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监狱食堂副食品物资定点中标结果
福建省福清监狱食堂副食品物资定点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清监狱
乙方:福建永百惠实业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XZB[GK]*******的福建省福清监狱食堂副食品物资定点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畜禽肉 | 畜禽肉 | 1 | 批 | 国内 | ******* | ******* | 永百惠 | /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柒万贰仟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合同签订要求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清监狱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2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3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4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5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6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7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8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9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10 | 7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11 | 15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
12 | 15 | 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上旬前根据实际验收数量核准发票金额,并凭所提供的正式税收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月货款付予供应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5%。
9、合同有效期
90个日历日。
10、违约责任
10.1所订货物必须100%到货,供货数量超出10%部分不予结算,少于所订货物的按实际结算;供货数量超出或少于10%的还应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2000元,第三次以后视情况每次扣3000元,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2中标人如无故中断货源,采购人有权扣中标人所有未结清的货款,并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因中标人供货不足而自行采购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时间进行送货,若供货不及时(不可抗力除外),延误采购人正常开饭时间,每次将扣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超过两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3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拒收。每发现一次扣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达两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4采购人以及进入监区的运输车辆、人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应为男性员工,并经公安机关证明其无犯罪前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采购人关于监管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与无关人员接触、聊天,不得四处走动,不得为罪犯捎带物品、传递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提供手机、毒品、现金、酒类等违禁物品。否则,采购人一经查实,除禁止违反者入监外,第一次扣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第二次扣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第三次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中标人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采购人将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10.5若因食用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以医疗或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鉴定报告为准分清责任),中标人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费用从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标人通过银行转账给采购人,同时中标人要承担相关全部法律责任。 10.6中标人出现违价行为,采购人可按当地批违价食品结算价10倍扣履约保证金。 10.7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扣中标人所有未结清的货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如需要委托第三方生产或加工产品,如豆腐、鸡蛋等货物,需向采购人提拱中标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由采购人备份,中标人还必须承担对第三方供货资质的把关与审查责任;如中标人未严格把关第三方的资质审查,应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中标人因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个别产品的临时调整,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出具不可抗力情形的相关证明的书面材料,经采购人同意确认后可免除被追究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福清监狱 | 乙方: | 福建永百惠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北张口 | 住所: | 福州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爱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郑爱华 | |
联系方法: | 139*****871 | 联系方法: | 152*****1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和源居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469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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