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职工)文职人身保险中标结果

民警(职工)文职人身保险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KT[TP]*******的福清市公安局民警(职工)文职人身保险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1人寿保险服务人寿保险服务2国内421600843200PICCPICC
合计:8432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元(¥843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清市公安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保障范围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予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由于采购人在2016年度已为员工购买了该保险,因此已经参保过的员工不受90天观察期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包含: (1)恶性肿瘤(16)心脏瓣膜手术 (2)急性心肌梗塞(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脑中风后遗症(18)严重脑损伤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9)严重帕金森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0)严重III度烧伤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7)多个肢体缺失(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3)语言能力丧失 (9)良性脑肿瘤(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5)主动脉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26)肌营养不良症 (12)深度昏迷(27)终末期肺病 (13)双耳失聪(28)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14)双目失明(29)多发性硬化症 (15)瘫痪(30)原发性心肌病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住院津贴保险(含疾病和意外住院,不包括重大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无90天等待期)(非既往病史),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无90天等待期)(既往病史),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三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被保险人在90天观察期内诊断为重大疾病的,享受住院津贴保险。 5.2保险方案 险 种单人保额 主险:意外伤害保险70万/人 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20万/人 附加险: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20万/人 附加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每人每次最高补贴90天,每人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6000元)200元/人/天 附加险:附加既往病史住院津贴保险(每人每次最高补贴30天,每人年累计补贴不超过9000元)100元/人/天 合计114.5万/人 特别约定: (1)意外伤残赔付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及伤残评定条目保险条款》约定赔付。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表 职业工伤 伤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2)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员工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若有新增员工,投保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新增人员名单并补缴相应保费。出险时,若属于投保后新增员工,索赔时须提供该员工入职相关证明及入职后的工资单(若新增员工当月工资尚未发放,则无需提供当月工资单)。若投保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新员工入职30天内)及时进行人员批改,保险人不承担该部分人员的任何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如在执行反恐行动中遭遇恐怖袭击导致意外伤残,保险人应按照意外伤害予以赔付。 5.3服务要求: (1)乙方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2)乙方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 (3)乙方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 (4)乙方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乙方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5)乙方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做好人身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民警开展保险险种及理赔流程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保险意识。 (6)乙方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对乙方签发的保单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50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将5%履约保证金汇至指定帐户后
250第一年保险有效期内最后一个月内,且第一年度中标人能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保险服务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金额为:贰万壹仟零捌拾元(小写:21080.00元) 说明:1、成交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年保费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 2、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供应的保险服务结束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时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

9、合同有效期

2年。 第一个保单年度自2018年8月18日00:00时起至2019年8月17日24:00时止; 第二个保单年度自2019年8月18日00:00时起至2020年8月17日24:00时止。。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內付清。 10.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 所提供的服务与谈判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2)不能达到《谈判文件》及承诺的要求; (3)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0.3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0.4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乙方不承担保费缴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约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福清市采购办、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备案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住所:福州市五四楼233号
单位负责人:陈明俤单位负责人:骆少鸣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薛晓艳
联系方法:138*****219
联系方法:131*****16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账号:140*****296********


签订地点:福清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身保险 职工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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