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中心工程中标结果

全民健身中心工程中标结果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潜山市体育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潜山市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潜山市全民健身中心工程 

2.工程地点:潜山市梅城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潜发改社会【2018】25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

5.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1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92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零陆仟捌佰零陆元贰角贰分(¥*******.22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叁佰柒拾玖元玖角伍分 (¥108379.95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零叁佰壹拾陆元整 (¥610316.0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3000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孔聪

身份证号码:****************33 联系电话:138*****75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1123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函、投标文件;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列入合同的投标辅助资料。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以及图审意见回复变更通知书、图纸补疑文件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开工前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全部资料后七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对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管理,工程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庆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招标文件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招标文件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须由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它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资料各肆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并签章的书面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天。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要常驻施工现场,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每次扣罚2000元,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三次以上(不含三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20000元违约金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离开现场须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擅自离开的,一经发现,将按招标文件进行处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处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50000元违约金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涉及承包人资质证书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涉及承包人资质证书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内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须由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它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一间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以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起算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6%。延期竣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四级以上地震,连续四日日降雨量100mm以上的天气及其他天灾;

(3)其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2)合同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3)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中的计价原则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需乘以(1-下浮率)作为实际结算综合单价予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审定价为准。其中下浮率=[1-(中标人的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

因市场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同意下列范围可以调整:

1钢材;

2水泥及商品砼;

3工程合同工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政策性;

4人工费及工程税金;

5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的部分。

以上调整计算方式:

a. 钢材、水泥及商品砼

[施工期间《信息价》[1]算术平均值招标《信息价》]×计价规范消耗量

b.人工费及政策性部分,依据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c.施工期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除上述约定外,不作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市场价、材料费及机械费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在2日内审核完毕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完工经监理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

2)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一次性移交,移交日未超过合同竣工日(或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日)15天。竣工资料备案后(非承包人原因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除外),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

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达两年,保质期内工程无质量缺陷的,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9%。余款1%在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缺陷的一次付清。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必须提交竣工结算审定所需的资料文件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依法定程序竣工结算审定后30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60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30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防水工程(包括室外和室内防水)五年,除此之外二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 %的工程款(审计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相关保修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小时内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提交的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招标文件约定到岗尽职尽责,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连续4日日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的大雨;

(4)30毫米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雪;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天的低温天气;

(7)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所有工程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关于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的意见》要求在市区范围内的银行,以本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取施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专户资金由项目总承包人、委托银行共同监管。承包人须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与开户银行签署《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托管协议》。

1.1 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计价标准原则上按照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确定。每月5日前,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完成对上一个月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以及农民工个人的工资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后,将上个月农民工工资清单交工程项目发包人。每月10日前,工程项目发包人根据总承包人审核的工资数额,足额将上个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总承包人项目农民工工资指定专户。每月15日前,委托银行根据总承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每月20日前,各总承包人要将本月专户信息情况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1.2 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专户资金由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明细的真实性负总责,发包人必须按时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协议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打入农民工银行卡。

1.3 工程项目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资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可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4 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安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安庆媒体网络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1.5 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停止该项目施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由市人社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设市场“黑名单”,限制参与本市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竞标活动。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返工,赔偿由此可能带来的发包人的损失,包括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损失,并承担工程总造价的2%-3%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建造师,并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3.承包人应仔细勘查现场,充分考虑现场装卸条件、材料堆放、实际状况等施工环境和市场风险,由此造成的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各类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通畅,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

5.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5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潜山市体育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凡承包人承包范围出现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均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孔聪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孙邦开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宗泽鹏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汪海军

其他人员

丁伟

施工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信息价》是指—潜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所刊登的价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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