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中标结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委政法委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XRD[GK]*******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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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1其他财产保险服务其他财产保险服务1国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2号;

4.3交付条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给中标供应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福州市辖区内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本保单所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已经被鉴定为精神病和肇事肇祸后经鉴定为精神病的患者。索赔时需提供既往病史证明。若涉及到刑事案件,则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进行赔偿。 (2)若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状态(肇事肇祸时精神正常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存在争议,肇事肇祸精神病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鉴定。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家庭成员或家庭财产造成的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4)未经鉴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肇事肇祸后经鉴定为精神病障碍患者,其鉴定费用包括在理赔范围内。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福州市辖区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在理赔范围内。 (6)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扩展被监护人系精神病障碍患者所致的赔偿责任。 (二)服务要求: (1)发生保险事故后,采购人及下属机构均可在当地拨打理赔专线进行电话报案;承保公司将尽快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2)承保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3)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 (4)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 (5)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保险公司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三)承保方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含医疗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 另扩展曾经3级及以上居家养病精神病障碍患者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家庭成员仅指精神病障碍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累计赔偿限额总人数×4.2万元/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人数×4.2万元/人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 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人民币3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天,一年给付以180天为限 (四)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其它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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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给中标供应商。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适用《合同法》、《保险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 type="checkbox" id="check1" disabled="disabled">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type="checkbox" id="check2" checked="checked" disabled="disable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见义勇为救助保险、火灾爆炸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全部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二部分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第三部分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部分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通用条款保险责任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八)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财产损失;(四)间接损失;(五)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六)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七条 如未约定分期付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居民的救助请求或得知可能启动救助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救助方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三)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四)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居民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发生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五)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释义居民:指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附录:伤亡赔付比例表项目伤害程度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内容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州市委政法委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住所:乌山路92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保险大厦
单位负责人:高明单位负责人:骆少鸣
委托代理人:
< type="hidden"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1"><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1" value="">柯伟伟
委托代理人:
< type="hidden"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2"><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2" value="">林心蓓
联系方法:柯伟伟****-********
联系方法:138*****838
开户银行:工行福建省福州南门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东街口支行
账号:140*****290********账号:140*****296********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2号福州市委政法委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责任险 监护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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