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华安”云计算数据中心供电建设中标结果

“智慧华安”云计算数据中心供电建设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华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乙方:福建忠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FJGC[TP]*******的华安县“智慧华安”云计算数据中心供电建设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1其他电力系统安装其他电力系统安装1国内797900797900华新YJV22-8.7/15-3*50
合计:7979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柒仟玖佰元整元(¥797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大同居委会平湖西路智慧华安云计算数据中心;

4.3交付条件: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6.1.1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6.1.2出厂检验:成交供应 商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供货地点。6.1.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6.1.4试运行:施工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对项目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进行工程的验收。6.1.5最终验收: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免费维修,并无条件重新维修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施工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可以聘请监理人或工程电力专家或国网电力供电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等参与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及验收,供应商应予以配合,服从管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95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设备,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支付合同款的95%。
25余款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合同价款的5%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提交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或保函。有效期至提交合格成果止。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于成交人提交合格的成果后10日内,承包人若无违约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期交付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按每日10000元支付延期违约金。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解除合同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部分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成交供应商所用的装修材料须事先得到采购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采购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 14.2施工 1、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将各项设施、材料按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具体数量、具体时间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2、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前所购买的所有材料包括数量、质量、单价等须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一同到施工现场验收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采购人验收认可擅自购买材料施工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进行整改,且不予将其费用列入结算。 3、成交供应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场内设施装修,以及建设用地和工程渣土处理。采购人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4、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人提供项目的进度计划表。 5、成交供应商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4.3、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 (2)成交供应商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于工地施工时对工地周边建筑物、道路等造成破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文明施工要求 (1)严禁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场地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 (3)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4)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请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3、施工机具进场要求满足施工需求,且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时承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全部及时进场。14.4、本项目工程免费维修期为一年,免费维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维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工程电力专家或国网电力供电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验收,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华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乙方:福建忠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43号住所: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2号综合楼2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8*****939
开户银行:华安县工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
账号:140*****096********账号:****************179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供电 数据中心 云计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