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C20180515_03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服务 中标结果
DZC20180515_03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服务 中标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服务合同
项 目 编 号:DZC********
计 划 编 号:ZCB********
甲 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乙 方:大庆鸿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大庆市大庆市高新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庆高新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地点:大庆高新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1、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概(预)算评审(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对评审成果负责)、竣工结算审核。
2、酬金:基本审计费率为0.18%*4.1%,概(预)算评审效益审计费率为1.80%*4.1%,结算评审效益审计费率为4.80%*4.1%。
3、计取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费=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
其中①基本审计费:基本审计收费=工程报审额×基本审计费率
②效益审计费:效益审计费=工程造价净核减额×效益审计费率
工程造价净核减为报审造价减去审定造价中不含核增的部分,核增部分在成果文件中单独说明,委托人不给与费用。
4、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委托人每年末结清咨询人当年的评审酬金
每年末结清当年的评审酬金,支付比例约60%;
第二年末评审酬金支付比例约20%
第三年末支付剩余评审酬金约20%
5、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国家、省市认可的造价咨询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不少于3人(须按咨询任务及时调增人员)。
6、成交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5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6.1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按比例退还,无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经采购单位确认后无息退还。
6.2采购单位账户信息:
户 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开户银行:大庆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3
三、合同起止时间
开始日期:2018年5月16日
完成日期:2021年5月15日
四、造价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有通用条款第2条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订立,通用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专用条款
指委托人与咨询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
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5委托人代表
指委托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咨询人
只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7咨询人代表或总造价工程师
指咨询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第三人
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0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正常服务
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1.12附加服务
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1.13额外服务
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通用条款第11.1条、第13.1条和第13.3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本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A.投资估算编审。
B.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C.直接使用定额计价。
D.清单计价。
E.合同谈判及条款制定。
F.竣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G.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H.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I.其他业务。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通讯联络
5.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合适、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的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押或拖延。委托人、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二、合同主体
6.委托人义务
6.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6.2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6.3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6.4委托人应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6.5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人支付相应咨询酬金。
7.委托人的权利
7.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7.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3当咨询人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委托人的责任
8.1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有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8.2委托人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8.3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9.咨询人的义务
9.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实施方案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9.2合同签订后,咨询人接受并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文字资料,并以此作为咨询依据。
9.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被,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咨询人的权利
10.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10.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10.4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委托人如果中途终止合同,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咨询酬金。
11.咨询人的责任
11.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11.2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并有责任保证其真实、合理、合法。
11.3咨询人责任期间内,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11.4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5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12.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由于为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1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有责任方负责赔偿。
12.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12.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咨询业务的酬金
13.1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的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3.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3.3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13.4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4.其他
14.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14.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4.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4.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14.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造价专用条款
1、乙方为甲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候选单位,具体审计项目以甲方委托审计通知书为准。
2、工程项目咨询业务的发包方式:乙方有资格参与服务期限内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具体评审项目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乙方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未按甲方要求参加抽签,乙方将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已取得咨询任务,否则甲方将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取得项目的多少、完成进度等因素,暂停乙方的抽签资格。
5、在项目审计过程中,乙方审计人员应持独立、客观立场。经甲方稽核后,误差应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否则,甲方有权扣减或拒付咨询费,直至终止双方服务协议。
6、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咨询单位的房产或办公场所,否则将视为借照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如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咨询业务,在完成前将暂停参加下一项目抽签。
8、甲方将为所有咨询人建立一个微信群,项目信息将在微信群中发布,乙方未按要求参加视同放弃抽签资格。
9.乙方的义务
9.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9.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定。
9.1.2项目负责人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9.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9.1.4乙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9.2 乙方的工作要求
9.2.1乙方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9.2.2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份数、组成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乙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9.2.3乙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9.2.4乙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9.2.5乙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9.2.6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9.3乙方的工作依据
乙方应在专用条件内与甲方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乙方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甲方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甲方应予以协助。
六、财务审计部分
七、终止和赔偿
1、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整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目标无法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做出问题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接触被审核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6、乙方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7.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7.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乙方交付的咨询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误差在2%—4%,扣除项目评审酬金50%,做为本项目违约金;误差超过4%,扣除全部项目评审酬金,作为本项目的违约金。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付咨询成果,按此公式计算违约金,公式如下:(项目评审酬金/(项目审核期限*2))*项目延误时间。
3、其他由双方约定。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须经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的公平、自愿性进行鉴证。
3、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地址: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凤舞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6
签订地点: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签订日期:2018-05-17
乙方:大庆鸿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24号金鹰国际2-1301
法定代表人: 李海滨
授权委托代理人:石晓微
电话:****-******* 150*****651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6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大庆东风支行
账号:****************3
签订日期:2018-05-17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
签订日期: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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