡查人员要到位,特别郊区地段,做好设施安全运行和防盗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被盗、被损、修复及安全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部负责。 6、维护路灯现场应保持现场卫生环境,不影响交通,同时上杆操作应注意杆下及作业有场地安全,不乱扔安装器材与配件,施工维护现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或照明灯,若有违反,每发现一项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2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7、维修养护所需的器、线材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置并更换,所更换使用的电缆、导线、电器配件、光源等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一律返工,使用一个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罚款1000元,累计罚款,并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 8、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等)、法定节假日(含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等)、庆典活动、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相应增加人员上路巡查,服从甲方调度,如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自然灾害(以漳浦县气象局发布为准的10级或10级以上台风、地震、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灯杆张贴、悬挂广告牌或其他构物件(甲方同意除外)应及时拆除,否则每处每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200元;发现偷电应及时制止,否则每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元,并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10、控制系统(时控器)和电缆损坏、被盗应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若有违反,每发现一项次违反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2000元。 11、亮灯率考核:原则上每月不定期检查3次(节假日、庆典、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时的抽检另计),每次低于98﹪的,或是法定节假日(含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庆典活动、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时亮灯率低于100﹪,每下降0.1个百分点加扣400元,每月考核累计的扣除款在当月扣除;连续两个月平均亮灯率达不到90﹪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12、每台变压器巡视检查每月一次,测量变压器负荷,每台每两个月一次。变压器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每半年测试一次。如果发现未按规定对每台变压器(包括内部部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及功能检测一次扣500元。 13、要及时按照电力规程定期更换变压器油,一年内对甲方指定标的数量30%的变压器油化验一次。更换的变压器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一律返工,并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500元。 14、严格按照电力规程对乙方的高压电力设备(变压器等)进行一次例行预防性试验和发生故障后需要的预防性试验,并提交电力部门认可检测报告;如未按规定或无法提供试验检测报告,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按检测费的1倍扣除当月承包金。 15、灯杆、灯具、灯罩每年清洗一次,否则,违规一次从当月承包款中扣除10000元。 16、在节日或庆典、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中,亮灯率、灯具清洁度必须按甲方的特殊要求达标,否则,扣除当月20﹪承包款。 三、其他 1、为体现项目考评的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组也要认真听取乙方反馈意见或建议。 2、考核细则内容将由漳浦县市容管理处根据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乙方要积极配合并服从。 四、本考评办法签订合同之日起实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承包款按月根据月考评结果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上一个月承包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给甲方: (1)项目考核报告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承包金按实际养护数量计付,承包期内发生路灯养护数量增减,承包金按相应承包单价计算增减承包金,从增减移交养护日起计算并按上款时间支付给乙方。 4、承包期内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违反路灯养护管理办法扣款由甲方在当月的承包款扣减。 5、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加风险包干工程量据实结算方式确定,结算单价为:“工程量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工程量据实结算。漳浦县 县城区金浦大道、龙湖大道等道路及社区照明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程预算书另附。。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为了确保本次采购合同履约免受乙方的行为引起的风险,要求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以银行保函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6%,即为人民币:伍拾贰万捌仟玖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528931.25元),履约保函的保证期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后3个月内。。
9、合同有效期
承包期限:叁年(自移交给中标单位养护起算)合同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承包期满合同解除。。
10、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如不能按期拨付承包款,每延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延期拨付资金每日1‰滞纳金;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按照招标时本项目预算支付一个月承包款给中标方作为补偿,同时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数(不计息)退还乙方。 3、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甲方未能于30天内书面回复乙方的,甲方要补充一个月承包款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现象之一,当违约处理,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关系,乙方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自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还需追究乙方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损失责任。 1、乙方自行终止合同,不履行路灯养护职责,包括乙方虽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但在甲方书面回复前,擅自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2、乙方连续5次或月累计10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连续两个月平均亮灯率达不到90﹪的。 4、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或举行各类重大活动时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转包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由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承包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质量标准 1、乙方确保漳浦县城区所有承包区内的路灯设施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路灯设施正常使用,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及以上, 法定节假日(含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等)、庆典活动、重大活动及省市县检查时亮灯率达到100%,确保变压器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保证运行可靠率99%,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2、提供全年全天候的故障维修服务,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在故障发生时县城区内45分钟内、郊区1小时内赶至故障现场并进行维修)。 3、 乙方承包期间应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社保、医保及工伤等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如出现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人员。 5、维护人员须加强自身建设,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强化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安全防患意识和技术水平。在维护抢修过程中,应持证上岗,即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路灯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以上人员应相对固定常住漳浦县,无证操作被查到,责令其停止作业。 6、严格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反光服和绝缘鞋、戴安全帽等;上杆操作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系好安全带,并佩带有身份证明证件或穿印制有"漳浦路灯维护"标志的服装,以便识别;作业维修场地应规范且应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看管;设置漏电安全保护设施,若违反操作规程,乙方应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 7、专人日夜巡查路灯设施紧固情况,防止灯杆倾斜或倾倒,灯具器脱落,线路短、断路或漏电现象。遇突发事件,如撞灯、灯杆倾斜或损坏及灯罩、灯具掉落等事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8、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时,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相应增加人员上路巡查,服从甲方调度。 9、夜间巡查人员要到位,特别郊区地段,做好设施安全运行和防盗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丢失、修复及安全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10、维护路灯现场应保持现场卫生环境,不影响交通,同时上杆操作应注意杆下及作业场地安全,不乱扔安装器材与配件,施工维护现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或照明灯,若有违反,除处罚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11、维修维护所需的器、线材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置并更换(不含甲方确认的非正常损毁项目),所使用的导线、电器配件、光源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一律返工并处罚。 其中变压器维护维修由乙方自行采购提供的材料包括:合同期内根据运行要求变压器需要添加变压器油;合同期内因故障需更换高压令克、高压令克担、高压绝缘子(瓷瓶、复合)、高压引线、线夹、高压避雷器、高压避雷器担、高压电缆枕头担、高压电缆保护夹、高低压接线柱、呼吸器、智能万能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补偿控制器、复合开关、塑壳式断路器、高压保险管、电流互感、高压负荷开关、电压表、电流表、转换开关、指示灯、按钮、低压断路器、接触器、低压避雷器、高压避雷器、电容、电流互感器、变压器胶珠、胶垫及电缆老化更换等。但不包括已经损毁无法修复变压器主体,如可修复也由乙方负责修复,确无法修复需第三方出具证明确已无法修复。 12、应安排专人日夜巡查管理,遇到片区路段夜间灭灯或白天亮灯等控制失灵情况,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修复;经常巡回检查,发现灯杆张贴、悬挂广告牌或其它构物件(甲方同意除外)应及时拆除;发现偷电应及时制止,否则处罚并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13、控制系统和电缆损坏、被盗应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遇监控控制主板、防盗报警器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修复;灯杆、灯具、灯罩每年清洗一次;在节日或庆典、重大活动中,亮灯率、灯具清洁度必须按甲方的特殊要求达标;及时处理110联动报警服务台中有关承包责任区内的路灯投诉案件和上级相关事项督办件,并及时回复,办结率100%;要及时加固修复丢失、损坏的灯杆检查门、灯罩。 14、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对已完成的工程、周边构筑物及其他部门相邻地下管线不能造成损坏,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应提前与各管线的开挖、预埋的单位协调进行,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5、按期检查,每台变压器巡视检查每月一次,负责配箱变内不带电设备或满足安全距离设备环境清扫及清理变压器周边杂草,包括需要外线停电配合才能清扫的设备。测量变压器负荷,每台每两个月一次。变压器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每半年测试一次。按照电力规程定期更换变压器油,一年内对甲方指定标的数量30%的变压器油化验一次。严格按照电力规程对乙方的高压电力设备(变压器等)进行一次例行预防性试验和发生故障后需要的预防性试验,并提交电力部门认可检测报告;做好节假日及政府、社会重要活动期间变压器巡检工作,确保不发生责任范围内因所维护变压器故障造成的停电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16、专用变压器维护管理上建立以下五方面的制度: 16.1档案制度。对每台专用变压器进行编号,包括每台变压器的安装时间、安装地点、变压器铭牌、负荷情况、维修记录、每次试验的各种数据等,并将此数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作复查。 16.2日常维修登记制度。规定对每台变压器先全面检查(含试验),确定该变压器存在的问题后,再进行有针对的维修工作。每次检查(含试验)要如实填写检查表,其中内容有:维护时间、变压器地点、变压器容量、测接地电阻、测定压器高压侧绝缘电阻、测变压器低压侧绝缘电阻、测直流电阻高压、测直流电阻低压、更换高压避雷器、加装低压避雷器、更换低压桩头瓷套管及胶垫、捆轧接地线、高压避雷器支架、加变压器油,并规定将维护工作记录存档。 16.3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异味;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铭牌及其它标志是否完好;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台架周围有无危及变压器安全运行隐患。 16.4定期试验制度。根据档案记录,定期对每台变压器做试验,测量三相负荷电流是否平衡、是否超过额定值,各种表计的指示是否正常,并将数据存入档案,以便今后查询比较。 16.5特殊巡视检查制度。①大风天气时,特别注意检查引线的摆动情况和周围有无容易被风吹起的杂物;②大雾天气时注意套管等部位有无放电和闪烁现象;③大雷雨后注意检查变压器各侧避雷器动作情况,检查熔丝是否完好,检查套管有无闪络放电痕迹;④气温异常的天气或过负荷运行时,应注意监视负荷、油温和油位的变化以及冷却装置的工作情况。 17、乙方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养护并接受采购人监督、考核。 18、乙方要负责该项目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由该项目所引起第三者的安全事故责任。 1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自然灾害包括的10级或10级以上台风(以漳浦县气象局发布为准)、地震、大型的泥石流等。 20、 由于政府工程、市政道路建设或甲方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对路灯设施进行改造的,由甲方负责改造建设。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在乙方达到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按约定试验和方式将承包款足额拨给乙方; 2、严格按照标准对乙方的管理作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视管理需要,甲方可随时对考核办法及方式进行调整,乙方对此必须配合执行。 3.检查考核时甲方不得故意为难乙方,检查情况要做好记录,要求乙方整改的工作要明确告知,对确需实施处罚,须经甲乙双方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后并签字认可。如乙方拒不到场或到场后就不签字或无法联系的,甲方有2人在场作证或有照片、录像、录音等证据之一,甲方也可做出处罚决定,处罚有效,乙方必须执行。 4、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甲方要在30天内书面回复乙方。 5、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管理好于路灯相关的城市照明公共设施。 6、对因城市建设需要,甲方需要延期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续合同延期的,按照本合同标准按月支付承包金给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7、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根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内容单项项目的竣工图提供给乙方各一份。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六条“承包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质量标准”执行; 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以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要在内部建立劳动记录、路段岗位编排、工具以设备使用计划、工作质量的服务管理制度、项目应急方案、项目日常实施方案并报甲方备查;承包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承包范围各项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发现不符合作业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加以整改,确保日常服务运作的高效管理。 3、承包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本合同标准实施路灯养护维修服务,做到科学组织、及时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对项目实施所用的一切劳动力、生产资料由乙方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路灯养护质量要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每月不定期采取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乙方的路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如因路灯养护质量不达标而发生被处罚或解除合同情况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所处罚的款项由乙方全部承担,严禁将处罚款全额转嫁到一线员工身上。 6、配合甲方做好路灯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宣传工作,对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效制止,劝阻。 7、如有消极对抗行为而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执行的,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担任本项目的维护人员,必须至少有八名具有符合电工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拥有高空作业资格),至少配备两部升降高度不低于14米的具有国家认可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高空作业车,1部巡查维护工具车。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维护人员名单、电工进网站有许可证、年审合格作业车辆清单、车辆有效行驶证。乙方要为员工缴交“五险一金”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向员工发放加班费,否则,甲方有权在承包款中全额扣除。同时要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9、必须依法用工,所雇请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雇请的工作人员名单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乙方公章)要报甲方备案;雇请的员工要持证上岗;所聘请的员工必须是全日制员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不允许聘请钟点工、临时工。并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安排员工休息。 10、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好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劳保用品。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按有关标准做好保管、保养、维修等工作,如有损坏或遗失的,由乙方承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禁止乙方将工具劳保用品费用列入员工基本工资。 11、乙方实施项目作业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避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承包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送达甲方。 13、严禁分包或转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漳浦县市容管理处 | 乙方: | 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浦县麦市街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诗墩42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陶明珠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20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芗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61*****010*******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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