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职业大学学生实习责任险中标公示

四平职业大学学生实习责任险中标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SPZFCG-JZXTP2018-025

开标(启)时间

2018年9月7日13:10

采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平职业大学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

电话:136*****336

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政新街2号

电话:****-*******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中央西路84号

中标或成交价:88,888.00元

评审专家名单

赵春杰、李子梅、景宏光

公告日期和期限

2018年9月10日;1个工作日

二、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质保期

学生实习责任险

依照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见以下附件:

1822

48.786元

保险期限一年

附件: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四平职业大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

(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

(十一)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

(十二)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教学实训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精神损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学生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视同为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直接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或教学实训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或其员工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学生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七)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时间为签订合同起生效。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内。学生意外身故保险金额4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4万元;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亲属、代理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

(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残疾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为附表1《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中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所得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或死亡的,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对医疗费和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承担:

(一)在紧急情况下,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等行为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如就保险事故的医疗救治获得保险人认可,则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

(三)在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情形,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的,对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二)相关费用,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对第三者因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六条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照附表2《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精神损害责任的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提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学生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若该学生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于知道该学生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赔偿处理顺序

(一)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在被保险人为职业院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下列两种方式之中选择其一请求赔偿:

1.被保险人、实习单位与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赔偿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

被保险人、实习单位与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如投保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赔偿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和实习单位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

2.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其他责任方(或投保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存在除附加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保险人自向投保学校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在被保险人为实习单位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除附加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自向实习单位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上述名单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附表3短期费率表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定义

实习:指被保险人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或安排学生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

组织或安排实习的形式包括统一安排、逐个派遣、学生自行落实实习单位、学生中途离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转入自行落实实习单位等形式。

实习期间:指被保险人组织、安排或认可的学生实习全过程,包括学生往返于学校、住所和实习单位的途中,被保险人组织的竞赛、演出活动等期间。

实习单位:与职业院校合作完成学生职业技能教学内容和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教学实训活动: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与专业有关的企业岗位的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或安排学生在校内参加的教学性实践活动。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急性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肺结核、鼠疫、霍乱。

附表1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项 目

伤残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每年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之标准制定。

附表2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项 目

伤残程度

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之标准制定。


张远锋 签于 2018/09/10 14:59:44********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责任险 学生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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