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营维护2018年度中标结果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营维护2018年度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乙方: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1的厦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营维护2018年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产品属性 | |||
1 | 1-1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1 | 884000 | LawLink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四-2、售后服务承诺” | 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潘万艺/159*****310 | 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59*****493 | 无 | |||
合计: | 88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肆仟元整(¥88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定合同后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40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及应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及应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正式委托管理之日开始计算。甲方每年按季度按照各空气站考核意见汇总情况分4次支付给乙方受托费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的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即运维期间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2210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整,乙方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未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时要相应扣除其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运营维护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约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及应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厦门市十三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包括海沧分局、华夏学院、同安水利局、海洋学院、新阳、东孚、厦门二中、狐尾山、内厝中学、汀溪中学、杏林水厂、厦门党校、东孚蟠盘龙路)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二、委托运营服务要求1、乙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和联网软件系统维护、设备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国家如发布新的技术要求,应随时更新执行),符合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2、乙方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3、乙方必须每天至少两次检查各子站数据(至少上午8:00-9:00、下午13:00-15:00各一次),若发现异常,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处理。4.、乙方必须每日下午15:00前向甲方提交前一天自动监测报告结果及空气站运行情况报告。5、乙方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指定项目经理人,并组织其人员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运营及质量管理。针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安排4个专人负责,并且安排后备人员以及后备专业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巡检及干法仪器设备的校零、校标工作,定期进行中心站计算机的检查、预防性维护和检修、站房设施管理和日常情况报告。6、乙方必须为该运营服务项目提供两辆交通用车,保障该项目日常运营维护使用。乙方必须配备必要的器具、工具和足够的耗材、备品备件(差分光谱仪耗材和备品配件由甲方配备,如乙方发现需要更换时向甲方申请,并由甲方交给乙方负责更换)。7、乙方必须保证厦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各子站数据有效率达到90%以上。8、乙方按以下要求及时上报运营服务成果(1)每月维护结束后10日内提交维护状况汇总统计表报告。(2)每季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维护报告。(3)半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半年维护报告。(4)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维护报告。三、合同执行时间1、签定合同后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完成项目交接手续。2、运营维护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四、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为:884000.00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肆仟元整)。2、支付方式: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正式委托管理之日开始计算。甲方每年按季度按照各空气站考核意见汇总情况分4次支付给乙方受托费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的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即运维期间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2210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整,乙方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未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时要相应扣除其费用。五、运营维护的总体要求1、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2、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3、在委托运行管理期间,为确保仪器故障及时得到解决,保证监测数据的延续性,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一套常规六项监测指标(即SO2、NO2、O3、CO、PM10、PM2.5)的监测仪器作为备机,备机放置在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备用,服务期结束后,备机归还中标供应商。六、运营维护的具体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厦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营维护2018年度》项目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350200]D1-JF[GK]*******-1)的相关章节要求。七、双方职责及承担的费用(一)甲方职责及承担的费用1、提供差分光谱仪光源(乙方发现需要更换时向甲方申请,并由甲方交给乙方负责更换),差分光谱仪因仪器老化造成仪器故障需更换零部件的,零部件费用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同时收回所更换的部件。2、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标准气体以便乙方更换。(二)乙方职责及承担的费用1、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对子站进行运营维护。(具体要求参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章节)2、保障全套仪器设备供电正常,监管好监测子站、中心站的设备完整并正常运行。配备专人专车负责各大气监测子站的运营3、配备必要的器具、工具和耗材及备用仪器4、负责所有仪器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参见招标文件)5、负责空气自动站的维修(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仪表,UPS,数据传输,软件升级等)6、负责所有仪器设备的自校工作。7、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耗材、易耗件、备品备件、子站电费、交通费、维修费、保险费、人工费等。8、仪器损坏需更换零部件的,除差分光谱分析仪外设备均由乙方承担。差分光谱仪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损坏的由乙方负责。9、乙方负责更换由甲方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标准气体,(保证使用的标准气体是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气体后将标准物质证书归档)。 10、在溯源证书有效期内完成SO2、NO、NO2、O3、CO仪器的量值溯源。 11、所有空气站点仪器及备用仪器运营结束后必须运行正常。八、运行管理及考核办法运营管理及考核办法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以下条款特别提出。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不能达到上述5.1~5.23款的总体要求,甲方则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总额。其他未尽条款应按招标文件执行。2、有效数据捕集率:保证厦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各子站全年数据获取率>90%(计算方法按行业标准执行)。每站每月每个污染物有不少于27个(2月份25个)有效日均值,每年有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以单站单参数考核,如果每月有效天数少于27天,每参数每天扣500元(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以半年度计算,若单站单参数的每月有效天数少于27天的次数超过2次,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每天的9:00之前必须对因通讯或数采仪故障造成的前日数据缺失,进行人工补登,否则每站次每参数扣500元,超过5站次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3、要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及时更换易耗品(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未完成的每站次每项扣100元。遇到可能影响空气站运行的特殊天气情况如雷电、暴雨、台风等时,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站房及所有仪器进行常规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未完成的每站次扣100元。乙方应按要求做好相关的巡检记录,没有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每站次扣100元。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中标人应立即解决,并做好相应巡检和处理记录等;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向采购人负责人汇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故障原因及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未及时报告的每站次扣100元。4、由于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毁的,乙方负责购买零部件并维修好仪器,无法修复的应更换新机;对于负有责任的个人,应终止该人的运营资格退回公司;乙方除免费修复仪器外,每站次扣除2000元。5、数据质量要求:发现一次虚假监测数据,扣5000元;发现三次虚假监测数据,即辞退运行管理公司。乙方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好质控项目,未完成的每站次每项扣100元。6、乙方连续3次未能履行维修责任,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扣除全部维修费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7、上级领导来空气自动站参观视察的,乙方要做好场地卫生,配合甲方做好接待工作。在上级部门(监测站以上)对子站的检查、考核、参观等活动中,如果上级部门对子站提出意见,对监测站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属于乙方责任的,每次扣款2000元。8、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标气的比对考核,考核按国家对子站的考核办法进行,若考核不合格,其监测数据追朔至上次校准期间判定为无效数据。9、乙方应严格遵守站房所在单位的门禁及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若甲方收到站房所在单位的投诉,每次扣3000元,超过3次即终止与成交方的服务合同。10、其他未列出的条款应按招标文件及应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九、知识产权:所有监测数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所有监测数据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十. 违约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约处罚。十一. 违约终止合同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完成在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另行确定的运营维护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十二.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十三.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解决:()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 其他约定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3、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两份,送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招标文件及应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 | 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乙方: | 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40号 | 住所: |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1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尹纪利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胡盛彬 | |
联系方法: | 159*****310 | 联系方法: | 159*****4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厦门市软件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 2001 1920 0052 548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标签: 维护 运营 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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