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复合肥中标结果

有机肥、复合肥中标结果

项目名称: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有机肥、复合肥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C2018ZFCG-0605

甲方: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山市贺福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8年7月24日14:30时在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进行的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有机肥、复合肥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货物名称:①有机肥、②复合肥。

2、技术参数:①有机肥:执行标准:NY525-2012;②复合肥:17-17-17白色颗粒(不准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下脚料)。

3、数量:①有机肥:30吨、②复合肥:28吨。

4、单价:①有机肥:620元/吨、②复合肥:2847.5元/吨。

二、合同金额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玖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98330元)人民币。

2.本合同总价包括运抵使用单位的运费、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及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三、技术资料

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交纳人民币9833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的10%),凭履约保证金凭据退还谈判保证金。

七、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质保金和质保期

1.质保金9833元。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响应方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质保金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年后退还(不计息)。

2.质保期

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年,在1年的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九、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

2.交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经验收合格。

3.交货地点:按采购单位要求。

十、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一、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供货方将项目物资全部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结清货款。

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计金额不得超过预算价。

十二、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十四.验收

1.供应商应提供供货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经采购方确认,与合同性能指标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

2.验收中发现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必须及时调整、更换、或增加数量、或扣除货款直至符合为止,同时供货方应承担期间产生的相关损失;

3.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五、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江江山市财政局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合同,

(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江山市财政局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3.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经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证(合同必须进行合同公示)后生效。

4. 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鉴证方执一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复合肥 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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