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国有林场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2017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资金项目中标结果
新富国有林场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2017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资金项目中标结果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
乙方: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7]HRC[TP]*******-1的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2017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资金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林木抚育管理服务 | 林木抚育管理服务 | 1 | 478879 | 详见标书要求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详见标书要求 | ||||
合计: | 478879.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捌仟捌佰柒拾玖元整(¥47887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森林抚育抚育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共59个小班,面积5052亩。 1、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未村工区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8个(林班-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731-01-010-62、731-01-020-96、731-01-030-104、731-06-010-108、731-01-050-100、731-03-040-73、731-05-010-33、731-05-020-72,面积小计648亩。 2、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田头工区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15个(林班-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732-04-040-96、732-04-050-119、732-08-070-60、732-06-050-34、732-06-060-96、732-06-070-94、732-06-010-48、732-07-010-137、732-07-020-76、732-07-030-106、732-07-040-64、732-08-010-85、732-08-020-104、732-08-040-55、732-08-050-144,面积小计1318亩。 3、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寨头工区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16个(林班-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733-03-021-40、733-01-080-99、733-02-030-79、733-04-010-90、733-04-050-81、733-04-060-80、733-04-070-91、733-08-010-72、733-08-020-68、733-01-030-115、733-01-040-111、733-01-050-71、733-01-060-40、733-01-070-53、733-010-181、733-13-021-103,面积小计1374亩。 4、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下村工区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14个(林班-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734-05-010-119、734-05-020-73、734-05-030-64、734-07-010-92、734-07-030-83、734-04-010-118、734-04-020-94、734-04-030-101、734-04-040-71、734-04-050-125、734-06-010-80、734-06-020-160、734-06-030-132、734-06-050-86,面积小计1398亩。 5、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石岗湖工区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4个(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18-010-74、26-030-107、27-020-75、28-020-53,面积小计309亩。 6、新富国有林场场部片区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共设计抚育小班2个(大班-小班-面积,单位:亩。)F1-010-3、F1-011-2,面积小计5亩。 备注:实际面积以招标方技术人员按规划设计大小班面积、四至范围为准,并应经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作业方式及质量要求 1、签订合同后,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即到现场进行界线拨交,如中标方无异议,按规划设计大小班面积、四至范围进行施工; 2、中标方对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全面劈杂、除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作业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留下的根部高不能超过15公分,保留林中天然散生的阔叶幼苗、幼树,使之尽快形成自然混交林;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3、伐除小、弱、枯、劣、病、一丛多株的林木,保留林中阔叶乔木和不与目标树形成竞争的灌木,提高林分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确保森林抚育作业顺利通过省厅验收。 完成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日内完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等级 全面劈杂、除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作业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等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合同金额:本森林抚育面积合计5052亩,根据政府采购中标价总造价为肆拾柒万捌仟捌佰柒拾玖元整(¥:478879.00元,包含中幼龄抚育工资、林区便道简易维修费、管理费、各种税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等)。 2、付款方式:中标方工人上场施工直至工程完成,经招标方或招标方雇请林业工程监理组织技术人员对中标方森林抚育作业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付给工程款70%;其余款项30%待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方应提供有关的税务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方应缴纳履约担保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森林抚育工程竣工福建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五天内返还(不计息)。。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方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中标方未能按时间要求完成有关施工事项的。 2、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拒不返工或未按招标方通知时间完成返工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南靖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招标方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2、中标方应接受招标方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招标方验收不合格的,中标方须及时返工,返工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拒不返工的,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方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方施工作业半途而废、不履行合同的,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招标方有权不予结算付款。 3、中标方要根据作业时间要求如期完工,在施工作业中要做好安全生产、护林防火,遵纪守法和计划生育工作,违者由中标方负全部责任(含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 4、中标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全部承担。 5、抚育工资结算面积以实际面积以招标方技术人员按规划设计大小班面积、四至范围为准,并应经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6、延误工期扣款约定:中标方每延误1天扣人民币1000.00元的工程款,若因天气等无法抗拒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完成的,经招标方同意可适当延长。 7、中标方是否造成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由招标方聘请的项目监理或有林业调查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出具的报告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南靖县新富国有林场 | 乙方: | 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靖县和溪镇迎富村东溪坂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黄建民 | 单位负责人: | 黄恩怀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622 | 联系方法: | 152*****375 |
开户银行: |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账号: | ****************001635 | 账号: | ****************2232 |
签订地点:南靖县新富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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