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车中标结果
生产用车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诏安分局
乙方:漳州市金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null[TP]*******的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诏安分局生产用车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1 | 辆 | 国内 | 140800 | 140800 | 五十铃牌 | QL3040ZA6HW | ||||||
合计: | 140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零捌佰元整元(¥140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大埔公路站;
4.3交付条件: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本合同总价款是乙方按甲方规定条件进行供货并将车辆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的整套价格、运输费用、搬运费、人员培训费、上牌前临时牌的保险费、税费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2、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保证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的原厂正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3)若该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未能稳定实现本合同及该车辆说明书所称的任何功能、标准,或未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厂家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和厂家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应视为有质量瑕疵。4)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6)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漳州市交警部门上牌要求,并能上牌。 3、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所购车辆提供二年或五万公里的质保期,以先到者计算;保修期自甲方在车辆取得行驶证之日起计算。 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车辆进行维修,按厂家保修规定收取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易耗品除外。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 收到报修通知后12小时内 。5)质保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发现,乙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6)乙方应提供该车辆的上牌服务(该车辆上牌手续由乙方办理),车辆上牌费用、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7)车辆在上牌前应根据甲方要求张贴车辆的相关标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车辆厂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等,均作为本合同车辆的验收标准。 2、车辆初步验收:①乙方于签订本合同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到乙方指定的地点(漳州地区)对提供的车辆进行初步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验收主要内容有:按照招标文件文件要求核对车辆的基本质量、规格型号、参数。车辆的颜色是否符合要求。车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车辆经甲方初验符合要求后乙方方可办理上牌手续。②初步验收合格后车辆、车辆所有证件、随车工具等仍然由乙方负责保管,车辆上牌完成后再将车辆及所有证件、随车工具等交由甲方,并完成最终验收。 3、车辆最终验收:①乙方应在 / 年 / 月 / 日前(或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牌手续)向甲方交付车辆并调试完成,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免费培训。②交货地点:漳州市公路局诏安分局大埔公路站 。③乙方交付的车辆应当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参数要求,经验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风险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④车辆最终验收包括: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参数、外观、颜色、车辆张贴标识是否完好等。⑤乙方应将该车辆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车工具、车辆的上牌手续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该车辆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的95% |
2 | 5 | 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14080.00 元),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到期,支付质保金后止。。
10、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产品、拒付货物款;2)、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约,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甲方承担; 3)、因中标人原因造成交货期延误,中标人需承担违约金。中标人违约金按每拖延 1日历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2%累计计取;交货期延误超过15日历天的,中标人违约金则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0.4%累计计取,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还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4)、中标人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中标人应当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5)、在中标人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质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经过两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中标人应负责与生产厂商协商,并承担所有费用。6)、双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若无故单方选择解除合同,选择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车辆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诏安分局 | 乙方: | 漳州市金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诏安县南诏镇光良街阳光路东7 | 住所: | 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吉马汽车城B41-5号 |
单位负责人: | 商武超 | 单位负责人: | 林小泉 |
委托代理人: | 沈炳南 | 委托代理人: | 林小泉 |
联系方法: | 138*****555 | 联系方法: | 137*****222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龙文支行 |
账号: | ****************1396 | 账号: | 161*****010******* |
签订地点:漳州市诏安县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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