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预中标结果

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预中标结果

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山西诚智永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委托,对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就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单位名称: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

二、代理机构名称:山西诚智永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项目名称: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

招标编号:CZYDZC-2017-086号

四、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1月29日

开标时间:2018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8年7月27日

五、评标结果:

1、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中标候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评标委员会名单:李少元 魏晓俊 闫谈 梁文新 何还乡 杨艳红 张志英 杨公平 杨秀峰 李伟 贾丽芳

六、预中标结果:

1、预中标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2、报价组成:

(1)合理利润率(%):6.69%

(2)折现率(%):5%

(3)年运营维护费(万元):113.35万元;

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史喜英 靳国娟 崔宇飞 王国东 焦海玲 李波 刘勇 张建云 张伟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

地址:长治市老顶山开发区滴谷寺村

联系人:史女士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诚智永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高新区太行北路钜星创业大厦北座315室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各有关当事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合同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总则3



前言

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郊区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已获得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是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以下称“乙方”)。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负责对本项目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对本项目进行移交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乙方必须由甲方协助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未完成公司注册,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本项目运营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和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的承继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在投标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承诺保证项目公司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长治市有关地方法规、制度。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总则定义和解释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合同》和按本合同第4.1款包含的其他要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

指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

中标人

即经由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政府方

是指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

甲方

乙方

是指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系政府方授权其作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方签订《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合同》。

指中标人。

招标文件

指由甲方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的《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指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开招标文件》要求,为公开招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实施方案

即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实施方案》。

股东出资协议

即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人(乙方)签订的《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股东出资协议》,用以约定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中标人(乙方)针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中标人(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人根据公开招标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参与竞争性义务和保护甲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且在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由甲方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书。

授权

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授权是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授予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期

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开始10年(含建设期24个月)的期间。其中运营期8年,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不变。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担保合同

由项目公司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从政府机关获得的相关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交割

指发生以下事件的时间: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和股东的《股东出资协议》的要求收到股东认购股本的出资;所有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并已提交贷款人,包括首次提款的每项前提条件均已根据融资文件得到满足或被放弃。

融资文件

建设期履约保函

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指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7.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函,担保方式为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8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担保方式为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成本变化

指乙方在甲方认可的变动后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合理和适当费用,与不考虑该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项目建设

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

建设期

指本项目工程开工日起至本项目完成长治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止。

开工日

指项目公司成立后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即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

变更

指在建设期间对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本项目建设的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

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运营期

指自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限届满的期间。

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23.4条约定的日期。每个运营日指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运维绩效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争议解决程序

终止意向通知

指本合同第35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第3.2款之约定的生效日。

终止日

指本合同终止的日期(包括提前终止情形)。

合作期限届满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且在政府方支付完应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合作期满终止)

其他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法定继任者和政府批准的受让人;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为准;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本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效率,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11月11日获得政府方批准通过。并已进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本项目总投资9660.35万元,其中包含建设期利息,项目最终总投资以经郊区财政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能低于施工图设计包含工程量的90%。根据本合同,乙方必须由甲方协助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2.2合同目的

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已正式出具,且本合同已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项目《实施方案》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库。合同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第3.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合同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优先次序

第4.1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书面形式签署的文件、合同等时间在后者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声明和保证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甲方已经取得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本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已与政府方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保证政府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组成的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项目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同意与批准。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应资质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项目公司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主体甲方主体资格

甲方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政府方应指定其他部门机构承担履约责任,并应提前十五日告知乙方。

承继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及项目公司主体资格

乙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的公司,是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依法选定的本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按照约定,乙方将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

7.1设立期限

乙方必须由甲方协助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7.2持股比例

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股10%;乙方出资1800万元,占股90%;

7.3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如果本项目合作期限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即启动清算程序。

合作期内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7.4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1)董事会由3人组成,政府出资代表委派1名,政府出资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的事由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该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列支,董事长由乙方(中标人)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的重大事项,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

(2)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委派1名,该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列支,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政府出资代表委派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职工委派1名职工代表监事。

(3)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人,由乙方(中标人)委派;政府出资代表委派财务副总监1人,该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列支,其有权查阅审核项目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流向等,乙方(中标人)应按照政府出资代表要求予以配合。

7.5运营及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

(2)项目公司所涉及的会计、税务、法律等事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具有监管的权利,有权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和根据受到的损失兑取乙方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项,如上述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进度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合同,指定机构接管本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长治市郊区政府对乙方在终止前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协商结算,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违约,由长治市郊区政府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补偿。有权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和监督。取得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股权或增加隐形股东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应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2)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

(3)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可研、初步设计、PPP咨询、环评等前期工作;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前期工作的剩余部分,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本协议签订且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应将前期工作成果交给项目公司。

(4)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应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5)在整个运营期内,有义务监督项目公司维护质量是否满足标准。

(6)因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的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需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及服务的权利。

(2)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可获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权利。

(3)在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有权以项目融资为目的将项目预期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4)因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在运营期间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时,可获得相应补偿。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整个合作期内注册资本金和股权不得变更。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对项目的收益权进行处置。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项目公司不得解散;

(3)按照甲方交付项目场地的状况接收项目场地,确认甲方已履行完毕交付手续;

(4)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建设、运维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

(5)按照运营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

(6)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接受甲方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该等监督不得干涉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在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

(8)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9)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

(10)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有关保险,包括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金)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

(11)获得运营维护权后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2)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暂停建设及维护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解除本协议;

(13)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对项目公司的其他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住所、出资方

式、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在《股东出资协议》中约定。

合作关系合作内容

本项目包括老顶山景区道路基础设施改造和炎帝文化展示厅综合提档两个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初步估算,建设项目总投资为约9660.35万元。本项目资本金为2000万元,由政府和中标人自筹解决,其他资金可由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取得。

项目公司初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乙方与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90%∶10%,乙方出资1800万元,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为乙方与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均以货币资金出资,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到位。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须与乙方出资到账时间保持一致。

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乙方和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股权比例同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

本项目各子项目均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各子项目的工程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施工图为准,最终工程决算价格以长治市郊区财政局审定金额为准。

合作期内授权合作期内的授权

甲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本合同,将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权利授予项目公司。

据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权利有:

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的权利。

合作期满且在政府方支付完应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后,将本项目无偿移交至甲方或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其它指定移交机构;移交后,项目公司解散、清算、注销。

按照第30条之约定获得政府方支付的财政补贴。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0年(其中建设期暂定24个月),合作期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计。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不变。

合作期限的延长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限可延长: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本合同第21.7(2)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的延误。项目公司在第10.3(1)款中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延长项目合作期应经双方书面同意。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授权的担保及转让项目公司可以将项目预期收益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但该担保与政府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项目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经甲方确认后的融资担保方式将写入本合同,此确认并不免除乙方由于融资担保方式选择不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除本项目的融资外,项目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的固定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设置担保权益,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所获得的本项目授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本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完成立项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并取得政府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完成施工许可阶段的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前期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地形测绘费,地质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预算编制费,可研编制费,环评报告编制费,PPP项目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土地流转费,监理费,炎帝像基座调查费,法律服务费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甲方或政府其他机构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向项目公司移交;项目公司成立后,本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和申报主体,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双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等,按本合同第20.2款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第12.1(1)款所述各前期工作,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程费用项目公司承担为完成第12.1款规定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各项前期相关工作费用以政府方与各受托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和合法票据为依据。前期工作费用有合同的,按合同价格执行;无合同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文件执行。乙方应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乙方协助政府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双方的一般责任甲方的一般责任

13.1获得和保持批准

在项目公司提出双方认可的请求后,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第14.5条下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13.2不干预

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乙方的一般责任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中国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初始股东为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乙方,双方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为10%、90%。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公司的股东不得变更,且任何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

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转让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对章程的要求

项目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乙方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项目公司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遵守适用的法律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项目公司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质量、安全标准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相关标准。项目公司应遵守本合同生效日期后由中国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及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法律变更的条款和条件。项目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责任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若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环保费用增加的,经甲乙双方认可后进入竣工结算,并纳入总投资。批准

项目公司应取得和保持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保证每一工程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项目文件的协调

项目公司应使融资文件、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项目公司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税收及收费

项目公司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收费,并享受中国与当地政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险乙方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等,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相关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受益人为项目公司。政府方鼓励乙方自费购买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实施机构备案。除规定的保险外,如项目公司认为需购买其他的必要的保险险种,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保费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存在甲方不认可但乙方认为确有必要购买的保险险种,则购买责任和保费均由乙方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要求乙方应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保单要求项目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在取消、不续展第14.8款规定的保单或对第14.8款规定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否则乙方不得取消、不续展及修改第14.8款规定的保单。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保单中会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项目公司的承包商

项目公司雇用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其承包商、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与承包商的合同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经甲方批准后签订并于签订后五日(5)报甲方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

项目公司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应在审计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项目公司在融资交割及签署融资文件时必须的承诺

项目公司必须在成立之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的a款事项,b款事项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融资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并签署融资协议。若因项目公司故意懈怠原因造成逾期,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甲方未提供上述融资所需文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完成融资交割b款事项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公司应确保贷款合同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贷款人及项目公司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当项目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时,贷款人应通过书面方式将项目公司在贷款合同下的违约通知甲方;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日内纠正项目公司此类违约的权利;纠正期满时,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项目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规模

本合同项下实施本项目投资额构成本项目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估算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660.35万元。在甲方和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由长治市郊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开始对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长治市郊区财政局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决算审定金额不得高于经评审的最高限价。若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经甲方同意后报长治市郊区发改局审批后实施。

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按本合同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费用。建设项目总投资具体组成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规定列示。

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

建设投资=建设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

建设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地形测绘费,地质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工程预算费,可研编制费,环评编制费、PPP项目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土地流转费,监理费,炎帝像基座调查,法律服务费等。

建设项目总投资计价原则本项目总投资的审定以长治市郊区财政局的审计结果为准。本项目工程决算采用施工当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费参考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税费按照施工当期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必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建设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投资之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如有调整,必须报长治市郊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材料或造价信息中材料单价与市场价差别较大的,经甲方、乙方、监理三家单位共同询价后确认。

建设期利息指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止期间内发生的融资成本费用,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和融资成本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成本(利率)×建设期资金占用时长。建设期贷款利率以实际融资成本计算且以6.7%为上限,建设期利息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融资成本超出6.7%的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由长治市郊区政府委托审计机构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使其实现预期的目的。自项目公司递交全部工程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由长治市郊区政府委托的审计单位完成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本项目最终投资额以审定金额为准,审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控制责任建设工程费用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公司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进行逐一落实。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控制责任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年度预算的管理费用进行费用控制,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进行控制。

融资方案本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式项目公司各股东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筹措资本金,股东的资本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公司须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资金方进行债务融资,并由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项目公司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资金管理项目公司独立进行合作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及维修维护等。本合同生效后且项目公司依法工商注册成立十(10)日内,项目公司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乙方的单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支付时间不早于单项工程开工前30天。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工程结算金额的85%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审定一年后付清。项目公司应在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后十五(15)天内按照甲方出具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清单和与前期服务单位已签署的服务合同,与甲方、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并根据三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单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公司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政府付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设工程的农民工维稳、信访责任。本项目资金筹集到位计划

第16.1款所述资金筹集工作,应确保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计划要求。

融资成本控制

年融资成本高于6.7%的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提供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提请将本项目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长治市郊区财政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已列入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的证明及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预期收益用作本项目融资质押等担保的审批文件,并保证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贴收入优先用于支付该项目的政府付费。

融资监管外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公司内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长治市郊区兴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股东,以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形式,监督乙方对本项目建设的投融资行为。

项目建设建设要求建设责任

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在开工日开始建设工程;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适用法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老顶山景区旅游通道及炎帝文化展示厅提档改造PPP项目实施方案》。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在建设期内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地下管线保护、古墓保护、地下文物保护;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依法用工,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报酬;在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建设期限本项目的建设期暂定为24个月,自本项目工程开工日起至本项目完成长治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止,各子项目具体开工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主要进度日期如下:开工日:即项目公司成立后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计划完成长治市郊区现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手续日。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不可抗力事件;甲方违约;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当第17.2(2)款的事件发生后,项目公司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种类;预计延误的日期;项目公司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项目公司要求顺延的日期。

项目公司因第17.2(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延期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该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建设期履约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b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形式为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c金额为叁佰万元整(¥3,000,000.00)。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以下较迟的日期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款项:

a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b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第28条提供运维移交履约保函之日。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项目公司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及山西省、长治市相关规定,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查确认,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在确认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包括认可、否认或要求修改)。项目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理审查意见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查,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甲方;甲方在确认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包括认可、否认或要求修改)。甲方确认通过后方可执行,如甲方对此提出否定或要求修改意见,项目公司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如监理在项目中发出的任何指令、管控措施得不到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有效执行,甲方有权作出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处罚及赔偿相应金额可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或政府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承包商的施工、材料等工程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机构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审阅、评论或不予审阅、不予评论,或甲方对此所作出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应由甲方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全力配合监理的工作,以确保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成。乙方应按照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三方合同中的约定,按时支付监理费用。设备与材料采购项目公司应负责监督工程总承包商购置的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符合国家、地方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对工程总承包商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项目公司将采购合同交甲方备案。对影响观感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在确定前应经甲方确认并备案。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在施工期间,项目公司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水泥和其他的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

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和融资成本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成本(利率)×建设期资金占用时长。建设期贷款利率以实际融资成本计算且以6.7%为上限,建设期利息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融资成本超出6.7%的部分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

a.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

b.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c.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双方协商解决。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有权根据本合同依法使用项目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项目场地为乙方为本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专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但是甲方行使该出入权应不得影响乙方项目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设计优化设计

项目公司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不改变规划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但应遵守第22条的规定。

项目公司的责任

对于优化设计文件,甲方的任何审阅、评论或不予审阅、不予评论,或甲方对此所作出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减轻或影响项目公司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优化设计文件承担任何责任。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公司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合格要求。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以及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工程进度项目开工之前,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项目公司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项目公司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费用调整约定如下: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应相应顺延;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项目公司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文物,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立即将有关发现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由于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项目公司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甲方承担。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工程延误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建设期应相应顺延,由此造成项目公司建设成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第20.2(4)a款执行。如果项目公司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预期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项目公司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项目公司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项目公司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甲方有权随时检查项目公司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若项目公司对甲方根据上述第20.4(2)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甲方与项目公司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5)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甲方要求的变更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对变更的回复

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项目公司已接受了变更。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项目公司对变更的回复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以书面方式确认项目公司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21.5款将适用;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项目公司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若项目公司仍有异议,则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要求项目公司执行变更;或撤回变更通知。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项目公司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项目公司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甲方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双方另行商定。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变更项目公司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如果项目公司遵守了其在上述第21.6(1)款项下的义务,但项目公司的申请被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并由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减轻损失的义务项目公司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项目公司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延迟日期顺延项目的建设期,在顺延期内甲方不得行使其在本合同第32.2款下所规定的权利。项目公司要求的变更

项目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需要按程序经甲方审查后报郊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如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项目公司及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甲方合理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公司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后,按照甲方要求、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国适用法律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遵循长治市郊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程序及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至项目合作期结束前,项目维修养护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保修期内,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因政府计划调整以及土地、规划、交通等因素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启动施工的,可办理甩项验收,具体补偿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质量要求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按现行国家相关质量规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项目建设失败

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则视为项目建设失败,甲方可提取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并终止本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运营日各子项目自以下日期时进入运营期,如下述日期有冲突,以时间在前者为准。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本项目实际全部交付使用的日期;自运营日起,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项目的政府付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效力

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延迟

延迟是指项目公司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项目公司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预计延迟时间;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项目公司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项目公司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项目公司因自身违约,项目公司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放弃

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开工日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甲方介入完成建设甲方介入的条件

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其他机构取代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失败。甲方介入建设后,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及其甲方指定机构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承诺项目公司贷款人的融资文件效果不发生改变,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项目公司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甲方指定机构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当年政府付费项下扣除该部分款项或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如果项目公司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的确定

项目公司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报郊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九十(90)日内完成审核。决算金额以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并经乙方书面签字认可为准。

工程决算时项目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决算时,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相应资料,包括: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或修正概算;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以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记录,如:索赔报告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与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有关的合同、文件等;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融资文件。

项目公司应根据第15.4条投资控制责任和要求做好工程决算工作。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运营和维护要求

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26.1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项目运营日期之前,项目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维护和维修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维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项目公司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2)从项目运营之日至合作期结束期间,项目公司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维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3)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维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

(4)项目公司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

26.2上报程序

项目公司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季度向甲方进行上报:

(1)对项目进行的任何维护或维修的报告;

(2)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的资料。

26.3安全及紧急事件

项目公司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在项目公司成立3个月内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26.4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必须为项目投保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其保险金额应按项目的重置成本来确定,保费计入运维成本。

(2)项目公司应在整个合作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3)由于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26.5应急预案

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执行。

26.6临时接管

当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相应合理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26.7未按规定运营维护

项目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维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维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运营维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项目公司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扣除项目公司的运维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

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项目资产运营维护由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具体工作开展为甲方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常规评估、临时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常规评估每年一次,临时评估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中期评估按3~5年进行一次,后评估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后进行。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每年度绩效付费数额根据每年常规评估考核结果进行付费,具体付费参照实施方案执行。

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28.1出具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在进入运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且在退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之前向甲方提交一定金额的银行出具的运维移交履约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作为项目公司履行运营、维护、移交义务的保证。本项目暂设运维移交履约保函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28.2维护的责任

甲方提取运维移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28.3运维移交履约保函的解除

运维移交履约保函在项目运营期满各项移交手续均完成后的三十(30)日内解除。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项目移交移交过渡期的设定

本项目设置移交过渡期,即本项目运营期满前六十(60)日,有关各方筹备本项目有关设施及资料向甲方(或政府其他指定移交机构)移交。

移交工作委员会

本项目移交过渡期初,甲方与项目公司各派三(3)名代表设立项目合作期满后移交工作委员会,专事推进有关资料移交相关工作。

移交验收

在项目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的整体运营维护状况进行移交验收。如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参数,项目公司应修正本项目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有权从政府可用性付费中扣取费用以补偿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移交程序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过渡期初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期及质保期

1、移交质保期为移交日后六(6)个月,质保期内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整体工程及设施:

处于可以投入运营状态,能够满足正常的运行条件;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符合移交时项目运维绩效考核的常规考核打分能够达到85分及以上的标准。

2、项目移交后,所移交的项目质保责任仍然延续至质保期满。质保期内的项目的质量问题均由项目公司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运营维护期中发生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移交日期将届满时使用的建设、维护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属于项目公司的名称(但根据项目公司的合同,项目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除外)、商标、专利、软件、版权及所有无形资产,无偿移交和授让(包括以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给接收人。

人员

项目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

项目公司应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进入项目公司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应有独立的自主权选择在移交日期之后其愿意雇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的项目公司所雇用的人员。

合同的取消、转让

以第29.6条和第29.7条为前提,如果甲方要求,项目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项目移交日期后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

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应于项目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工程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移交费用和批准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于依据第23条和第29条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本项目整体工程、相应设施设备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等,甲方或接收人无须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

项目公司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29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


政府付费政府付费

30.1政府付费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付费机制。本项目的政府付费根据长治市郊区人大通过的决议纳入本级年度一般性财政支出预算,并由长治市郊区财政部门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30.2政府补贴的计算

本项目政府补贴根据财金【2015】21号文进行计算,并要参考实施方案中绩效考核办法。政府补贴时间为每个运营年年末(12月31日前)。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计算公示为:

其中,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为工程竣工后经长治市郊区财政局审计确定的项目总投资扣除政府出资金额

n代表折现年数;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10年;

合理利润率6.69%;

年度折现率5%;

年运营服务费113.35万元。

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需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可用性服务费的30%和全部运营维护服务费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项目验收合格后,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政府补贴费用。若建设工程及设施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政府有权不予验收,并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金额,直到项目公司完善并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

本项目建设工程在相应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维修责任,项目公司不承担该项工程的维修费用,但由项目公司负责维修责任执行;若施工单位无法履行义务,此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中各工程超出保修期范围后,移交项目前,此部分由项目公司履行保修义务。

30.3财务监管

(1)甲方有权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包含建设成本、财务成本、运营维护成本、管理成本等)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2)甲方将对项目公司进行定期审计,按年度确认项目公司实现的各项投资、成本及政府需给项目公司的财政补贴额度。

(3)项目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违约和终止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冰雹、龙卷风或旱灾;流行病、瘟疫;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考古文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乙方的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本合同包含的本项目公共服务产品的交付发生延误、违约;本合同包含的本项目公共服务产品存在明显或潜在的缺陷;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项目设施的运行故障。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按照长治市郊区政府规章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损失承担原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违约及赔偿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甲方违约及赔偿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相应的年度支付乙方政府补贴,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则对应当年应付未付部分,延期付款六(6)个月(含)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延期付款六(6)到十二(12)个月(含)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十二(12)个月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公司违约及赔偿延迟开工、完工

除第17.2(2)项外,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计划工期内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每逾期一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2)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在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出现第24.2条和第24.3条所列情形之一,放弃项目建设的,甲方有权兑取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并要求项目公司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3)项目建设失败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项目建设失败的,甲方有权兑取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并要求项目公司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4)项目转让的违约

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出租、质押或转让项目或甲方对本项目的授权则上述出租、质押或转让行为无效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款(1)、(2)、(3)、(4)外,如果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根据受到的损失兑取其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如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终止和终止补偿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第5.2条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本合同第24.2条或24.3条规定的情形,被视为项目建设失败或放弃建设的;

乙方或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连续十四(14)天或任何一个营运年累计二十(20)天时间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维护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授权或将项目授权承包给第三人等;乙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委托或更换与本合同第29.6条规定不相符的;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甲方在本合同第5.1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或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无法实现的,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33.1条、第33.2条或第33.3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甲方的权利对设施的运营权利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33.1款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除非下述一种情况发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由追加的义务人或指定公司接替;或终止通知已发出,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不间断地运营,乙方应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

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运营管理维护人的义务。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方、追加的义务人或指定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追加的义务人或指定公司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33.1款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

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终止后的补偿

若发生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时,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表5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

1

乙方违约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进度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除外)

建设期终止时,为0.8*A1+D

运营期终止时,为A2+D

2

政府违约

建设期终止时,为A1+D

运营期终止时,为A3+D

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建设期终止时,为A1+D

运营期终止时,为A3+D

4

不可抗力

(A4-B-C)/2




A1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以甲乙方双方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金额为准);

A2为审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比例+经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折现率为5%)+经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A4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D为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乙方库存材料、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进度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方有权终止本项目,指定机构接管本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对乙方在终止前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结算,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32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

34.1争议解决

因履行或解释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办法予以妥善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34.2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34.3继续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合同的转让和相关合同合同的转让

35.1甲方的转让

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政府方指定其他部门机构将承担履约责任,并应提前十五日告知乙方。承继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除35.1(1)外,未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35.2乙方的转让

除第35.2(2)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有权:按本合同第10.4条的规定,以融资为目的,在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合同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对转让的确认和同意

经甲方批准,乙方可在担保合同中将其在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与本项目相关的贷款人。如有上述转让行为,经甲方批准后,甲方可以以贷款人合理要求的格式向贷款人提供一份其确认和同意该转让的书面确认书。

其他合同的修改双方同意,未经郊区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如果拟修改或变更的内容会严重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则须事先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文件权利及保密

37.1对文件的权利

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及项目公司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之际归还甲方。

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文件

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合作期届满时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文件移交按第28条执行。

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第37.1条的规定和第37.2条的保密规定。

37.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机构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其他条款

38.1日常事务代表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双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38.2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38.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38.4合同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38.5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执行第3.2款之约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共同签署,以兹证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代理费收费金额:无


山西诚智永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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