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建设中标结果
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建设中标结果
关于拟批准高安市锦浩玻璃钢瓦厂
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受理申请环评审批手续的高安市锦浩玻璃钢瓦厂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建设项目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督工作。
一、项目名称: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经济开发区
三、项目概要:新建项目,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经济开发区,项目租赁原雅美家具厂生产厂房,已经高安市发改委同意(2018-360983-41-03-020982),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坐标:东经115°32"54",北纬28°32"59"。四至:东侧为空地;西南侧为高安市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侧为谷壳加工厂和高安市瑞兴遮阳网厂;北侧为高安市金辉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总占地面积34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租用厂房改造为生产车间、原料库,租赁综合楼重新装修使用,新建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项目以外购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丝、聚脂薄膜、固化剂、促进剂、涤纶线、颜料糊为原辅料,经放膜、切割、混合、固化成型、切割、入库等工序得到年产5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的生产规模。
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12.5%。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机械的使用,夜间禁止使用打桩机等高噪声设备,同时认真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临时收集池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施工工地。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及时按要求清运至政府指定的渣土消纳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注意生态保护,落实水土保持,及时对裸露地表进行植被恢复。
(二)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管网,项目废水收集一律采取明管输送,分色标识,分质、分流收集处理,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外排经无名小溪最终汇入锦江。
(三)废气污染防治要求。项目营运期混料和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切割粉尘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往建筑屋顶达标排放;料堆须做好防雨防渗措施,定期洒水抑尘;其它无组织废气通过定期洒水抑尘、加强厂区周边绿化等措施减轻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废气达标。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原料桶、废固化剂原料桶、废促进剂原料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全部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玻璃钢边角料和粉尘吸收装置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运营期噪声源包括切割机、搅拌机、热烘箱等。通过选购低噪声设备,提高设备安装精度,同时采用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带来的高噪声;加强区内的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进行限速;做好减振、隔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治理。
(六)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示牌。
(七)卫生防护距离。项目设置距生产车间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同时项目建设完成后,禁止在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CODcr≤0.03t/a、NH3-N≤0.0045t/a。
五、环评单位: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六、公示时间: 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9日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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