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共享单车停车标线施划及路沿石以上汽车停车位标线清除服务中标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共享单车停车标线施划及路沿石以上汽车停车位标线清除服务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福建鼎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ZJ[TP]*******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共享单车停车标线施划及路沿石以上汽车停车位标线清除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1城市市容管理服务城市市容管理服务11666平方米国内40466666福建鼎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466666.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元(¥46666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59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承包方式 1.固定单价合同,包工包料包维护; 2.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若影响到项目工期的完成,则按延误工期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施工规范 1.标线施划本项目停车标线施划为热熔标线施划,标线宽度0.15m,厚度2 mm±0.2mm,标线颜色为白色。(1)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有关规定;(2)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3)停车标线施划工艺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4)反光玻璃珠应均匀足量散布在刚敷设的热熔标线上,其用量为170g/㎡,玻璃珠要有适当的嵌入深度;(5)对施工中出现的损坏、缺陷等情况,中标人应进行必要的停车标线修补施划;(6)色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3-2008《安全色》的有关要求;(7)所有交通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和精美的外观。热熔型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涂料用量≥5㎏/㎡的施划量,热熔标线厚度必须达到2.0±0.2mm,在喷涂时标线表面应均布170g/㎡玻璃微珠,为确保交通标线对路面的附着力,中标人要提供自检数据,业主单位在施工中随时抽查核对;(8)使用寿命要求:使用寿命至少为1年;(9)采购人有权和中标人共同随机抽取施工材料送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依据,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10)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如钛白粉、树脂等,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是原厂、原装、全新产品,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 2.清除标线清除旧标线使用高压水除线清洗机进行,并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 (三)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旧标线清除,必须确保清除干净,施工单位自检后报采购人验收确认。 2.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施工单位需立即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采购人有权延长项目工期; 3. 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的要求,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和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在本工程中一切事故及费用风险,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量按实计量。 5. 施工单位须服从采购人实际安排,按照采购人实际安排进度来进行施划停车标线及清除路沿石以上汽车停车标线,接到采购人通知须及时响应并安排人员进行作业。 6. 施工单位须到现场进行勘察,精心做好各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7. 施工单位负责安排好临时设施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搭设,负责对施工及生活临时水电、排水排污的规划及管理。所有临时设施必须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8. 施工单位须做到文明施工。各种材料必须在合适的地方对方并及时清理。 9.在停车标线施划及汽车停车标线清除工作履行期间,发生的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伤亡,合法财产损失的,或者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施工单位应按采购人下达的计划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安排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按时到场作业,若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没有按时进行作业,第一次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第二次给予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第三次抽查不合格的,则招标人将有权单方面给予中止并解除合同。 11.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工序的管理,对任何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中标人所选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及要求。若无国家标准,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 2.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 3. 采购人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工程内容及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检,核查和抽检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 4.验收方法:中标人在完成招标内所有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由采购人组织验收,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中标人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 5.因中标人所供服务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6.若两次验收均不合格,采购人将有权无限期延迟项目验收时间,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7. 抽检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50实际施工工程量达到合同金额的50%,支付合同款项的50%。
250验收合格后并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到实际施划总工程量款项10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保修期过后满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设计要求在6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交货达30天的视为不能交货,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函告乙方,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 10.3、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在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售后服务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在接到维修申请通知后10分钟内做出响应,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确保在24小时排除故障。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工程问题,接到采购方要求维修通知后,我公司4小时内到达故障地,特殊情况,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可以延长修复时间。发生上述延误情况的,保修期相应延长所延误的时间 。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乙方:福建鼎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龙文区迎宾大道城管大楼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20幢1012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黄明霞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4*****208联系方法:189*****71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支行
账号:
账号:1610 3010 0100 1157 75


签订地点:漳州市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09日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标线清除 停车位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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