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优化项目(市监测站点位)中标结果公告
中原区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优化项目(市监测站点位)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原区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优化项目(市监测站点位)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 ||
行政区域 | 河南省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22日14:42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8年10月29日 | 中标日期 | 2018年11月22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刘福祥、乔国庆、胡世超、郑博悦、付俊红 | ||
总中标金额 | ¥16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胡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郑州市陇海西路351-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郑州市金水东路心怡路交汇处绿地新都会2号楼A座1505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就中原区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优化项目(市监测站点位)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推荐中标候选人,现就本次公开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中原区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优化项目(市监测站点位);
1.2采购编号:中原招标采购(2018)137号。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2.1项目概况:目前,郑州市中原区共有2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市监测站点位为国控点,梦原点位为市控点,其中针对市监测站点位进行点位优化技术服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中原区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张,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大气环境特征也发生显著变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和公众服务需求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和优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要求监测点位能够尽可能合理、准确、完整的反映整个大空间的污染时空分布和演变规律。郑州市中原区市监测站点位建于1987年,其点位周边影响因素较多,该点位已不具有可比性,无法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要求,也不能科学准确的反映郑州市中原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且点位所在的建筑物周边面临棚户区改造或拆迁,点位调整迫在眉睫,因此郑州市中原区亟需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持续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提供高质量监测数据;
2.2 采购预算:160万元;
2.3 服务周期:整个项目实施周期分为两部分,点位选定及同中原区环保局开展拟选监测点位可行性分析相关会议不超过60个工作日;站点迁移的各级审批工作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4 标段划分:共分一个标段;
2.5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3.1 招标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原区政府采购网》
3.2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四、评审信息:
4.1 评标日期:2018年11月20日
4.2 评标地点: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A座15楼)
4.3 专家名单:刘福祥、乔国庆、胡世超、郑博悦、付俊红
五、中标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河南蓝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伍拾捌万元整(¥*******.00元)
中标供应商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10号12号楼8层18号
服务周期:整个项目实施周期分为两部分,点位选定及同中原区环保局开展拟选监测点位可行性分析相关会议不超过60个工作日;站点迁移的各级审批工作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六、代理费收取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收费规定计取,由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金额:19640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
地 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51-1号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经理
电 话:****-********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心怡路交汇处绿地新都会2号楼A座1505室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原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18年11 月 22 日154*****02730976-154*****02743216.pdf" target="CMSFILEINCONTENT" ignore="1">[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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