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信(股份)[2019]年与深泽县华运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石家庄电信(股份)[2019]年与深泽县华运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双方共同拟定合同文本并保证共同遵守)



石家庄电信(股份)[2019]年与深泽县华运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怡琳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玉胜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协议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签订后,本协议及以下涉及甲乙双方或一方的文件全部生效。生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至本协议失效或解除之日止(以下文件中对协议效力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以下文件中需双方中的任一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含授权人)签字之处,全部以本协议代替。



1,石家庄电信(股份)[2019]年与深泽县华运基站场地租赁事项约定(编号:同本合同 )





甲方: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石家庄电信(股份)[2019]年与深泽县华运基站场地租赁事项约定



甲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为提高无线通信网络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乙方需在甲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立电信通信基站及其他电信设备。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拥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安装无线基站设备使用,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场地位置:[深泽县南苑路华运厂内]。



场地面积为[10]平方米。场地平整、施工状况良好。



用途:移动通信基站用地,供乙方建设移动通信机房、铁塔(含塔桅、天线)及附属设施等,并提供通向基站的道路,机房、铁塔由乙方自行设计建造。



甲方同意将位于[深泽县南苑路华运厂内]的场地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4],自[2019]年[2]月[2]日(“起租日”)起,至[2023]年[2]月[1]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2每年度场地使用费(“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捌佰]元,小写[18800]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贰佰零陆]元,小写[16206]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玖拾肆]元,小写[2594]元。 税率为[16]%。。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贰佰]元,小写[75200]元,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第[(1)]方式:



(1)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



(2)租金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



3租金按[年](月、季、年)结算,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在每[年] (月、季、年)度第二个[月](月、季)的[10]日前以[转账](现金、支票、转账)方式支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4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银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79号]



户名:[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000597]



纳税人识别号[****************0B]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场地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管理费用)、水费,由乙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缴付:



(1)由乙方自行缴付。



(2)已包括在每月租金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3)由甲方代付。该方式下,乙方应在甲方代付完毕、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符合国家及乙方财务规定的合理票据后,将相应费用支付甲方。



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租用场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7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场地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供电总容量为[99999],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屋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



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10]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0.93]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表起码为[0]。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使用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接引外电



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房屋屋面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另行其他任何费用。



9、租金包括场地租金及本地网占地使用费。除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和税费。



10、发票规定



(1)对于甲方提供的场地,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以下(2)至(5)项条款内容。



(2)甲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5日内送达乙方。送达日期以乙方签收日期为准。由于甲方逾期送达,无论是否经过乙方采取措施(包括指示甲方采取措施),造成乙方无法抵扣的,乙方未抵扣部分税金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于乙方付款前一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标的性质无需验收的,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的,甲方负责于乙方退回日起15天内重新开具;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的,税款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乙方可在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的,乙方应积极协调重新开具合格发票。



(5)由于发票抵扣不成功使乙方遭受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原件交甲方合同承办人员查验,并提供前述文件的复印件做为协议的附件。



(6)甲方应当根据交易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真实、合规的发票。甲方应当就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承担长期担保责任,无论何时发现发票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或对乙方实施欺诈的,甲方都应向乙方支付发票所载金额15%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由于发票问题产生的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间场地的使用、维护和修缮



1、乙方可以在甲方场地安装天线、设备及光缆布放,并可在四周建立地线网。



2、租赁期间,乙方在不影响主体形状结构的情况下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对场地施工所涉及建筑进行适当加固改造用于塔桅、走线架及设备安装。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建筑物毁损的,经确定后,应负责恢复原状。



3、合同期满后,所有一切通信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拆走(固定装修部分除外)。乙方应做好一切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甲方应协助乙方基站正常维护及协助设备安全保卫工作。



4、甲方应当在租赁期间内对场地上自有建筑物自然损耗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场地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发现该场地甲方自有建筑物有损坏或故障时,应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及时维修,确保不影响乙方租赁使用。由于政府征用或规划导致乙方基站及设备拆迁的,政府付给的补偿费用由乙方享有。乙方支付的租金在计算乙方的实际租赁期后,甲方必须将余额全部退还,本合同终止。



5、甲方提供施工便利,如乙方不存在欠费问题,则应当开放施工现场,允许乙方随时进行建设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 场地的转让、转租。



1、甲方出卖场地,须在2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甲方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合同对新的场地所有者继续有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2、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得对方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和有关配套设施。



(2)场地非因乙方的原因出现重大危险,不能适于乙方租赁目的,且甲方不予修缮的。



(3)甲方提供的场地因建筑物结构、承重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乙方无法安装基站设备或正常使用。



(4)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或基站运行相关协调工作,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基站建设或基站被迫停止使用超过15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将场地转租。



(2)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贰个月以上的。



5、场地塌陷、周围建筑倾倒或者其他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6、租赁期内,如场地单独或与房屋共同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场地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8、租赁期内,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9、租赁期届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场地的权利。就续租事宜,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租赁期届满双方尚未续签合同的,如双方未对场地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



11、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场地产权归属清楚,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场地享有持续、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发生与租赁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与场地及施工必需经过通道等的争议和纠纷,均由甲方出面负责处理解决,乙方积极配合。如甲方不能解决的,导致乙方无法安装设备或开通使用超过15日以上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与返还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延迟1天,承担应当交纳租金的1%。



4、场地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已收租金不予退还/要求退还已交租金外,另一方还有权按租金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因权利瑕疵、非法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因甲方权利限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租金外,还应按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6、如果有人就乙方对场地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及搬迁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具相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迟延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第九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如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且补充协议中不作注明的,以本合同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42号2号楼1单元101号]



联系人:[赵港]



电 话:[173*****020]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联系人:[高义涛]



电 话:[153*****657]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无正文)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场地租赁 基站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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