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 已由 建瓯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建瓯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瓯市神经病院强制医疗服务大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瓯发改审批【2017】06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建瓯市精神病院 ,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和项目单位自筹 ,招标人为 建瓯市精神病院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建瓯市精神病院(建瓯市小桥镇霞阳路87号) ;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315万元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

(2)招标类型: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施工图所有的内容,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预算审核书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中型:建筑物层数5~25层、15~建筑物高度100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30000平方米;)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00 元;(暂列金额: 500000.0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00元,甲供材料费:0.0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 30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300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2.6 标段划分: ;

2.7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级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级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1)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2)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08-03 09:00:00至 2018-08-07 23:59:59 前通过 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http://www.enjoy5191.com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8-08-03 09:00:00至2018-08-23 17:00:00。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150000.00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现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年度投标保证金,。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fjggfw.gov.cn)、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ps:/www.enjoy5191.com/)、 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建瓯市精神病院

地址: 建瓯市小桥镇霞阳路87号 , 邮编: 353100

电子邮箱: mao*******@163.com

电话: 139*****519 , 传真: /

联系人: 詹昌信


招标代理机构 : 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平市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1006室 , 邮编: 353000

电子邮箱: ********5@qq.com

电话: 139*****171 ,传真:

联系人: 毛先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 http://www.enjoy5191.com

联系电话: ********91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地址: 建瓯市中山西路141号

联系电话: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建瓯市紫芝街46号

联系电话: ****-*******

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对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招标文件FJHLJO(2018)05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205页(一)参考品牌更改为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

参考品牌

备 注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1

水泥


合格

金牛

万年青、

炼石

/

2

钢筋


合格

三钢

武钢

宝钢


3

电线、电缆


合格

太阳

三红

宝胜


4

陶瓷面砖


合格

美陶

箭牌

金牌


5

灯具


合格

劳士

左向

三雄光


6

开关插座


合格

鸿雁

TCL

欧普


7

配电箱


合格

南平星星

福州天宇

三明华杰


8

元器件


合格

夏门TI

施耐德C65

森秦FSM


9

卫生洁具


合格

九牧

美加华

惠达


10

UPVC内螺旋排水塑料管


合格

亚通

集友

联朔


11

火灾报警


合格

尼特

海湾

北大青鸟


12

水箱设备及立式稳罐成套设备、潜水排污泵


合格

淄博华鲁

南方泵业

青岛三利


二、合同价格形式原招标文件为总价合同,现改为单价合同。

三、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图纸;工程招标控制价。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活动板房、卫生间、围挡、停车场、配电房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详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书面形式)。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专项方案设计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7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地界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详“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办法”中的相应说明

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办法:无。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协调施工现场的供电供水(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提交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以及规定的其它应交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提交全部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具体根据资料内容考虑是否提交。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无条件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缺席处理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10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10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

施工员:

质检员(或质量员):

专职安全员:

材料员:

试验员:

机管员(机械员):

本工程项目在具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除应按投标时所报人员配备进场外,还应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要求及时到位,否则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最低不少于壹拾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最低不少于壹拾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叁万元。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3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与发包人代表联系并书面说明事由。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缺席处理。

3.5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及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由承包人提供该款收款收据后 14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涉及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增加、停、开(复工)通知、工期顺延及工程索赔的确认。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实施难点和对策,关键节点工期的控制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7日历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三天内,发包人应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及时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各分项工程竣工节点日期(详见协议书和附件1。有变更签证顺延工期的,按顺延后工期)竣工,均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可以累计】。违约金按1000元/天支付。

分项工程延期竣工,但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并在约定的总工期内按期竣工的,则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已扣的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7级及以上地震 ;

(2)8级及以上大风袭击工程所在地;

(3)(3)一昼夜内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上述情况均以南平市建瓯市气象台的资料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本工程按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质量监督站的要求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预算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施工单位现场不提供监理办公场所;不提供建设单位办公设施。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相应的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施工中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变更决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承包按照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以无书面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

10.2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由发包人填写“工作联系单”,告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变更施工。

(2)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由监理人填写“工作联系单”,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后告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变更施工。

(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由承包人填写“工作联系单”,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后告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变更施工。

(4)涉及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应联系设计人,在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或说明后,告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变更施工。

(5)由监理人、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其“工作联系单”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变更理由、变更方案、费用预算这三项内容。

(6)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每个变更指令完成后,由承包人填写“工程现场签证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8)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若该变更的费用预算小于结算审核价,则该结算审定价按费用预算金额进行调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量均按施工单位现场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包干项目除外),结算定额子目单价按如下办法计算总造价:

1、中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定额子目单价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中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定额子目单价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中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定额子目单价的或类似子目的,其单价有定额子目可套的,按编制招标预算造价的依据套用定额或换算后套用,但不再计取风险系数,并按相应的中标优惠率下浮;

4、中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定额子目单价或类似子目的(含暂估项目),单价又无定额子目可套的,其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市场行情面议并经招标人批准形成签证价,并按相应的中标优惠率下浮,报有关部门备案,经有权终审单位审定后形成结算价。

以上条款中的中标优惠率计算方法为:中标优惠率=[(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投标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bride;(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00%。

5、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A)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工程预算造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该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②、工程预算造价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招标预算造价取定的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建瓯市材料信息价格计。③上述二项均无价格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询价测算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会同审核单位审核计算.上述变更只计取并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发包人招标预算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6、对钢筋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水泥、商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不含±5%)、水泥、商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不含±5%),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以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招标合同施工期300日历天止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南平市工程造价》中的建瓯市材料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

7、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本项目无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项目暂列金额总额为500000元,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或者根本不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如下: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水泥(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沥青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人工费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不适用;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1)材料价差为当期信息价的材料价格与发布的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书)的材料预算价的差额。数量以当期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中的材料数量为准,价格以南平市建瓯市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的材料价格为准;南平市建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以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的材料价格为准;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的材料价格为准。即a、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中的材料价格-发布的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1+5%)]×当期已完工程量中的材料数量;b、当材料价格下降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中的材料价格-发布的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1-5%)]×当期已完工程量中的材料数量。

(2)以上信息价中均无价格的材料,承包人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价进行调差,即a、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价-发布的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1+5%)]×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材料数量;b、当材料价格下降时,材料价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价-发布的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1-5%)]×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材料数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材料数量如超出实物工程量的数量,按实物工程量的数量计算。

(3)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材料(本条款仅指钢材、水泥),承包人在订购品牌材料时,需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后方可与供货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提供供货合同、购货发票、材料进场验收单作为调整材料差价的依据。供货合同、购货发票、材料进场验收单资料不齐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调整材料差价。

(4)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5)其他因素引起价格调整;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5.1工程计量时,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5.2若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条款的约定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包干范围以内不予调整。

5.3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包干范围以内不予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钢筋和水泥约定外其他均不调。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因市场影响、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其中钢筋的涨跌幅度超过5%、商品砼和水泥的涨跌幅度超过5%除外];②因主要材料单价或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的;③因天气、地形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赶工措施费用、总承包服务费(若有发生);⑤因施工项目及场地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造成工期延期,影响工程进展所产生的费用;⑥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⑦措施项目费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⑧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⑨招标约定可调整因素以外的一切风险。⑩抽水台班;11、施工便道。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本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承包人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谨慎承诺,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专用条款11条。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适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适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变更或增加部分按专用条款10、11条方法计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适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适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适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承包人应于次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的当月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发包人在20天内审核并付款。若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① 本工程进度款按当月施工进度的75%支付,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量进度报表后及时审核,并在签发月付款凭证后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待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量调整而发生的工程价款变化另行计算)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内业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工程结算提交审计部门审核,待审核结果出来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审核结算价的97%(承包人应出具结算价100%的发票)。

④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应支付的进度款和扣减的返还款;(3)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等其他支持性证明文件及表格。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适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适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所需资料均已完整提交的前提下,原则上审核办理的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所需资料均已完整提交的前提下,原则上审核办理的时限不超过十四个工作日;其他的拨付,一般于三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审核办理时限如有延期,双方及时协调确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20天内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适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适用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适用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工期延误计算方法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a.竣工图纸,b.工程量计算书,c.工程结算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二个月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待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再确认后28天内凭发票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办完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扣留。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未在二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申请单一式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保修期结束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发包人于28日内审核确认。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一个月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结算款的3%,保修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待保修期满2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悉数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差额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收到保修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

(2)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的。

(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共同(或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确定后使用的。

(4)承包人派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能胜任其职责的。

(5)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需按时到位,在约定时间内人员不能到位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合同价的10%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需设计人确认的,还需经设计人确认后使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恶意提供品质达不到要求的样品,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或设备合同价值10%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不顺延。

(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将组织人员自行返修的,发生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每推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0.5万元的违约金,若延期开工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建设、监理共同(或发包人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使用,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按0.1万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

(8)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需按时到位,在约定时间内人员不能到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推迟到位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0.1万元/天违约金;其他人员每推迟到位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0.05万元/天违约金。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0.1万元/天违约金。其他人员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0.05万元/天违约金。

(9)承包人派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能胜任其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7天内,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到位,否则按管理人员推迟到位处理。即使是经发包人同意或发包人要求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a.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b.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c.更换除上述外的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10)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①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②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③承包人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不服从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对发包人要求应无条件提供施工现场配合,不积极配合的。

④施工顺序不服从发包人安排,影响发包人正常生产经营。

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⑥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查封本工程资金账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7天内全部清场,否则未清场的有关材料、机具和设备将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50年一遇洪水、8级以上(含8级)的台风、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一昼夜内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因战争、政治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南平市建瓯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南平市建瓯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期间的日常疏导工作。
21.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5.2

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合同价的10 %


3

分包

3.5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元/天。


5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 10 %。


6

预付款额度

12.2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


7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5.3.1

3% 的工程结算款


……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五、以上内容为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招标文件FJHLJO(2018)053号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公告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建瓯市精神病院

代理单位: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7日


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现对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HLJO(2018)053号)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

1、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是否可用投标保函

答: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按招标公告6条“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②或按闽建筑[2014]33号文《关于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已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交易中心开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需要按项目交存投标保证金,若缴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不足需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差额部分;③或按南建筑(2016)3号文《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已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需要按项目交存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不适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及投标保证保险。

二、补充通知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现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7时00分之前。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8月24日09:00现修改为2018年8月31日09:00。

三、以上内容为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HLJO(2018)053号)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公告及补充通知(一)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步修改,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建瓯市精神病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建瓯市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大楼工程(招标编号:FJHLFO[2018]第053号)于2018年8月31日9:00时在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现将中标候选人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名称及联系电话:建瓯市精神病院139*****519 詹昌信

二、招标代理单位及电话: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51*****003邱女士

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元、项目负责人:汤金烺闽********8656

四、被确定为废标投标单位及原因:1、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不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2、福建武夷剑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节资格文件,备注:未响应招标文件3.1.8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二级建造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逾期未年检。

五、评审专家:

专家评委:翁清财、陈永生、吴松汉、肖大雄、吴剑辉。

六、如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时间: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4日内以书面形式(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地址)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部门名称:建瓯市住建局电话:****-*******),书面材料同时报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建 瓯 市 精 神 病 院

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 精神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福建宏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