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村产品营销体系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体系-中标结果
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村产品营销体系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体系-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商务局
乙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QZKDZB[GK]*******的安溪县商务局安溪县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村产品营销体系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体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1)安溪县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方案;2) 安溪县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项目实施。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运营服务 | 其他运营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邮政 | 1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捌万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各乡镇;
4.3交付条件:采购人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市、县关于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在各乡(镇)商贸中心或规模直营点建立乡(镇)电商综合服务站,具备线下体验、区域仓储配送和乡(镇)电商服务中心功能,直接实施或提供业务指导与系统支持服务。3年内完成建设24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237个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每个行政村数量不超过1个)、10个城区便民电商服务站,实现全县乡镇覆盖率100%,行政村覆盖率达50%以上,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取送快递、引导宣传等便民服务,同时具备农副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功能。在凤城、城厢、参内、尚卿等4个乡(镇)率先示范,其他20个乡(镇)稳步推进。承诺在运营期间至少投入自有配套资金壹佰万元整。承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时间2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的运营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验收期次说明 1服务站建设完成后,由采购人按照商务部、省、市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2运营期内每季度进行一次运营服务情况验收。 3运营期结束后,须参加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考评工作,并提供所有国家绩效考评验收所需的评价材料,按国家示范县考评验收合格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照建设方案要求,逐项逐次验收拨付。服务站建设完成后报县电商办组织初步验收,由市商务局验收后上报省商务厅授予统一规范设计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作为奖补依据。具体拨付办法按照《安溪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国家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安商务﹝2018﹞47号)执行。最后一笔奖补费用待国家示范县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到位后拨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且运营期满。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根据安溪县现有24个乡(镇),472个村居(包括集镇居委会),综合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分布因素,按照100%计算,总体建设24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237个村电商服务站(每个行政村数量不超过1个),10个城区便民电商服务站,实现全县乡镇覆盖率100%,行政村覆盖率达50%以上。 14.2乙方建设服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 14.2.1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要求: 14.2.1.1面积一般不小于 50 平方米(随具体场地确定,保证协调美观)、网络通畅,设有办公运营、产品展示、包裹存放、人员培训等场地;具备线下体验、区域仓储配送和乡(镇)电商服务中心功能,直接实施或提供业务指导与系统支持服务。 14.2.1.2每个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 台电脑(台式机 CPU 型号: 四核 Intel Core i3 或同级别及以上; 内存容量: 4GB;硬盘容量: 500G;屏幕尺寸: 22 英寸),电视一台(48 英寸以上),一套投影仪或LED显示屏(尺寸:80-300 英寸;标准分辨率:1280x800dpi);培训桌椅;展示货架、物流货架;A4 幅面打印/扫描/复印一体机;门头、制度牌、人员公示牌、门外信息提示牌。 14.2.1.3每个服务站运营人员至少 2人;每个服务站每月开展培训不少于 2 次,每次培训人数不少于 10 人,且培训资料齐全(照片、视频、签到册、课件等)。 14.2.1.4接受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指导,完成交办的信息统计、培训人员召集及其他工作,指导村级电商服务点的建设、运营。 14.2.2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要求: 14.2.2.1服务站地址一般为农村代销店、村队部便民服务大厅或人员集中或流动量较大的地方,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取送快递、引导宣传等便民服务,同时具备农副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功能 14.2.2.2每个服务站运营人员至少 1人,配备不少于1台电脑(台式机 CPU 型号: 四核 Intel Core i3 或同级别及以上; 内存容量: 4GB;硬盘容量: 500G;屏幕尺寸: 22 英寸),1台电视(48 英寸以上),展示货架、物流货架;A4 幅面打印/扫描/复印一体机;门头、制度牌、人员公示牌、门外信息提示牌。 14.2.2.3接受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电商服务站指导,完成交办的信息统计等其他工作。 14.3服务规范 14.3.1开展入户宣传服务。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 14.3.2开展网上代买代卖服务。帮助村民网上购物,并协助解决购物过程产生的纠纷等问题。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村级服务站收集当地特色农产品,汇总后对外发布信息、销售。 14.3.3开展便民服务。为村民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生活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车票代购、酒店预定、本地资讯等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服务。对外发布村级各项服务内容。 14.3.4开展创业服务。组织当地青年参加网上创业就业学习、交流,营造氛围,培育人才。 14.3.5开展生产服务。与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依托村级服务站网上销售,开展技术指导。 14.3.6依照情况开展其他增值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安溪县商务局 | 乙方: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 |
住所: |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1层 | 住所: | 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建明 | 单位负责人: | 李海龙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189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安溪支行 | 开户银行: | 邮储银行安溪县支行 |
账号: | 153*****010******* | 账号: | ****************01 |
签订地点:安溪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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