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闻喜水环境综合治理PPP及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之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

绿色闻喜水环境综合治理PPP及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之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

绿色闻喜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及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之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合同文本公示

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就绿色闻喜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及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之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项目编号:Z140*****591********2第二包)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经评标委员会仔细、认真评审,形成了评标报告,推荐出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三名预中标候选人,分别为:1、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2、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成确认谈判工作组,通过确认谈判,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谈判协商一致并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现将确认谈判形成的合同文本公示如下:

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合同文本

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1.1 引言

1.1.1签约主体

甲方: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1: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2: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1.2签约背景:

闻喜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闻喜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3日通过审核并批复《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实施方案》;闻喜县人民政府授权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 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依法确定 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若为联合体则指牵头方,以下简称“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在闻喜县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为本项目实施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的20%(注册资本金按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逐步到位),其中乙方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96.44%,政府出资代表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56%,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现金。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成交社会资本方另行签订正式的《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承担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并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方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2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合同》。

项目/本项目

指“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

子项目

园区道路建设工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清洁建设工程、水系治理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特许经营权

对于本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闻喜县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及期限内独家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收取费用的权利。

可行性

缺口补助

指为社会公众使用项目设施之目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建设完成各子项目,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各子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等工作,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价款。

可用性付费

指为社会公众使用项目设施之目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建设完成各子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甲方就各子项目投资依照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价款。

运维

绩效付费

指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紧急事件处置等作业活动,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甲方就各子项目运营成本依照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价款。

工程变更

指对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本项目所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数量、工程实施顺序和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范围、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等的变更。

适用法律

指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有权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建设期

指自甲方或监理单位开工函载明的开工日起,至各子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商业运营日

针对经营性项目试运营日完之次日至运营期止,针对非经营性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之次日至运营期止。

试运营日

针对经营性项目,自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至商业运营日之前日止,期满经试运营验收合格,试运营日结束。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依据,以甲方与项目公司的试运营验收确认文件为准,最多不超过3个月。

运营期

指从商业运营日起算的15年期间。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24小时期间。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一个月的首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运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移交日

指项目移交备忘录签署之日。

项目资产

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2)项目用地;

(3)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4)知识产权;

(5)图纸、资料等文件。

审计机构

由政府方确定的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

政治

不可抗力

指非因闻喜县人民政府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总投资

指本合同项下全部项目建设完成的预计投资总额,最终投资总额以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1.3 解释

在本合同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如有担保,应包括担保方;

(3)所指的日、星期、月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

(4)所指的年为每满12个月为1年;

(5)除协议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7)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保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范围、期限和合作方式2.1 项目范围

本项目位于运城市闻喜县经济开发区,总投资约210811.50万元(含建设期利息),总投资中包括30000万元的征迁费用。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模

备注

1

园区道路工程

主干道6公里,次干道及支路9公里,同时铺设电力、通讯、热力、给水、雨污管网等

2

综合管廊工程

管廊长6公里,内设电力、通信、热力、给水管道等

3

清洁工程

垃圾转运站10吨/座,用地面积2公顷,公厕3处。

4

水系治理工程

精品钢产业园涑水河段生态景观廊道3.5公里,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整治、清淤、景观美化、恢复湿地、截污和治污等。

5

园区配套绿化工程

以乔木、灌木为主

6

总投资

210811.50万元






项目采购内容

1)基础设施的投资及建设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园区道路、综合管廊、清洁工程、水系治理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

园区道路建设主干道6公里,配套地下综合管廊6公里,内设电力、通信、热力、给水管道等;建设次干道及支路9公里,同时铺设电力、通讯、热力、给水、雨污管网等。道路用地面积102.2178公顷,道路绿化区域以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为主,其他绿化区域以乔木、灌木、草相结合为主。

清洁工程主要建设精品钢产业园垃圾转运站10吨/座,用地面积2公顷,公厕3处。

水系治理工程主要为精品钢产业园涑水河段生态景观廊道3.5公里,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整治、清淤、拓宽、景观美化等。

2)基础设施的运营及维护

本项目建成后,乙方将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综合管廊入廊的运营、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及园区广告的运营。

2.2 项目合作期限

2.2.1本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5年。

2.2.2前述第2.2.1条中建设期起止年限以甲方或监理单位开工函载明的开工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2.3本项目合作期中的建设期与运营期分别独立计算,即建设期为各子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为各子项目实际开始运营之日至项目移交之日。

2.3 项目合作期限的延长

2.3.1发生以下情形时,建设期、运营期顺延:

(1)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迟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变更、审批延误、征收征用等)导致乙方延迟履行其义务;

(3)因发生不可抗力、发现文物、化石、遗址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履行其义务。

2.3.2项目公司在上述事件结束之后1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延期申请。

2.4 项目合作期限的结束

2.4.1发生以下情形时,合作期限结束:

(1)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时,具体子项目的合作期限分别结束;

(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本项目合作期限均提前结束。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3.1甲方的一般权利

3.1.1甲方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管理办法、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监督实施细则等对本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预算等进行管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对本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3.1.2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因甲方不合理的监督检查或要求影响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外。

3.1.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并直接或指定有关机构接管本项目。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1.4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3.2甲方的一般义务

3.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3.2.2除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及项目公司对本项目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确保经营性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服务范围内独占性,未经乙方允许,项目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服务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项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3.2.3甲方应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2.4甲方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的提供以满足项目公司的进度安排,并做好项目所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前期协调工作,避免因拆迁安置补偿上访等事件发生对项目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3.2.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前期已有工作成果交给乙方。

3.2.6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所需的临时供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提供相关必要实施条件,涉及的相关合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3.2.7甲方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8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获得相应的税收及其他优惠。

3.2.9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

3.2.10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

3.2.11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确认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期支付,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计划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提请人大决议。如因融资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闻喜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同意将本项目政府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决议文件。

3.3乙方的一般权利

3.3.1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回报。

3.3.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3乙方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3.4乙方的一般义务

3.4.1乙方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设立项目公司,并监督项目公司推进本项目的建设,并自行承担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包括: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开工、按时完工,不得无故推迟开工建设,也不得无故拖延完工时间;

(2)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b)乙方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需向甲方报备认可;

(c)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需向甲方报备认可;(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3)乙方应保证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经检验是合格。在保质保量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采购本国的设备、材料;若选择进口设备,按照合法合规的采购流程采购。

3.4.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审批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3.4.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交相应阶段的有关本项目设计、施工、竣工的系列图纸和技术资料(含电子版)给甲方。

3.4.4在建设过程中,乙方应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安全,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并采用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乙方应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避免因本项目的施工引起的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或妨碍;乙方应并负责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施工现场和工程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或安全事故。

3.4.5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3.5风险承担

风险分配方案为本项目核心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参照风险分配方案协商解决。


风险分配表

风险类别

风险承担主体

风险承担方式及对策

政府方

社会资本

共同承担

财务风险

未筹足资本金

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比例及金额各自完成资本金的筹集。如果政府方未按时到位则由政府方承担,如果由社会资本方未按时到位,则由社会资本承担

未完成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若出现融资差额由社会资本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补充抵押及股东借款。

融资利率风险

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偿债风险

政府方未能及时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发生的债务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其它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税收风险

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社会资本方支出增加的,由政府方给予相应补偿

基准利率风险

基准利率(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的中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发生变动的由政府方承担

项目公司破产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风险。

设计建造风险

工程审批

双方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审批程序

工程竣工质量

项目公司应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征地拆迁/外部配套

征地拆迁及外部配套工作由政府方牵头,项目公司配合实施。此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设计质量

设计质量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对于非社会资本方负责的设计内容,社会资本方不承担该设计责任。

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风险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建造/采购/成本超支

此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工期延期

此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生态环境

此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工地安全

此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运营风险

服务质量不达标

通过与绩效考核制度结合,项目公司需承担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运营维护成本提高

运营维护成本会根据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收费风险

本项目使用者付费的收入由收费方承担

通货膨胀

该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移交

恢复性大修

通过对移交标准及恢复性大修的要求,并在移交前进行综合评估,保证设备完好率。

未达到移交标准

移交费用超支

法律政策与政府行为

法律政策变更

由本级政府行为造成项目公司发生损失超过协议约定范围时,将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政府违约/提前终止

政府征收/征用

政府审批延误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可保险)

项目公司应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同时约定应急处置程序,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不可抗力(不可保险)

政府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事件带来的风险;保险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其他

索赔

此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前提条件4.1 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

项目正式实施前,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完成本项目规划、立项、环评、可研、项目用地等审核批复,否则建设工期顺延。建设工期顺延后,如涉及经济赔偿,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除本合同签订外,本项目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实施:

(1)乙方负责完成项目公司成立

(2)PPP项目入库审批及政府付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政府应该保证项目入库审批通过,并将该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3)甲方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且项目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

4.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如果上述任一条件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书面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的,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风险根据合同终止原因由相应方承担。

第五章 项目的投融资5.1 项目投资

5.1.1项目总投资由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项目有关合同及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审计确定。决算审计前,总投资暂按合同或可研或初设估算执行,在总投资审计确认后进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5.1.2工程预算和决(结)算。

5.1.2.1工程预算

按照该专业工程对应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4年《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补充规定》、现行与项目专业内容相同及相关的山西省有关计价定额、消耗量定额、单位价目表、取费标准等计量计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按山西省同期规定计价,材料或设备单价按照当期《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执行,若《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材料或设备价格,应由合作方共同认价后,经跟踪审计确认。

5.1.2.2建安费下浮率与合同价格形式

5.1.2.2.1建安费下浮率:本项目的建安费下浮率为0.55%。

5.1.2.2.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5.1.2.3工程决算方式

5.1.2.3.1工程费用结算办法。

工程量确定:本项目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专项方案、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就进行计算,并经乙方和甲方签字确认。

综合单价的确定:与本项目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同的,综合单价按本项目工程预算中单价计价;与本项目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本项目工程预算中单价进行计价;与本项目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的,依据编制本项目预算时采用的计价规范、定额、取费标准等计价文件进行组价,其中人工单价按山西省同期规定计价,材料或设备单价按照当期《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执行,若《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材料或设备价格,应由合作方共同认价后,经跟踪审计确认。下浮率按照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执行。

设备价格由甲乙双方依据设备采购合同和发票价格进行确认,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甲方有权参与采购监督。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差调整原则: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变化幅度超过预算价格的5%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的计算方法进行价差调整。

工程费用结算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5.1.2.3.2预备费

在本项目完工后,预备费按实际使用额经政府审计机构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5.1.2.3.3建设期贷款利息

在本项目完工后将已发生的建设贷款利息经政府审计机构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5.1.2.3.4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经政府审计机构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5.2 项目融资

5.2.1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本项目收益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所融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实施,融资比例不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的80%。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运营期届满前六个月或提前终止后且终止补偿金到账后三个月内,解除上述质押。

5.2.2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所需的金融机构要求的收益权质押确认函件,以及收费账户开立确认函件等,并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的融资手续。

5.2.3如因项目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融资,融资方要求乙方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则乙方可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5.3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对本项目发放的补助、补贴、奖励等任何形式的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具体分配如下: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前(后),申请到位的专项资金若用于抵减工程投资的,则优先抵减非经营项目工程投资。但专项资金到位前,乙方已投入的工程进度款,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建设期的投资收益。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到位的专项资金若用于支付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的,则由闻喜县县人民政府统筹支付。

5.4 项目再融资

在可以增加本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与政府主导的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再融资合同。再融资合同应经项目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提交实施机构审查通过。再融资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将合同复印件提交实施机构备案,由于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政府方享有50%的分成权利,该部分费用可以用于冲抵政府支出责任。

第六章 项目用地6.1 土地权利的取得

6.1.1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等前期协调工作,项目公司配合实施。并将项目用地及时提供给乙方及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经营期内使用,并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国土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在项目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工条件的项目用地,否则建设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工期顺延后,运营期不变,合作期限相应延长,如涉及经济赔偿,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6.2 取得土地权利的费用

6.2.1本项目涉及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拆迁标准执行。所划拨的土地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且此费用不得超出本条款中约定的上限。本项目征地拆迁费中不得包含与本项目无关的土地拆迁费,征地拆迁及补偿费须符合当地标准。项目公司承担土地征拆及补偿费用的上限为3亿元,土地征拆及补偿费用超过3亿元的部分由政府方承担。

6.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6.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进行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用途,且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后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项目用地使用需遵守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6.4 三通一平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含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三通(通水、通电力电信、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工作甲方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完成,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6.5 政府的场地出入权

6.5.1甲方有权出入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乙方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6.5.2甲方出入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应遵守以下约定:

(1)仅应为行使本合同权利,或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进入;

(2)应在进入前,提前通知项目公司;

(3)应当遵守项目公司合理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但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7.1 项目前期工作

7.1.1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包括PPP相关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咨询、勘测等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

7.1.2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7.1.1中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涉及费用计入总投资;

(2)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应由双方按照当地实际和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确定

(3)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通过合法方式选择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单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甲方提交给乙方;

(4)本项目涉及的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具体每个项目由双方核算确定内容、费用)经双方核定后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7.2 项目勘察设计

7.2.1勘察设计责任

乙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实施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相关勘察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适度下浮,具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

项目公司为项目勘察设计的责任主体。该责任不因为该勘察设计由勘察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7.2.2设计标准

本项目设计标准应符合下述规定:

(1)经政府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等;

(2)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7.2.3设计审查

(1)乙方应当将项目设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甲方认可。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7.2.4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方案以及相关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经过甲方的批准,具体审批权限根据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实施或更改设计方案。工程变更具体内容见经批准的变更文件。

7.3 项目施工建设

7.3.1乙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相应的施工工作,具体施工内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由施工合同进行明确约定。

7.3.2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牵头组织招标确定,由甲方全程监督,监理费用在乙方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由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7.4 建设进度监管

7.4.1项目在开工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对建设期间的进度安排、重要节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进行规定,报备甲方认可后执行。

7.4.2甲方在收到上述实施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7.4.3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认可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工程建设,并于每月5号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对工程进行、投资完成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存在问题、建议措施等内容进行说明。

7.4.4预计工期延误的通知

7.4.4.1在任何时候,如果乙方合理预计第7.6.1条实施计划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关键工期将被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预计无法达到的关键工期;

(2)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本项目不利的影响;

(4)其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7.4.4.2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措施不足以解决预计的延误,并且如果延误不是由于第7.4.5条原因造成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满足原工期的要求。执行该等措施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4.5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可根据第7.4.7条的规定被顺延或修改:

(1)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由于甲方违约(包括甲方建设部分未能按约定交付乙方)或非乙方原因而造成延误。

7.4.6如已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乙方可以在第7.4.5条规定的事件发生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关键工期,对于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合理确认属实,则甲方应同意对关键工期及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乙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以后的关键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关键工期正在或实际已经被延误;

(3)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7.4.7延误

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包括第7.4.6条。若由于第7.4.5(2)、7.4.5(3)、7.4.5(4)条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本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若由于第7.4.5(1)条原因造成延误按照本合同第16章执行;因为项目用地的征收存在不确定因素,若由于此原因造成延误且不超过3个月的,甲方与乙方协商调整进度计划,不再索赔。

7.4.8暂停

(1)为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甲方可随时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予以顺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后由甲方承担;

(2)在收到甲方继续工程建设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修复费用(如有)首先应从乙方如按本合同规定购买保险即应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中列支。保险不能覆盖的修复费用,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

7.5 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7.5.1甲方有权依据《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等适用法律标准的规定选定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本项目工程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监督行为。

7.5.2乙方应于建设期每月前10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结果的文件。甲方和相关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或各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责任的执行情况,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相应的费用包括委托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则不合格部分委托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7.5.3若甲方或相关政府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与要求不符合,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7.5.4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不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造成的停工、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失误和不当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6工程变更

7.6.1工程变更

7.6.1.1除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变更不应引起对项目建设总投资限额的突破。

7.6.1.2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本项目所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数量、工程实施顺序和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范围、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等的变更。如果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设计文件,乙方对此进行的修正不应构成工程变更。

7.6.1.3建设期内,发生工程变更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6.2针对变更的评估在收到甲方的工程变更令10日内,或者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变更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该等变更相关的评估意见,内容应包括:

(1)变更的理由(仅在乙方申请的变更适用)、变更的内容、变更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差异等;

(2)变更对关键工期的影响以及调整要求;

(3)变更对建设成本的影响;

(4)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乙方应对甲方针对其提交的评估意见所提出的疑问进行合理的澄清和解释。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意见后,根据闻喜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回复,说明是否确认该等变更。如果甲方书面回复乙方确认相关变更,则因此增加的资本性支出或建设成本应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7.6.3工程变更费用

7.6.3.1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原则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依据经批准的变更图纸、设计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文件资料进行计算。

7.6.3.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与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同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预算中单价计价;与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工程预算单价进行计价;与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的,以相应的计价定额为基准,人工单价按山西省同期规定计价,材料或设备单价按照当期《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执行,若《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材料或设备价格,应由合作方共同认价后,经跟踪审计确认。下浮率按照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执行。

任何变更需经项目公司、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确认,以审计机构跟踪审计结果确认为准。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参照执行现行有效的闻喜县人民政府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相关规定。

7.7 应急预案

7.7.1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若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完善导致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7.8 项目验收

7.8.1本项目验收节点及标准

7.8.1.1本项目的验收节点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通用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本项目验收遵循独立性原则,每一个子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分别组织验收。根据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具体内容在子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以子项目合同的约定为准。

7.8.2项目完工验收

7.8.2.1甲乙双方确定本项目各子项目采取完工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本项目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和设备安装测试由乙方组织,甲方、质监部门及本项目监理单位参与。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通知,告知各组项目调试时间,甲方应当派员参加乙方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及标准组织的调试,并在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调试合格。

7.8.2.2在甲方接到通知但未派员参与调试的情形下,乙方对各组项目的调试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形下进行。乙方应当在完成各组项目调试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调试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调试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对调试报告予以审核。若甲方确认调试合格则应在前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调试合格;若甲方确认调试不合格则应在前述期间内向乙方发出调试不合格并附具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当重新组织调试。

7.8.2.3若甲方未在本合同所述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确认调试是否合格的书面形式的通知,则1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即视为调试合格,即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

7.8.2.4经营性项目,乙方取得完工验收合格及建成投产之日的次日为商业运营日,自此进入运营期;非经营性项目,乙方取得完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日为商业运营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在运营期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费。

7.8.3项目竣工验收

本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报备认可。

7.9 文件和档案管理

本项目文件和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7.10 项目审核各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方案需通过项目公司批准,向甲方报备认可后实施。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及维护8.1 商业运营时间

各子项目独立计算运营期,经营性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开始试运行,试运行合格之次日开始商业运营,运营期限15年。

8.2 运营责任

8.2.1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2.2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本合同的约定;

(4)谨慎运营惯例。

8.2.3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运营达到下述要求的标准,包括:由技术部完善

(1)综合管廊运营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2)市政道路运营维护符合_《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并满足设计要求。

(3)绿化景观工程运营维护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

(4)水系治理、清洁工程运营维护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

8.3 运营维护监督

8.3.1项目在正式进入特许经营期和运营期以前,乙方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完整的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事项,并列明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报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

8.3.2甲方在收到上述运营维护手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甲方确认后执行。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手册无异议。

8.3.3在特许经营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当定期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详细说明相关运营信息、设备设施和机器的现状以及日常检修、维修状况、事故处置等。定期报告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等按照子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

8.3.4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对此有配合协助的义务。甲方进入项目运营场所/项目公司办公场所应提前告知项目公司并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不应对乙方及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修养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8.4 应急预案

8.4.1运营期内,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障运营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运营中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应依据应急预案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若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完善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8.5 运营维护手册

8.5.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在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该手册并符合《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考核要求,具体细则由项目公司负责制定,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8.5.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第九章 项目公司及股权、资产变更限制9.1 项目公司

9.1.1项目公司由甲方指定的出资代表与乙方出资设立,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9.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42161.50万元,政府出资代表出资1500.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3.56%,乙方出资40661.5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96.44%,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注册资本金按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逐步到位。

9.1.3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人,政府出资代表委派1人,乙方委派4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政府出资代表委派1人,乙方委派1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兼任。

9.1.4项目公司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项目公司管理规则等内容在项目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9.2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限制

9.2.1自本合同签订后5年内,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发生任何股权变更的行为,但以下情形除外:

(1)PPP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项目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3)乙方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4)甲方出资代表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5)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股权变更;

(6)因执行司法部门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股权结构变更。

9.3项目公司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9.3.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

9.3.2项目公司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将政府付费收费权进行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

9.3.3项目公司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为融资需要,经政府许可后,可以进行抵押,政府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付费机制10.1 基本原则

10.1.1本项目属于公共服务类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付费机制,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建设与运营,运营期内甲方按绩效考核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工程建设执行预、决算制,最终项目总投资金额以审计机构审计金额为准。

10.1.2本项目积极申请中央及省市资金支持,如申请到补助资金,则作为项目建设投资的县政府配套资金,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或可行性缺口补助。

10.2 可行性缺口补助

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当年可用性付费+当年运维绩效付费-当年使用者付费

10.2.1可用性付费



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折现率)15×折现率

(1+折现率)15-1





当年可用性付费=



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折现率)15×折现率

(1+折现率)15-1





×70% + × 30% ×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

式中: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工程造价-供应商让利+建设期债务融资成本(建设期利息)+前期费用(包括存量资产特许经营权转让费)

其中:

①工程造价是指经运城市闻喜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所含建安费未下浮)。

②供应商让利是指依据成交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所注明的建安费下浮率,与审计机构审计的建安工程造价计算的工程让利金额。工程造价让利按如下公式确定:工程造价让利=经审计的建安工程造价×建安费下浮率。

乙方承诺的建安费下浮率为0.55%。

③建设期融资成本是指社会资本方用于建设工程的贷款在建设期所产生的实际利息支出,建设期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利息为准。本项目建设期利率不得高于融资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的150%,超出基准利率150%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方可取得低于社会资本方实际融资成本的项目资金,则项目公司应当使用政府方推荐的融资渠道,贷款按工程进度放款。

④前期费用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和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用于该项工程的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由项目公司支出的实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拆迁补偿费用、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等。

(2)合理利润率。根据财金[2015]21号文件要求,合理利润率为社会资本方所取得的合理利润水平,考虑到合理利润率至少应当弥补项目的综合资金成本,双方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综合考虑影响项目融资成本的其他因素确定合理利润率。本项目合理利润率为7%。

(3)年度折现率。年度折现率反映了项目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按财金[2015]21号文件要求,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本项目年度折现率为6.5%。

(4)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的确定依据附件一绩效考核标准。

10.2.2运维绩效付费

当年运维绩效付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1+合理利润率)×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

式中:

合理利润率、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和10.2.1条款中释义一致。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为本项目运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绿化景观工程、水系治理、清洁工程、园区广告业务的年度运营成本(含税)(不含财务费用、折旧摊销),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确认需参考审计机构对运营维护成本的审计结果来确定。

为加强运营维护成本的管控,在项目的建设期完成一年后,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营维护成本,协商确定未来三年内的成本控制值做为成本上限,经审计核定后执行,并约定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成本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如有必要,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协商确定。

待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后,对双方确认的成本控制值,如下一年度审计值大于成本控制值的:超出部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运营不善造成的由乙方承担。

(3)如发生大修、设备重置、技术升级改造,相应的成本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发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10.2.3使用者付费

当年使用者付费=综合管廊入廊费+日常维护服务费+园区广告收入。

项目公司拥有项目公司运营范围内的综合管廊、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广告业务的收费权。使用者付费的标准由乙方申请,甲方核准,并且协助乙方收取。

10.3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确认

在第一个运营年运行开始,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服务实际内容、范围核定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在该运营年年末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下一运营年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并作相应预算。

10.4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

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商业运营日开始后按照约定按季度支付(第四季度付费需结合当年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年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使用者付费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开始按照月进行结算支付。如果项目已完工验收但未完成审计,则暂按PPP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金额进行计算支付,子项目完成审计后实行多退少补。

10.5可行性缺口补助调价机制

10.5.1运维绩效付费调价

运维绩效付费公式中的合理利润率在运营期内不作调整。社会资本响应的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不含综合管廊)限价调整方式如下:

运营维护成本(不含综合管廊)限价的调整

根据运营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调价周期为三年。

调价公式为:C3n+1=C3n-2×CPI3n-2×CPI3n-1×CPI3n×10-6(n=1,2,3,4)

式中:

C1为乙方承诺初始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不含综合管廊)即初始年度运营维护成本(不含综合管廊)限价;

CPI3n-2、CPI3n-1、CPI3n分别为第3n-2年、第3n-1年和第3n年由闻喜县统计局公布的第3n-2年、第3n-1年和第3n年的闻喜县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若闻喜县统计局未公布物价指数,则以上一级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为准,以此类推)。

10.6支付程序

自运营日满一季度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费用结算单,甲方在收到申请30日内予以支付,每次运营满4个季度,甲方需结合绩效考核进行年度结算。运营满四个季度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当年费用结算单及前三季度付费情况等资料,甲方收到申请后60日内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系数及当年付费情况,确定第四季度付费额度并完成支付。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11.1 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签发

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合同》合同后,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应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建设相关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资金到位、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或安全等)。建设期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总金额为贰仟万元(RMB20,000,000.00元)人民币。

11.1.2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磋商保证金。

11.1.3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所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各子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持续有效。

11.2 运营履约保函

11.2.1运营履约保函的签发

本项目商业运营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运营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运营相关的各项义务。运营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出具,总金额为壹仟万元(RMB10,000,000.00元)人民币。

11.2.2运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整个运营期内须保证运营履约保函连续有效。

11.3移交维修保函

11.3.1移交维修保函的签发

项目公司应于合作期满前12个月,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移交维修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移交相关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移交维修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出具,金额为壹仟万元(RMB10,000,000.00元)人民币。

11.3.2移交维修保函有效期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所提供的移交维修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之日止持续有效。

11.4履约保函的开立

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可以开立多份有效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日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11.5履约保函的提取与补足

11.5.1履约保函的提取条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在子项目合同中约定。

11.5.2除项目提前终止外,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金额的,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函的数额恢复到项目合同约定的金额。

11.5.3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甲方应于项目终止日向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退还所有履约保函;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剩余金额。

11.6 履约保函的解除

11.6.1建设期履约保函在项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甲方退还给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

11.6.2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移交且质保期届满后5日内,由甲方退还项目公司。具体项目的质保期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在子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

11.6.3运营履约保函在项目运营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还给项目公司。

11.7 不当兑取履约保函

11.7.1如果甲方兑取了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款项,之后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项目公司或指定施工单位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按子项目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

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12.1 付费保障

12.1.1甲方承诺将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闻喜县跨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预算,并报闻喜县人大批准,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支付责任纳入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的批复文件。甲方负责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核定,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

12.1.2甲方承诺,按照约定,及时完成项目用地的征收、拆迁等工作,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协助完成项目施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12.1.3甲方承诺,在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未经乙方许可,不会再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综合管廊,园区内广告等本合同项下规定的经营性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12.2甲方变更的限制

12.2.1甲方不得授让或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在本合同项目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甲方职能的承继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上述限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合并或联合,但继承甲方在本合同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须同时具备:

(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承继并继续履行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三章 项目保险13.1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13.1.1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及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以下保险,并维持保险有效。

(1)项目建设期内应当购买:

(a)建设工程一切险,按工程投资额全额投保;

(b)安装工程一切险,按工程投资额全额投保。

(2)项目运营期内应当购买:

(a)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b)财产险,按财产价值全额投保。

在项目合作期内,属于施工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属于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总投资。

13.1.2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担保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13.2 保单要求

13.2.1上述保险应当以项目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

13.2.2项目公司应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复印件,以证明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13.2.3在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13.3 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四章 守法义务和法律变更14.1 守法义务

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还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14.2 法律变更的定义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14.3 法律变更的后果

14.3.1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对于超出闻喜县县人民政府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包括国家或上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政策规章规范政策性文件等),应视为政治不可抗力。按照第十六章政治不可抗力的机制处理。

14.3.2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合作期限内,如果因发生闻喜县人民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政府方应给予项目公司相应的费用补偿、延长工期及延长合作期。

第十五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15.1 政府的监督权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甲方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子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必要时,闻喜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可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依法实施监管。

15.2 甲方的介入权

15.2.1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5.2.1.1以下情形即使非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可以行使介入权:

(1)存在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发生上述情形,政府行使介入权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告知介入的计划及介入的程度。

15.2.1.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1)因甲方介入导致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行政责任;

(2)因甲方介入,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服务或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其他费用(考核系数按100%计),不论乙方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甲方介入引发的必要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15.2.2乙方违约情形的介入

15.2.2.1项目公司若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可以行使介入权: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服务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临时接管的情形。

15.2.2.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1)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代项目公司履行其不能履行的义务;

(2)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3)甲方介入引发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4)因项目公司违约引致甲方介入的,经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并已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经项目公司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介入。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6.1.1一般不可抗力

一般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雷电、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罢工、骚乱等群体性事件;

16.1.2政治不可抗力

政治不可抗力指非因闻喜县人民政府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6.2.1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6.3 不可抗力的处理

16.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3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争议解决的相关约定的处理。

16.4 不可抗力的后果

16.4.1一般不可抗力的后果

(1)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2)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3)免除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4)费用承担

除本合同或有关子项目合同或各方另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各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6.4.2政治不可抗力的后果

(1)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要求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调整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2)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可按照子项目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机制获得补偿。

16.4.3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章 一般补偿17.1 补偿事件

17.1.1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下述事件,导致乙方投入增加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补偿:

(1)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费用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税种税率的变化,变化部分由甲方承担;

(2)因国家或地方标准调整而新增加的工艺和设备投入;

(3)甲方因特殊情况,对相关设施、设备提前进行维修改造,导致乙方运营费用的额外增加。

17.2补偿例外

17.2.1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部分提供补偿:

(1)乙方已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2)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3)延长特许经营期。

17.3 补偿程序

17.3.1补偿事件发生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描述该等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及估计金额(下称“一般补偿通知”)。

17.3.2甲方在收到乙方一般补偿通知后10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以及一般补偿的形式、数额和时间。

17.3.3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一般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

17.3.4上述协商期结束后10日内,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第20.2条的约定处理。

17.4 补偿方式

17.4.1补偿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一次性补偿;

(2)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

17.4.2甲方优先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在乙方提出书面文件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情况下,甲方可采取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十八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18.1 违约事件

18.1.1非因不可抗力或另一方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

18.1.2甲方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或甲方擅自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或服务权授予第三方;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对项目的实施构成实质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4)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付费,且在乙方书面通知30个日历天内仍未足额支付;

(5)甲方对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处置或无法确保将相关土地免费、持续用于本项目。

(6)因甲方在本项目过程中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且在60日内未予以补救或补救措施无法满足项目公司要求的。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困难或障碍的情形。

18.1.3乙方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项目相关资产;

(2)乙方擅自转让、质押、出租本项目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或相关权益的;

(3)乙方擅自转让、质押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4)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5)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18.2 违约责任

18.2.1如合同一方出现第18.1条的约定的违约事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18.3条的约定选择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并要求支付终止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18.2.2就各子项目签署的子项目合同下的违约责任,根据甲方与项目公司实际的合同约定执行。

18.3 提前终止的情形

18.3.1甲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出现第18.1.2条约定的任一事件,如非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8.3.2乙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出现第18.1.3条约定的任一事件,如非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政治不可抗力除外)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8.3.3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到30个日历天或累计达到90个日历天,致使项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一方均可主张终止该项目的合作。

18.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8.4.1终止意向通知

(1)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后,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2)如果双方在协商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3)自任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日起,至发出正式终止通知之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8.4.2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提前终止通知(下称“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商定的提前移交日期终止。

18.5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8.5.1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8.5.2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应按照第18.6条的规定进行提前移交。

18.5.3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权利由各自继续享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8.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8.6.1移交范围

(1)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应根据第18.6.2条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提前移交按照本合同第19.2.1条列明的各项内容;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第19.2.1条列明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18.6.2移交程序

(1)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2)乙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后30个日历天内按第18.7条的规定提交终止补补偿金额的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补偿金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待确定终止补偿金额,闻喜县财政局批复评审报告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且移交工作办理完毕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全部终止补偿金;

(3)终止补偿金应支付至双方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中,并应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文件项下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

18.7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8.7.1若本合同被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式中:

A1=提前移交日本项目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A2=本项目经审计的项目总投资×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A1(建设期),或A=A2(运营期);

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项目设施的评估值;

B1=建设期履约担保额;

B2=运营期履约担保额;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乙方应向政府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H%=建设期经审计确认的工作量完成比例(百分比)。

第十九章 项目的移交19.1 移交委员会

19.1.1项目运营期满前6个月作为过渡期,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移交期间甲乙双方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项目运营期满6个月前或提前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办理移交事宜。甲方和乙方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1人担任,移交委员会通过组织必要的会议商议制定移交方案。

19.2 移交范围

19.2.1本项目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或审计机构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移交范围包括:

(1)项目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4)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5)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6)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7)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19.3 移交条件和标准

19.3.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19.3.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19.4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以及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审计机构。

19.5 合同转让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订的一系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项目公司转让给甲方或审计机构。为能够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即与相关合同方(如承包商或运营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公司将所涉合同转让给甲方或审计机构。

19.6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时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审计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审计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如果有关技术为第三方所有,乙方应在与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乙方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甲方或审计机构,如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由甲方或其指定接收机构自行承担。

19.7 人员培训

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为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设施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进行项目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9.8 乙方物品的迁出

乙方应在移交完毕后10个日历天内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甲方或审计机构有权自行处置。

19.9 人员安置

甲方或审计机构本着“员工自愿”的原则,应尽量接收移交项目中的在职人员,移交项目中的在职人员,涉及工龄、辞职、劳动纠纷、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在移交前的前述事宜)由项目公司解决。

19.10 移交费用

19.10.1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甲方或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19.10.2移交费用由甲方或审计机构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19.11 移交效力

19.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移交后项目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或审计机构承担。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0.1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争议解决

20.2.1协商

双方因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20.2.2条的规定。

20.2.2如双方在上述约定的协商解决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申请仲裁。

20.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20.3.1在协商或争议提交仲裁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协商一致或裁决作出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章 合同效力和签署21.1 合同效力

21.1.1本合同包括全部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1.1.2本合同(含相关附件)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1.1.3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1.2 可分割性

21.2.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1.2.2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1.2.3不弃权条款

本合同双方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否则均被视为不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任何一方未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在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权利的放弃。

21.3 未尽事宜

21.3.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21.3.2项目需要新增改扩建的,在不违项目扩建当时有效法律规定,且项目公司履约记录良好的情况下,在报经政府书面批准后,应优先选择项目公司负责相应的改扩建工程,若项目新增改扩建由其他社会资本实施时,乙方仍有义务给予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如届时根据适用法律及政府要求需提高本项目的等级的,则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实施,涉及到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的增加由双方通过延长经营期、另行支付相应费用或调价的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平衡。

21.4 廉洁事宜

本项目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止腐败的相关规定。

21.5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获得的尚未公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1.6 合同文本

21.6.1本合同内容与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等相互冲突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1.6.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闻喜县财政局备案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壹份。

(以下无正文,为《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

合同》签署页)

《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提升PPP项目合同》签署页

甲方:闻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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