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道路绿化日常养护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标结果

五条道路绿化日常养护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标结果


鞍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鞍山市绿化管理处2018年汤岗子鞍山路等五条道路绿化日常养护
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AGJCG2018G005



合 同
(第七包)



合同买方:鞍山市绿化管理处
合同卖方: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

甲方: 鞍山市绿化管理处
乙方: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5〕29号)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购买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汤岗子鞍山路等五条道路绿化日常养护项目第一包位置:凤0翔路 鞍山路-鞍海交界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绿地面积170409m2,(一级绿地)详细工程量以经甲方及原建设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内容包括:浇灌(须确保苗木保持正常生长状态,且浇水量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标准)、施肥、植物修剪、造型维护、病虫害防治、中耕除草、养护期限内死亡的植物补植、树木扶正、道板养护、绿地清洁卫生(如有)、台风抢险、绿化设施维护(喷灌设施)及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水费、苗木补植费等养护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承包经费之内,由承包单位负责。

(二)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
1、签订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合同后一年。
2、在财政预算保且采购单位对中标人服务认可、满意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期可顺延二年。顺延合同须每年由甲乙双方续签。
第二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绿化养护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玖万捌仟伍佰陆拾玖元伍角肆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支付。其中,每年春、夏、秋季按30%支付,冬季按10%支付。
参照鞍山地区季节变化,春季(3月至5月)、夏季(6月至8月)、秋季(9月至11月)、冬季(12月至次年2月)。
第四条 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按合同总价10%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精确到百位)。合同服务期限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服务质量标准
详见附件《鞍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考评细则》及《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
第六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详见附件《鞍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移交办法》及《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
第七条 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
详见附件。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绿地养护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管理文件(见附件)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清退。
3.甲方有义务根据市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养护管理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养护费用。
2.在保证养护质量达标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利对养护过程中的技术进行完善提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计划。
3.乙方有义务依照招标文件附件及本合同约定标准完成养护任务。
4.乙方有义务保证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任务,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将负责承担所有民事、刑事、经济后果。
5.乙方有义务在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6. 乙方有义务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养护期限内,本合同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量发生减少及毁损的,乙方应及时补齐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补齐或修复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补齐或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规定养护期限内,经检查未达到质量标准,依据考核办法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在养护合同期内,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绿地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拒不恢复的,予以清退处理。所造成损失由续签单位负责恢复,资金由未支付的养护管理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三)因乙方责任中途终止合同,或乙方因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甲方清退的,甲方将扣留未支付的全部养护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用于续签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四)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则扣留未支付的全部养护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并将乙方清退。
(五)履约保证金及未支付的养护管理费不足以支付损失修复费用的,乙方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养护服务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在承包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二)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养护期内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非甲方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该合同即时终止。养护费用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天数(自然日)进行结算,结算日期以合同终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二)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鞍政办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其它
(一)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在财政预算保证且采购单位对中标人服务认可、满意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期可顺延二年。顺延合同须每年由甲乙双方续签。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备案各一份。
(二)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鞍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鞍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考评细则》;
(三)《鞍山市城市绿化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四)《鞍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五)《鞍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移交办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服务 园林绿化 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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