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验幼儿园教玩具及办公家具中标结果
第三实验幼儿园教玩具及办公家具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第三实验幼儿园
乙方:福建惠安县振惠家私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CXS[GK]*******的惠安县第三实验幼儿园教玩具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2 | 2-1 | 教学专用仪器 | 办公家具 | 1 | 批 | 国内 | 150150 | 150150 | 振惠 | 行业标准(详见招投标文件)。 | ||||||
合计: | 1501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零壹佰伍拾元整元(¥1501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第三实验幼儿园;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3年,从经正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中标人应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维修人员在12个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时,为不影响用户的正常工作,中标人应负责使用替代品。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及行业规范;采购文件的约定。a.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b.初步验收:货物运达采购单位安装现场后,由采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c.本次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d.最终验收:本次采购的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人、采购人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采购人开具安装调试正式验收合格证明。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中标人全部供货且安装、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中标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质保金,待保质期满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后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长期有效。
10、违约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叁份,送惠安县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惠安县第三实验幼儿园 | 乙方: | 福建惠安县振惠家私有限公司 |
住所: | 螺城镇北园路166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许惠阳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叶月红 | |
联系方法: | 177*****606 | 联系方法: | 153*****5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惠安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190********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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