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z2018074: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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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项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购买主体: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承接主体:麻栗坡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购买主体(甲方):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树忠 地 址:麻栗坡县麻栗镇向阳路29号 承接主体(乙方):麻栗坡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贵 地 址:麻栗坡县城区政务楼6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麻政发〔2018〕30号)文件,明确麻栗坡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采购主体,明确麻栗坡城乡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承接主体,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批准文件:《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麻发改发〔2018〕102号)。 (三)项目内容:拆除麻栗坡县城朝阳楼至老建设局住宿区、新华书店至小河洞洞口片区、人民银行至保险公司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共500户,采用全货币化安置。 (四)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涉及县城朝阳楼至老建设局住宿区、新华书店至小河洞洞口片区、人民银行至保险公司片区,棚户区占地84亩,棚户区总拆迁户数500户,住宅拆迁总建筑面积83578㎡,全部为货币安置。 二、采购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征收补偿: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补偿内容:①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1">②政策性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③奖励。 三、服务标准 货币补偿:在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与拆迁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四、购买服务的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前述服务根据项目进度实施,购买服务期限拟定为2018年至2038年,具体根据项目开始实施的时间计算,项目建设期为一年,购买服务期限共二十年(含建设期在内)。 (二)在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双方应就该项目的开始实施时间及项目各阶段的建设进度进行协商确定。 (三)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未按批准的计划开工建设超过半年的,或建设进度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误超过半年的,则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四)如双方预计,项目的实施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双方应在约定实施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开始协商工作,就项目的延期实施及后续采购资金拨付进行协商。 (五)在具体的项目合同中约定该项目购买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 五、价款及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总投资为:31055.67万元。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 1.县级财政投入项目资本金6555.67万元,占总投资的21.11%; 2.拟向银行融资24500万元,占总投资的78.89%。 若总投资额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最终的投资总额以双方认可的审定数为准,购买服务资金据审定数相应调整,若实际总投资额超概算,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二)本合同价款涵盖乙方为实施本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征收补偿费用、财务费用、资金成本及合理回报等。该项目购买服务合同款金额50719.5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6555.67万元,购买服务资金43232.23万元,购买服务费931.67万元(按可研批复总投资3%计)。 (三)自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之日起甲方按年度支付采购资金给乙方,拨付计划见附表(《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分年度支付计划表》)。 (四)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采购资金根据项目进行核算,甲方应根据审计部门最终的项目决算审计结果向乙方分期支付采购资金。甲方有权利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支付采购资金。 (五)如出现项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情形,则双方应就采购资金的拨付进行协商,可以根据乙方已经支付的征收补偿资金投资进度等进行资金拨付,以保证乙方的正常运营所需投资回报。 (六)若乙方因融资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时,因投资额度变更、建设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采购资金支付计划与融资偿付计划不匹配的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复同意后,甲方同意相应的调整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本项目正常建设及融资本息的偿还。 六、履行方式 (一)乙方应为履行本合同之日的,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介入,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二)乙方须按照甲方批准的建设方案中约定的期限完成项目的全部采购服务内容,相关的建设施工内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即视为违约。 (三)乙方项目的征收补偿计划及安置方案应严格按有权部门的批复实施。在实施期间,确需变动的,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对相关的采购服务内容进行变更。 (四)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负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采购服务内容,亦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有资质的第三人负责完成相关的采购服务内容。但乙方应就项目实施主体履行采购服务的交付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须按照约定的资金支付期限、额度及时足额支付资金,使乙方及时获取政府采购资金的能力,逾期即视为违约。在为减少融资成本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支付期限可以提前。 七、验收标准 (一)乙方须按国家、云南省及文山州的验收标准交付给甲方经验收合格的服务。 (二)乙方应保证项目正式移交前办理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或取得甲方的接收证书。 (三)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对乙方交付的相关采购服务进行验收,双方应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甲方应先行根据乙方提交的决算报告和本合同的约定拨付相关采购资金,在验收完成后,多退少补。 (四)乙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相关保修和缺陷修复责任。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项目已经按照国家及麻栗坡县的相关规定,纳入麻栗坡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选定乙方作为承接主体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甲方依法协调本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和环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向乙方核拨购买服务资金。 4.甲方应协调乙方与改造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相关部门沟通,督促征收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进度计划执行,不会影响到工程的建设实施。 2.乙方声明工程建设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严格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 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制度、安置制度、分配制度来管理整个服务过程。 4.乙方承诺不会将资金挪作他用,乙方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如有违反,按挪用资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积极推进项目的建设。 6.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 7.乙方为用工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以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建设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及时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协调相关单位验收的,由此导致的项目建设费用增加应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存在其他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在乙方书面告知后六十天内未能纠正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二)乙方违约 1.乙方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本项目建设资金与工程实施进度不能匹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资产,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相应服务项目,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相应服务项目所设金额的万分之四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项目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乙方应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计入本项目的投资费用。 5.如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在甲方书面告知六十天内未能纠正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十、项目或合同的终止 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双方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如确定项目需要终止的,则双方应签署补充合同,同时,双方应就相应的投入立即清算,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1.已交付甲方投入使用的工程; 2.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3.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乙方已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原则上由乙方协商供货商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由甲方支付; 4.货币补偿实际支出的费用; 5.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十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因政策调整、极端自然灾害及其他社会性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者延迟履行的,双方互不担责。 (二)如遇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应努力缓解事件的影响,并承担采取措施可能发生的费用,各方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 (三)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十二、其他 (一)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中选通知书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项,必须以书面协议另行约定。 (三)本协议内容凡与国家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文件、政策,双方无条件执行和服从新的文件政策。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报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备案,壹份报麻栗坡县财政局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 麻栗坡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分年度支付计划表 单位:万元
甲方:麻栗坡县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2018年6月8日 乙方:麻栗坡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2018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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