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标结果
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标结果
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件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件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
在原文后增加:
本合同的业主是“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1.1.2.6 监理人
在原文后增加:
本合同的监理人“由业主进行招标确定”。
1.1.4.5 缺陷责任期
本款约定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1.1.6其他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冋条款;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技术规范;
图纸;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合同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本款约定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有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6.4 图纸的错误
在原文后增加:“承包人有责任复核合同文件,如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中的明显差错、遗漏、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业主或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第4.6.1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承包人在工程现场的合法住处。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项目总工及各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履行合同义务,经业主同意而需撤换时,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更换新的同岗位人员。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不适用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原文后增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应按投标文件附表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按时运到现场,以满足施工进度、质量的要求,调进或调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或不能满足要求的,按双倍台班在月进度支付证书中扣除。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不适用
8.1.1 施工控制网
本款约定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材料的期限:开工前14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7天
9.2.5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款约定为:安全生产费在招标控制价规定的安全生产费范围内按实结算。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约定为:逾期交工违约金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天,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 3 %签约合同价。
本款后增加:工程延期的审批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延期的依据是:
(1)工程延误事件是否属实。必须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原始记录对承包人延误的事实、时间、人力、机械设备的闲置以及能否重新调整计划等情况进行评价;
(2)是否符合合同通用条件第44条规定;
(3)延期事件是否发生在最新批准的工程网络计划图的关键线路上;
(4)承包人提供的依据资料是否充足;
(5)延期天数最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共同确定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
11.6 工期的提前
本款约定为: /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款
本工程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5.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控制价中的子目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控制价编制依据中工料机以及相关费率等计价原则规定重新组价,该单价需乘以(1-下浮率)作为结算单价。
其中下浮率=[1-(中标人的中标价-包干项目)/(控制价-包干项目)]×100%。
(其中第100章为包干项目)
15.4.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6.1 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合同期内不调价。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本款约定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拨付至签约合同价款的80%(不含暂列金额),工程交工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满一年,且工程结算经审计(核)部门审计(核)后30日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7%(扣除之前已付款),余款(含3%质保金)在工程交工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满两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17.5 交工决算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证明材料)的份数:8份
17.6 最终结清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证明材料)的份数:8份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8份
18.5 施工期运行
本款约定为: /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款约定为: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相关保修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 合格 之日起计算。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在招标控制价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范围内后期按实结算。
21.1 不可抗力
(1)原文后增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由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域范围内50年一遇的恶劣气候。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安庆仲裁委员会
25 专用条款的解释
本专用条款由监理工程师解释,最终解释权归业主,在不影响三方基本利益前提下,业主有权对本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适当的增加和修改。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地 址:潜山县梅城镇 |
2 | 1.1.2.6 | 监 理 人:另行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4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7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3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 %审计价款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8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8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8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2.5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2.5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 安庆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细化为:
(4)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承包人应配合、协助发包人完成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电力、电信、坟墓迁移等测量、放样工作;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有义务实施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增加的其他工程。
增加: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交通的便利。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7)凡项目内与已建公路、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
增加:
4.3.7本项目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有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4.3.8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凡进场的施工队、班组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统一办理上岗证,实现全面的统一管理,未报监理备案、登记者一律不允许施工、用工。退场劳务人员必须签字确认结清劳务报酬后方可离场。
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建立用工考勤、工资报表制度,按月由项目部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严禁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项目经理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工资报表报监理工程师一份备案、审查。当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时,发包人将从任何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代扣代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都由承包人负责。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增加4.6.6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及各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履行合同的义务,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更换时,承包人必须在14天以内更换新的岗位人员。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
6.1.3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进场后的1个月内,如果进场的机械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机械设备及仪器投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进场后的设备应登记造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允许不得随意撤场。
7.3 场外交通
增加:
7.3.3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二家或以上承包人共用此道路时,经业主协调,各承包人应划定使用、维修责任范围,各自承担所需费用。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定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业主备案)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业主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涵(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临时道路和进场道路所发生的建造、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关支付细目中报价。施工单位不得以共用便道、便桥的问题要求增加费用。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文末增: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执行。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在招标控制价规定的安全生产费范围内按实结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总额报价范围内,根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后进行计量;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9.2.8(1)项细化为:
(1)按不低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增加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协。
a.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跨铁路、公路、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标志,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7)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承包人在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环境保护
补充9.4.12
9.4.1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h.承包人在取土坑、结构物基坑、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等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工程进度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更换为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保证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款增加10.5款 月进度计划的制度和检查
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
增加11.8
11.8 为满足改建工程工期紧、任务重的特殊要求,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可能需要承包人加大机械、人员、材料投入,承包人必须响应发包人要求,并且不得应此而要求增加费用。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本款增加13.7款:业主检查
发包人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履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发包人将制定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4. 试验和检验
必须满足皖交质监局[2012]6号文《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等的规定。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整。
17.4 质量保证金
17.4.2原文细化为:
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28天内,除质量保证金部分外,其余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22.1 承包人违约
第22.1.1 (10)项细化为:
(10)承包人违反第4.5款规定,项目经理(总工)经发包人同意替换不能按时到位或未按监理要求时间更换不胜任项目经理、总工、专业工程师的;
(11)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12)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13)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14)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15)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的;
(16)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除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条款号 | 违约行为 | 违约责任 |
22.1.1(1) |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
22.1.1(2) |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 5000 元/次·天的违约金 |
22.1.1(3) |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价格 10 %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22.1.1(4) |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延误,延误期间承包人每日按未完工程建安费总额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延期超过半年,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
22.1.1(5) |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22.1.1(6) |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
22.1.1(7) |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 发包人将实际延迟天数扣除承包人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
22.1.1(8) | 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将处以 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将处以 0.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不得超过 50 %。且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
22.1.1(9) |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视违约程度,扣除承包人1000~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
22.1.1(10) | 承包人违反第4.5款规定,项目经理(总工)经发包人同意替换不能按时到位或未按监理要求时间更换不胜任项目经理、总工、专业工程师的 | 扣除承包人 5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
22.1.1(11) | 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 视情节严重扣除承包人 0.5 ~ 2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
22.1.1(12) | 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 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损失,并视违约程度,扣除承包人0.5~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
22.1.1(13) |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 视情节轻重,处以 1 ~ 2 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
22.1.1(14) |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 扣除承包人 3000 元/天的违约金 |
22.1.1(15) |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的 | 处以转移或挪用工程款 5 %的违约金 |
22.1.1(16) | 本项目竣工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 |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 2.5 %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增加:
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按监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50%进行清算。
2.承包人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请假连续缺勤达三天,或关键部位缺岗,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除此以外按有关法律处理,并将其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发包人要求的任何变更。
备注:本项目承包人履约担保部分金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在上述发包人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具体实施中,发包人将以书面的形式向担保银行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银行保函中的担保金额,担保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包括五庙、塔畈、官庄、槎水、水吼、黄柏、龙潭、余井、梅城、油坝、王河、痘姆、黄铺等13个乡镇村道及“大塔路-塔畈段”的乡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其中,村道公路处治隐患里程共计48.877公里;乡道处治计5.892公里。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贰拾柒万零玖佰柒拾玖元捌角捌分(¥*******.88元);其中暂列金额:190000.00元,包干项目:96882.96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陈节庆 ,承包人项目总工: 余春梅 。
6、工程质量符合 交工合格、竣工合格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2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2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公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公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4 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2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 |
项目总工 | 1 |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
专职安全员 | 1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机械设备应满足本项目施工的需要,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厅质监字〔2012〕20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和皖交质监局[2012]6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配置。
附件六 档案合同
档案合同
为确保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发包人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签订本档案合同:
一、合同内容
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人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2、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对承包人承建的合同段建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4、在承包人完成建设项目文件立卷归档工作后,负责组织承包人、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会审,并负责接收承包人办理移交相关手续。
承包人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保证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
3、建立“一人一机一室”制,即明确一名以上专职档案工作人员,配备一台以上的计算机用于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临时档案室或资料整理室。
4、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做到项目文件资料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图表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整理、组卷后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符合档案管理及发包人要求。
5、负责在合同段项目交工验收前向发包人移交所有竣工文件,一式 2 份,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档案专项验收。
6、接受交通运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三、附则
1、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所需的经费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费用内。发包人承诺按照工程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工程费用,如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完成合同段档案移交工作,或档案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包人可暂扣工程费用或质保金,直至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2、本合同作为本项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时止。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七:项目经理委任书
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潜山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 代表本单位委任 陈节庆 为潜山县2017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陈节庆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八: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本项目履约担保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
预 付 款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十: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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