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C20182153_01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公告

DZC20182153_01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

项 目 编 号:DZC********

计 划 编 号:ZCB********

甲 方: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

乙 方: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大庆市林甸县鹤鸣湖镇三合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道路围栏及供暖网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采购明细:


注;以下项目明细与中标通知书明细表相符(如有不符以中标通知书明细表为准) 单位:元

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牌履约期限


垃圾桶1、容量:≥240L
2、尺寸:桶身长760×宽590×高1100(mm)
3、重量:桶身净重(不含轮、轴、盖及插梢)≥13±0.3kg 整桶重量≥18±0.3kg
4、材料:HDPE
5、桶盖厚度≥3mm,桶身厚度≥5mm,
6、邵氏硬度:要求≥62
7、抗冷热性:部分桶体放入(-40℃-50℃)冷藏箱5h,外观应无变形;维卡软化温度大于或等于110℃。
75400.0030000.00山东阜辰环保设备2018年11月20日前交货(工)验收完毕。


供暖网改造敷设供热管网道300米,直径2寸(直埋式),外网管道采取室外保温夹克管与镇政府锅炉连接;室内拆除原有旧暖气片及管道更换新暖气片及管道,管路选用室内镀锌DN32以内钢管安装(DN40/DN50螺纹连接),暖气片为铸铁散热器。150100.0050100.00友发直缝焊管
裕泽铸铁散热器
2018年11月20日前交货(工)验收完毕。


道路两侧铁艺围栏单片长度3米,高度1.35米。立柱为12#圆钢白色油漆,小立柱枪头为红色油漆,每片焊接铁艺和平鸽两个(彩色油漆),大雪花一个。大立柱为5×5厚壁方钢,固定立柱基础为混凝土浇筑,长宽为40公分×40公分,深度不低于50公分。4500142.20639900.00新鼎鑫铁艺围栏2018年11月20日前交货(工)验收完毕。


合计柒拾贰万元整(720000.00元)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林甸县鹤鸣湖镇三合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道路围栏及供暖网改造)工程

2、施工地点: 鹤鸣湖镇三合村

3、工程内容:三合村围栏建设4500米,三合村委会至镇政府敷设供热管网道300米,容量:≥240L垃圾桶75个;

4、工程承包范围: 围栏基础施工、焊接、安装;供热管网敷设、暖气片采购安装;垃圾桶采购。

5、合同工期:交货(工)时间:2018年11月20日前交货(工)验收完毕。 6、质量标准: 合格

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元整。小写:720,000.00

8、合同签订地点: 鹤鸣湖镇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三天 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4 份,并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中使用的水费、电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提供存放所用材料的场地。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消防等申请、批件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指派宋大军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5 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王强,尹梅,盛英,唐丽影,唐立新,尹冠文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王强、级别:二级建造师 、职务(职称):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姓名:尹梅、职称: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不得增减项和改变工程量。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8、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乙方应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包含在材料设备价格中。


第五条 工期保证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该工程按时竣工。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竣工费用不计。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甲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可顺延。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工期可顺延。

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不及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工程竣工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7日内及时予以解决。造成工程顺延由乙方承担责任。

5 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乙方有违约情况,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按合同整改,整改合格日期作为最终完工日期。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结算

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中标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5%的履约保证金。

1、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和其他服务问题经由需求单位出具二次验收结算申请后,无息支付给中标人。

2、采购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鹤鸣湖支行

账号:****************09

行号; ********0016

第九条 工程保修及售后服务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经协商一致,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壹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乙方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质量缺陷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决。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决,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进行解决,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承担,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投标文件。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投标文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乙方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

2、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全额工程款0.6%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9、乙方拒不执行保修期责任和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0、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1、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文件组成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质询澄清单;4、评标记录;5、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合同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并经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生效。由采购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质询澄清单、招标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排序在前者为准。如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约情况,可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科反映。监督电话:0459——*******。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行规定,从其规定。



甲方: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林甸县鹤鸣湖镇镇直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139*****366
传真:
邮政编码:166381
签订地点:鹤鸣湖镇
签订日期:


乙方: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G区商业服务中心B-商服0614
法定代表人: 唐丽影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152*****442
传真:
邮政编码:16300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支行
账号:****************0070
签订日期: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
签订日期:2018-11-19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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