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频道投放东山旅游形象广告中标结果
综合频道投放东山旅游形象广告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旅游局
乙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ZZXH[DY]*******的东山县旅游局在福建综合频道投放东山旅游形象广告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广告服务 | 广告服务 | 1 | 年 | 国内 | 900000 | 900000 | 福建新闻联播 | 10秒 | ||||||
合计: | 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元(¥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文昌东路4号;
4.3交付条件:双方合同签到后,交付。(具体细则详见双方合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福建新闻联播》节目中插播时长10秒的东山形象片,播出次数不少于180次。宣传片由甲方组织制作提供,甲方付清合同款项并将片子交播乙方之日起,乙方即可安排播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中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方案、成果及发票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供招标人验收,由招标人按照文件规定组织验收。因所采购服务的特殊性,跨度期限为一年,分期抽查验收是否按照约定播出,服务结束后由中标方形成整体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订之日起, 提供正式服务后,收到中标方正式等额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 (2)未能及时提供乙方服务所需要的内容的;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将合同转包,或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宣传片由甲方提供,宣传片必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电视播出的技术要求,甲方需保证乙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节目播出前支付合同价款,否则不予排播。 14.2.乙方有权审查播出内容及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修改。 14.3.乙方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播出,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时,节目作调整,需提前告知甲方。 14.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委托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 东山县旅游局 | 乙方: |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
住所: | 东山县西埔镇尖山顶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 |
单位负责人: | 刘桂生 | 单位负责人: | 曾祥辉 |
委托代理人: | 刘桂生 | 委托代理人: | 刘毅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6******** |
签订地点:东山县西埔镇文昌东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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