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中标结果
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中标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潜山市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潜山市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
2.项目地点:潜山市梅城镇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潜发改许可字【2018】178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项目内容: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7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主要材料(品牌、质量、价格)采购须经甲方及监理同意认可方可购买。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贰拾叁万零贰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78元);
2. 本合同价为固定价格,除本条第3款约定的可调因素外,其余任何风险出现或发生合同价款均不再调整。
3.可调因素如下:
(1)暂列金额(按实结算);
(2)暂估价格金额(按实结算);
(3)设计变更;
(4)招标控制价工程量与实际验收工程量偏差超过±2%时(与合同价相比);
(5)合同外增加工程量;
(6)政策性调整(包括:人工费、钢材、水泥、商品砼等);
(7)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应执行。
以上调整计算方法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相应条款进行计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杨敏玲。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年11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合同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范围。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适用通用条款1.1.3.10,但不限于不违反城市管理的施工围墙、施工道路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通用合同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所有规范、标准和通用合同条款所涵盖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照施工图纸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如通用合同条款所确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顺序与补充协议书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书所确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准,最终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字后一周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之有关资质证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以工程监理联系单的期限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工程监理联系单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工程监理联系单为准;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或监理联系单之日起七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保证一式一套全套施工图纸随时提供相关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需要送达的书面函件形成后或者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函件后两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但法律、法规、合同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无。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存在缺项和漏项超过以下范围,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所存在的缺项和漏项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规范组合的综合单价计算金额,该金额与合同总价相比(暂估价和暂列金除外),在±2%内(含本身)不作调整,超过以上时按照以下公式:
合同价调整(+)=缺项和漏项金额(之和)×(1-承包人报价总价下浮百分率)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招标工程量如存在偏差,按照前款调整合同价的原则进行增减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现场于施工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移交;主体工程施工,根据桩基完成情况,每栋楼桩基验收合格即移交。在移交前,承包人应做施工准备工作。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二0一 年 月 日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提供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人/银行担保函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确定竣工验收前十五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不易拆缷)。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详见补充协议。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杨敏玲;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递交项目经理授权书,其授权范围,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执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二十五天;按施工现场“IFA”考勤系统每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用于考勤设备须封存在工地办公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2.1规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中途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承包人1000.00元/次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以承包人20000.00元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项目经理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20000.00元违约金,除处违约金外,并限期更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
3.3.2关于质检员、安全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二十五天;按施工现场“IFA”考勤系统每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每缺勤一天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而承包人拒绝撤换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20000.00元违约金,除处违约金外,并限期撤换。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书面报告,发包人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擅自更换的,处以承包人20000.00元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处以承包人20000.00元违约金。
除项目经理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以上施工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测量员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形式允可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承包人不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允许承包人分包,但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同时将拟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格文件提交予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承担分包工程的专业单位和资质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向其备案,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施工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需分包的,按前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造价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工程造价未包含在合同价款的,按照分包工程协议执行。
分包除上述专用条款约定外,未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3.5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次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应提供履约担保,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 人民币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 =合同价×10%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合同价款的2%。
期限:提交期限:签订合同前;
返还期限: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责任,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返还。
以上保证金和保障金返还,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届时办理返还申请,发包人核签意见,有关保证金和保障金管理部门办理返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承包人所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除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包括合同管理、造价监控以及发包人授权的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林毕庆 ;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计价规范、计价规定、合同约定等有文件,向发承双方提供咨询报告,经双方商定确认后,按确认的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工程区域内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编制,报监理人审查实施。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如工程量计价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算。如未包括此项费用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安全文明施工补充:
(1)所有单位工程均采用足够的钢管脚手架、钢支撑及新木模。
(2)场地须硬化,并每天清理,对发包人分配的包干区派专人清扫,厕所、食堂、生活设施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竣工后凿除硬化场地砼和拆除临时设施,并清除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如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发包人还可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承包人5.0~10.0万元违约金;施工中因施工安全或施工管理等与承包人有关方面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发包人另处以承包人1.0万元违约金(以次计)。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均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十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十五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七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承包人放弃价格调整要求,或者放弃解除合同的,本条不作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自合同签字之日起15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以书面通知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以延误天计算,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延误天数×0.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根据地质报告。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雨雪气象连续三天不能工作的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奖励上限(补充):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保管,保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工程联系单为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需要,由承包人承担;但监理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而要求重新试验的,按照通用合同条款9.3.3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工程联系单或设计人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或发包人口头变更。
10.2工程变更
1、凡涉及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均需按《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15〕64号)要求审批备案。
2、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根据工程变更产生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一)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下同)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0万元以上的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10.3变更程序
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均实行“先申请、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时报县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投资委审批,同时报县投资委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县投资委办公室,口头报告的应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应报县财政局备案。因工程变更而净增加的价款,必须在形成项目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增加项目(子目)按如下约定处理
①已确认的发包人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修正价 。
②已确认的发包人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修改价,由造价咨询人参照通用条款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 已确认的发包人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造价咨询人参照通用条款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或由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原招标文件相应规定标准的最小值进行组价调整。
(2)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的变更引起增减工程量按如下约定处理
①按相应已确认的发包人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修正价进行调整 。
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造价咨询人参照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或由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安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进行组价调整。
(3)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的变更引起变更项目(子目)不同按如下约定处理:
为防止承包人在投标时存在不平衡报价,此条款按如下约定:
①原项目(子目)按以下公式进行调价
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投标已确认的发包人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单价修正价—主材招标期间信息价 )(扣除);
②调整后的项目(子目)按以下公式进行调价
变更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期间主材信息价 +辅助材料按原招标文件相应的成本价最小值进行组价)(增加);
③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中介机构参照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或由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安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进行组价调整。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上述约定审定为准,调整合同价款。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签证为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合同条款” 第 / 种方式确定。
本工程暂估价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本合同暂估价,是指招标期间对特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初拟的价格,该部分约定如下:
(1)承包人准备采购前,由发包人组织统一询价,确定材质、规格、品牌并签证价格,封存样品(由发包人封存)。
(2)暂估价材料价格调整(±)={ (被确认的询价+运杂费)×[1+(2.5%采保费+3.475%税金)]—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材料价格表”相应的材料价格}×相应的定额材料消耗量。
(3)所有消耗量均按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包干。
(4)如果暂估价材料承包人擅自采购,或实际使用材料与发包人确定的不符,或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属于供货商责任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由承包人追索)。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重新组织选择供货商供应合格材料,发包人只承担一次合格的材料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拒绝支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第 / 种方式确定,按照上述第10.7.1条款的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招标图纸不可预见的和工程量清单未列入而必须发生的工程项目或增加工程内容。该项按照通用条款第10.4.1 “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计算或结算,双方有争议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以审定报告进行计算或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注:±5%以内不做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发、承包 双方同意按下述约定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同意下列范围可以调整:
(1)钢材;
(2)水泥及商品砼;
(3)工程合同工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政策性;
(4)人工费及工程税金;
(5)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的部分。
以上调整计算方式:
a. 钢材、水泥及商品砼
[施工期间《信息价》 算术平均值—招标《信息价》]×计价规范消耗量
b.人工费及政策性部分,依据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c.施工期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除上述约定外,不作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费用、保险费用(包括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保险、设备保险等一切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市场价格波动涨跃(专用合同条款11.1发、承包双方协议的除外)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1.1。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支付进度款的相应时间。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同支付进度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
(2)十层结构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40%;
(3)主体结构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60%;
(4)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一次性移交,移交日未超过合同竣工日(或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日)15天。竣工资料备案后(非承包人原因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除外),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
(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达两年,保质期内工程无质量缺陷的,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9%。余款1%在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缺陷的一次付清。
(6)余款支付款办理手续和逾期付款违约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款相应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参照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参照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五个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十个工作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超过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十个工作日),自第15天开始起计算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支付进度款的部分,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应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编制与审批,参照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支付款比例和支付款部位(或时间)详见补充协议的约定。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还要执行发包人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日期的当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支付工程管理费用500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避雷、消防、供气、供水、电梯等(如果有)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移交前两天全部清场,项目区内不得存在人员居
住(值班人员除外)。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竣工决算(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4.2(1)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以审计时间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工程经审计机关审计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付至审计报告数额的97%(扣除之前已付款),其他详见“12.4.1 付款周期”约定;
(2)余款待“最终结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4.2(3)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4.4.1办理。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4.4.2办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条。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防水工程(外防水和内卫生间、厨房防水)五年,除此之外为二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工程结算总价款(审计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扣留到 “工程质保期期满”,期满后即返还。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本条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针对实际情况三日内给予答复,或共同解决。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仅限于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4.4.2(2)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须经发、承包双方共同商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本条是指补充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包括暂估价、暂列金材料),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不论任何情况,都由发包人承担(包括返修、误工损失等)。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其暂停施工所受的损失,但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局部设计变更要求暂停的、有关部门检查、供电部门因高压线未拆迁原因等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暂停施工,该暂停施工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符合复工条件的,承包人有义务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复工的条件下,发包人拒不发出复工指示的,发包人应自可复工之日起承担停工人员误工损失,该误工以监理人、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签认为准。
(7)其他: 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周边及社会矛盾,必要时发包人可协助解决,但发包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三十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约的其他情形,按照发包人联系单确认。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工期延误,按本专用条款7.5.2的约定执行;除此之外,因承包人违约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参照中介机构评估价值并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2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投保和保险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承担投保和保险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发承包双方各承担50%。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9:《补充协议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
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潜山市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凡承包人承包范围出现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防水工程(外防水和内卫生间、厨房防水)五年,除此之外为二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可以追索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如因保修事项给本项目其它类工程承包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保修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根据工程需要,保证按时供应)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杨敏玲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桂支信
施工员 尤志龙
质检员 凤江玲
安全员 胡翔
取样员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取样员
其他人员
附件8:
8-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9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发包方(简称发包人):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简称承包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潜山市政府统建公租房山门安置点2#楼工程
根据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现就本合同相关具体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有抵触的,以补充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抵触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一、承包范围:
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二、有关合同价、调价的补充约定
2.1 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详见附件8;
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0.7条约定;
3)通过发包人组织询价的价格与暂估价如有差价时,差比在±5%(含本身)之内不作调整,超过±5%以上时按实调整。
4)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论是承包人承包还是第三方承包,均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材料进场前,其资料和样品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可成批进场施工。施工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已经安装的必须拆换合格产品。属于第三方承包的,由承包人负责追索第三方责任。
2.2图纸设计变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调整设计内容的,合同价款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图纸设计变更、发包人或监理人联系单调整设计内容,发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或部位)施工前7日向承包人送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并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以下定额费用不计:
1)远地施工增加费;
2)赶工措施费。
2.4工程变更的调增或调减:
调整计算公式:增(减)造价=[调整后造价-调整前造价]×(1-承包人优惠下浮率)
2.5工程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均需按《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15〕64号)要求审批备案, 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均实行“先申请、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关于总包与总包服务费
3.1.总包服务费是指:对于承包人有能力承担,而发包人指定给第三方承建的工程。
3.2.承包人按其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合同造价3%向发包人收取施工配合服务费。
施工配合服务费内容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水电线路等设施的使用费、泥工修补费(含给水管道洞口修补、门窗洞口嵌逢修补、配电箱盒洞口修补、水电管线槽修补等)、成品保护费等一切费用(不包括水电费和临时用房使用费);对所有分包单位的控制、管理、协调、配合;留洞、补眼、共用脚手架、水电接驳、共用垂直运输、共用道路、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包单位报送的竣工所需资料的整理、归档、报送及可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特别是施工用的每楼层临时配电箱必须待室内外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拆除,为本工程各分项工程正常施工提供配合服务。但不包括分包单位需单独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承包人不得另行再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
2)承包人负有总包配合、管理责任,有义务做好分包施工的配合和管理工作,协调好各分包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按楼号汇总好各分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中,应明确分项工程的完工时间及提交专业分包单位、安装工程施工的日期及工期安排,要为各分包施工单位留有充分的工期和必要的施工条件,并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提出供货要求时间表。
3)承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务;有关资料收集、审查和管理一并装订竣工备案资料等。
四、临时用工,按以下约定结算:
4.1非承包人范围的零星用工,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有偿派工,承包人不得推诿。否则,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不低于2000元违约金(以次计算);
4.2临时用工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共同签认,工日单价:普工100元,技工150元,此价包括了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在内所有费用。该费用在当月进行结算。
五、以下材料供应基本要求
5.1.本工程所用商品砼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更换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质量控制:每浇筑一次商品混凝土,承包人应在申请浇筑令前提供出厂合格证、配合比清单、砂试验报告、石子试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粉煤灰试验报告、外加剂说明书、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实验报告、搅拌站商品混凝土试验块报告等相关资料。
5.2.本工程所用水泥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材料标准,发包人推荐:海螺、白鳍豚等品牌,任由承包人在其中选择。
5.3.本工程使用所用钢筋(钢材)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材料标准。
钢筋生产厂家选择,经双方约定在江苏东南、贵航、富鑫、合钢、马钢五家中任其选择。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
5.4.材料质量保证:承包人必须对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任何一方对材料质量仍有质疑的,均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材料承包人承担。属于供货方责任的,由承包人追索供货方责任。
5.5.施工时材料样品报批
(1) 承包人选用的材料必须呈报样品。样品是体现材质、功能、工艺的具体例证,一旦样品经过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经审批认可的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
(2) 依据设备、材料和采购计划,并给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时间和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样品时,都应贴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名称和原产地等标签。
(4)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请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说明每一样品对应的图纸号、与投标时封样对比情况、单价,并预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表的格式应经过工程师批准。
(5) 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
(6) 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或与封存的样品不符,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封存样品的要求和标准重新准备并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样品。在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与封存的样品不符,在不解除承包人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及材料供应商,发包人也可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中扣减。
(7)发包人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审核的样品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妥善保存。
以上要求,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以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为准。
六、工程质量及其管理补充约定
6.1.本工程确保达到合格标准。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使用的,发包人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或工程款中)视情处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通过合格验收,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6.2.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协助发包人处理承包人在施工中的材料、工程质量、进度及总分包协调等问题,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其处理解决的办法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同意。属设计问题的处理,还须经设计单位代表签认。上述凡涉及费用变更的,必须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如发现施工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或影响总体施工进度或不配合工作的,有权通知承包人暂停、改正直至返工达到合格,承包人必须接受。工程进度款没有监理方签字认可,发包人不予支付。
6.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记录、自检、互检,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6.4.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明显存在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联系,共同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达规范要求。
6.5.各工序由承包人自验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经现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检查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捣前,提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商品砼(包括自拌砼)级配单后才能浇捣混凝土。经复验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承包人负责处理,工期、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6.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自验完毕的基础上,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预验收,经预验收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再组织勘察、设计、质监共同验收。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和安徽省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依据。
6.7.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竣工图4套(包括建筑、结构、安装等);
(2)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和验收单(一式叁份);
(3)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一式叁份);
(4)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一式叁份);
(5)质量评定报告(一式叁份);
(6)工程竣工决算的全部资料(一式叁份);
(7)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叁份)。
以上资料,以潜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准。
6.8.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的目标进行评定。
以上约定,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以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为准。
七、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7.1.本工程确保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并明确具体措施。
(1)所有单位工程均采用足够的钢管脚手架和钢支撑,木模使用率不超过四次。
(2)场地须硬化,并每天清理,对发包人分配的包干区派专人清扫,厕所、食堂、生活设施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竣工后凿除塔吊基础、硬化场地砼和拆除临时设施,并清除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以上要求,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以法规和规范、规章制度为准。
八、双方责任补充
8.1.发包人责任补充
(1)提供建筑物定位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2)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进行施工图交底、会审,工程部主持拟出会议纪要,会议记要须由参与各方签认,并在5天内送达有关单位。
(3)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4)委派驻工地现场管理代表,对承包人项目班子人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机械设备和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5)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结算,掌握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拨付情况。
(6)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8.2.承包人责任补充
(1)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直接经营总承包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在编的正式人员。如果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主体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时,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发包人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同意以进场设备、材料和已完工程的价值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人员,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全部清出施工现场。
(2)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亲临工地组织和管理,特殊情况须事先书面向发包人请假,征得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3.2.1的约定执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巡查或检查(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离岗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3.3.5的约定执行。
(3)按要求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及时提供年、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计划统计报表。材料、设备、预制配件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工、竣工报告书应及时发送发包人及有关单位;
(4)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及发包人,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参加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做到工完场清,验收后一周内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全部撤清;
(6)在合同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补,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7)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时到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实地考察认可。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不得转包,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8)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按照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实地考察认可,承包人应确保设备及时到位并在发包人工地上正常使用,否则作违约处理;
(9)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有关规定文明施工,现场必须标准化管理,保持现场及周围环境道路清洁畅通,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10)承包人应做好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11)遵守城市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违章责任自负;
(12)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保修的义务;
(13)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九、施工场地交接
9.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所必须的施工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从市政指定点接至施工区域, 经发包人认可并装表计量,承包人及时缴纳施工水电费用。
9.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包括定位和标高基准点),轴线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点线进行放线,并对桩基轴线进行复核,办理复核交接签认手续。
9.3.竣工验收后,施工队伍应在一周内全部撤清,承包人有义务使施工现场保持土地平整,场地整洁,现场公用设施完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清理外运,硬化地坪应凿除外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干净。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内,不再另行计取。
9.4.生活区和施工区的临时设施、硬化地坪、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不按要求清理外运的,发包人另行安排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在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十、其他补充约定
10.1.开工后一周内,需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认可后,按核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日常施工中如发现与施工组织设计严重不符的违规操作,除令承包人立即停止并纠正违规操作的内容外,将处以承包人500元~5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具的处罚单为准。
10.2.本工程要求使用施工设备台数及型号,应按照监理单位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
10.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必要时自行配备发电机,费用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增加费用。用水预防措施(配置增压泵、设置蓄水池等),其措施费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增加费用。
10.4.关于保障民工工资的措施: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民工工资事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对承包人给予经济处罚。如因劳资纠纷导致的农民工上访等问题,发包人为此支出的费用从总承包款中抵扣,并可每次向承包人收取10万元违约金。
10.5.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以及其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6.本协议涉及的经济签证,在签证事实发生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逾期提交的,在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签证申请单后,应根据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给予签证。
10.7.本工程所有的施工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开工通知、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单、工程款支付表、经济洽商、索赔等资料,必须经发包人派驻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有效。否则,该结算资料无效,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10.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由发包人交纳,本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返还手续。发包人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发包人顺利办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返还手续。如果因承包人不提供或不供齐相关资料,使发包人不能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返还手续时,发包人可以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返还手续,发包人已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散装水泥基金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承包人本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0.9.临时施工围墙:
承包人必须按照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四周围墙,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0.工程移交与清理:
承包人应对竣工清理负总责,所有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施工全部完毕,在提交竣工验收前,必须派专人做好竣工清理工作,所有房间保证地净、墙净、棚净、门窗无尘,确保竣工验收顺利通过。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或不安排专人做竣工清理工作时,发包人有权安排保洁公司做竣工清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承包人本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无条件地接受。
10.11.以下费用双方约定:
(1)工程交易费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检测、试验的检测费等与之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按潜人社秘[2015]6号文件执行。
十二、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除执行本合同协议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外,还应执行潜山市人民政府潜政[2010]69号《关于印发<潜山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潜住建字[2013]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进行标后管理。
十三、施工所造成的建筑垃圾管理费用及运输资格管理按潜山市人民政府潜政[2011]48号《关于印发<潜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潜政办[2013]17号《潜山县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实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执行。
十四、本合同执行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未果的,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相应内容执行。本补充协议共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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