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清查小班区划调查市级质量抽查中标结果
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清查小班区划调查市级质量抽查中标结果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林业局
乙方:龙岩市兴龙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FJSH[GK]*******-2的莆田市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清查小班区划调查市级质量抽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林业服务 | 其他林业服务 | 1 | 项 | 国内 | 298000 | 298000 | 兴龙林业 | 现场技术服务 | ||||||
合计: | 29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元(¥2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各县(区、管委会)分别完成调查(检查)后的第二天起,市级质量检查要分别在15天内相应完成;在最后一个县(区、管委会)完成调查(检查)后的第二天起,市级质量检查要在20天内全部完成并提交正式的抽查成果。;
4.2交付地点:莆田市林业局(市政府2号楼403室);
4.3交付条件:抽查成果需经采购人审查同意。。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莆田市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清查小班区划调查市级质量抽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其内容包括对全市7个县(区、管委会)森林二类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开展质量评定,综合质量评价,最后作出市级质量检查报告。市级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检查内容、检查的数量及方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建议等。同时,要编写莆田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成果提交应达到《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验收期次验收期次说明 1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完成抽查任务的50% |
2 | 40 | 提交正式的抽查成果并经采购人审查同意 |
3 | 30 | 通过省级的检查验收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前,乙方需按照中标价格的10%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9800.00元)。待乙方履约完成合同的各项义务后,甲方予以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履约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付的(县级林业部门调查进度影响和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付期或者不予延长交付期。甲方同意延长交付期的,延期交付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在双方商定的延长交付期内,每延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该赔偿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莆田市林业局 | 乙方: | 龙岩市兴龙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2号楼408 | 住所: | 龙岩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6号龙岩商会大厦F幢80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苍胜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612 | 联系方法: | {{(供应商联系电话(合同))}} |
开户银行: | 莆田农商银行凤凰山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 |
账号: | ************************000002 | 账号: | 1710 5010 0100 0056 445 |
签订地点: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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