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保险中标结果
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保险中标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车辆保险公开招标
中标结果公告
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8年12月13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车辆保险项目(项目编号:NZC********,财政编号:内财购备字[2018]08939号)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1、公告时间: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4日
2、定标日期:2018年12月13日
3、中标信息:
包号 | 预算(元) | 中标供应商 | 地址 | 中标金额(元) |
01 | ¥3,900,005.1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娇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 按照经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标准执行 |
请中标供应商登录采购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电子中标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人员类型 | 姓名 |
评审专家 | 王珂 |
评审专家 | 王妍 |
评审专家 | 李杰 |
评审专家 | 刘芬 |
采购人代表 | 蒙青松 |
如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有关质疑的规定向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5、采购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蓉蓉
联系电话:****-*******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404
6、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联系人:蒙青松
联系电话:180*****211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
7、中标明细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是否按照经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标准执行 | 备注 |
1 |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是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等内容详见附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2 | 机动车损失险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是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等内容详见附件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
3 |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 是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等内容详见附件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
4 | 车上人员险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是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等内容详见附件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
5 | 不计免赔 |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 是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等内容详见附件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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