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标结果
人民检察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XRD[GK]*******的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办公设备 | 其他办公设备 | 1 | 套 | 国内 | 238000 | 238000 | 北大法意 | 套 | ||||||
1 | 1-2 | 其他办公设备 | 其他办公设备 | 1 | 套 | 国内 | 139000 | 139000 | 北大法意 | 套 | ||||||
合计: | 377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柒仟元整元(¥37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完成。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我公司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如果无招标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将在签署合同后7天完成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实施,并上线运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我公司同意采购方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即: (1)验收标准 本项目施工、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设备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并提供相关通过检验的材料。 (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中标供应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a.出厂检验 中标供应商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供应商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b.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供应商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c.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按本项第(1)款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我公司同意采购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 10.1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 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我公司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有我公司承担。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由我公司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永泰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系统概述近年来,随着检察院对统一业务软件使用的不断深化和对信息化建设理解和依赖的不断深入,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已经逐渐从单一的服务案件管理,向服务案件管理和服务检察官办案并重的方向发展。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智慧公诉”、“智慧检务”的概念,称要将更多更好的新技术运用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公诉工作现代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也指出要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基于本院信息化建设情况,秉承检务工作智能化的理念,结合检察院办案特点和需求,提出智能辅助办案平台构建思路,旨在为一 线检察院办案人员减轻案件办理过程中繁重的案件量刑、文书处理、法律资源查找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基于上述项目背景,根据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业务需求情况,搭建符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业务需求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有利于推进科技强检,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二、建设原则、目标2.1建设原则1. 标准性和规范性项目建设必须遵照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标准。2. 开放性系统在体系结构、软硬件支持平台、数据交换协议等方面,充分利用开放式标准,具有较好的互操作性。3. 可扩展性软硬件配置具备可伸缩及动态平滑扩展能力,通过系统框架和服务单元的配置,适应实际业务的变化,以获得良好的性能价格比。系统架构在开放的安全应用支撑体系结构之上,系统易于扩展、扩建新的业务功能。4. 技术的先 进性和成 熟性为在较长的生命周期内保持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应采取国内已有成熟且领先的技术。5. 安全性系统的整体技术架构、数据访问机制、数据存储与更新机制、权限管理与控制机制等,必须符合系统安全性、数据存储管理安全性。6. 实用性与经济性系统设 计以用户需求为主导,以完整实现系统预期功能为目标,在功能模块设 计上做到专业而实用、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可操作性,具备正确、及时、完善的检索处理能力。系统设 计应充分考虑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7. 易维护性与易操作性系统有较好的易维护性,且操作简单、方便,便于管理与使用。2.2建设目标本项目结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业务需求和信息化实际情况,搭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包括量刑比对系统、量刑建议系统、司法文书纠错系统、中国法律资源检索系统,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三、性能要求1、页面响应速度,单界面加载时间最大应在3~5秒以内。如有耗时处理逻辑,界面应当采用异步方式进行友好提示。不出现长时间假死等待或空白页面。界面操作逻辑清晰,避免二义性的误导操作。2、系统能保证长时期运行以后,积累相当数量的数据后,系统软件性能没有明显的下降。四、技术要求人民检察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包含量刑比对系统、量刑建议系统、司法文书纠错系统和中国法律资源检索系统。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 乙方: |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樟城镇泗洲路158号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北滨河路9号楼第五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顺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肖立波 | |
联系方法: | 180*****503 | 联系方法: | 189*****8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海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70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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