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服务等中标结果
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服务等中标结果
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服务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18]000204
甲方: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完善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妥善化解医保实施过程中非人为、不可预料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互助费支付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25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3]38号)、《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办发〔1999〕36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9〕6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邵阳市《关于实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医保函[2009]10号)等文件精神,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承办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18]000204)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乙方成为中标人。甲方代表邵阳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向乙方投保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第一条投保人为甲方,负责为邵阳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统一向保险人投保。
保险人为乙方,负责承保投保人投保的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服务协议条款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被保险人为邵阳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且享受正常医保待遇的人员。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统一向保险人投保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无第三方责任的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二、保险事项
第二条保险期限:叁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第三条被保险人人数:为当年度实际参加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且享受正常医保待遇人员的月平均人数(医保系统参保人数12个月的月报数的算术平均数)。医保年度内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甲方应及时将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通知乙方。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伤害风险准备金、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服务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
4.1意外伤害保险金(以下简称保险金):保险期限内均为甲方按照当年度实际被保险人人数与每人每年111.23元的乘积,应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交纳给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风险准备金、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服务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
计算预付保险金时的被保险人人数,为上年度年末医保系统的参保人数。结算实际保险金时的被保险人人数为当年度的月平均人数。
根据2018年年底医保系统内的被保险人人数及乙方的报价(2018年年底被保险人人数为171231人),预估2019年度保险金数额为:********.35元。实际保险金数额以2019年度实际的被保险人人数与每人每年111.23元的乘积确定。
4.2意外伤害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甲方每年按当年度保险金数额的10%留取作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用于补偿当年度的保费亏损部分及三年保险期满乙方所承担的保费亏损累计超过150万元以上部分。根据乙方的报价,预估2019年度风险准备金为*******.3元。2019年度实际风险准备金以2019年度实际保险金数额的10%留取。
4.3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服务费(以下简称承办服务费):2019年度的承办服务费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中标价格,即*******.35元,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承办服务费,分别为乙方在投标时的承办服务费(即*******.35元)与保险金(即********.35元)的比值再乘以当年度保险金数额计算得出。承办服务费主要用于乙方派驻联合办公人员开展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业务,包括人员工资、车辆费、办公费,政策咨询、理赔受理、事故查勘、医疗补偿、费用审核、医疗稽核、理赔协调、理赔案件归档、理赔案件回访、信访接处、法律纠纷处理等工作。
4.4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以下简称保费):保费为当年度保险金减去风险准备金,再减去承办服务费之后的余额。根据乙方的报价,预估2019年度的保费为********.7元。2019年度实际的保费为实际保险金减去实际风险准备金再减去乙方投标时的承办服务费(即*******.35元)后的余额。
4.5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以下简称理赔款):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产生并依据医保政策范围内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待遇起止时间:所有被保险人享受医保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待遇的起止时间应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合作期限一致。为便于保险期满后及时办理协议结算及审计:被保险人凡在本服务协议书有效期内申请理赔且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案件,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乙方应承担相应理赔责任。被保险人在本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以前或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三年服务协议期届满时仍未申请理赔的,不属于保险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保险理赔款的结算时间应与甲方医保系统的结算时间保持一致,以甲方医保系统的结算时间为准。
第六条承办服务费及保费的支付(每次支付前,乙方应均需提供合法发票)
6.1承办服务费支付:每个年度分3次支付。当年2月底、7月底分别为40%,次年2月底支付20%。2019年度为2月底前支付承办服务费中标金额*******.35元的40%(计478736.54元),7月底前支付40%(计478736.54元),余下20%承办服务费于次年2月底前根据履行协议的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商议确定)办理结付。
6.2保费支付:每个年度分4次支付,当年2月底、7月底分别为40%,10月底前支付10%,次年2月底支付10%。2019年度为2月底前预付预估保费额********.7元的40%(计*******.08元),7月底前预付40%(计*******.08元),10月底前预付10%(计1591419.27元),余下10%保费于次年2月底前对2019年度保费办理结付。
第七条保费盈亏与分担、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保费盈亏按年度结算。次年3月,由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部门(保险年度审计及保险期满审计的审计费均由乙方承担)对上年度的保费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确定保费的盈亏情况。
7.1若当年的保费总额大于当年的理赔款总额,则为保费盈余。保费盈余时乙方分红的具体数额为保费盈余额的0.01%,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乙方应于次年4月底前将余下的保费盈余部分返还给甲方,进入甲方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
7.2若当年的保费总额小于当年理赔款总额,则为保费亏损。保费亏损时,可以启用当年度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当年度保险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当年度保费亏损出现缺口时:若是政策性原因亏损,则由乙方承担风险准备金补偿后的缺口部分的10%,甲方承担风险准备金补偿后的缺口部分的90%;若是非政策性原因亏损,则由乙方全部承担风险准备金补偿后的保费缺口部分。如若发生的保费亏损已由甲方垫付,则乙方应将甲方垫付的亏损部分于次年4月底前支付给甲方。
7.3风险准备金使用:当年度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只用于弥补当年度保费亏损;三年保险期满,当乙方的保费盈亏累计为亏损,且累计亏损金额超过150万元以上部分,可以动用三年的风险准备金累计盈余予以弥补,以甲方三年风险准备金累计盈余额为限。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享受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过甲方依据有效医保政策核准的且应由乙方理赔的,乙方应对理赔单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第九条
9.1甲方发现乙方在处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的初审、事故查勘、费用审核、医疗稽核等具体工作中把关不严,或与被保险人串通有骗保行为发生的,甲方应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由甲方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9.2乙方发现甲方在处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的受理、审核、医疗稽核等具体工作中把关不严,被保险人有骗保行为发生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若甲方不采纳,乙方可以向甲方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由甲方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三、投保程序
甲方向乙方投保的程序如下:
第十条根据《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邵阳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服务项目协议书》。
第十一条保险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册,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社保卡号码)、人员类别、参保时间等内容;若医保年度内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甲方应及时将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
第十二条保险期内,在当年度的一月底前,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对当年度预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及金额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承办服务费和保费。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保费盈亏及风险准备金的结付。
四、联合办公和管理协作
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围绕“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工作目标,以老百姓满意为宗旨,甲、乙双方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共同负责落实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乙方在甲方办事大厅设置专门的“医保意外伤害窗口”。乙方负责委派6名工作人员(其中3人以上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必要的办公设备、一辆医保意外伤害查勘专属车辆、借助医保信息系统,和甲方共同开展医疗审核、医疗监管、理赔、结算等工作。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服务态度不好、业务能力差,经甲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调整更换。
第十五条联合办公的基本原则
15.1甲方负责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整体协调工作,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意外伤害事故查勘取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的审核人员共同进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的审核、结算。乙方应对每一件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的出险具体原因、时间、地点、受伤的具体部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理赔案件调查率应达100%,并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调查书面报告。经甲方受理的理赔案件均由乙方初审、甲方复审,并依照邵阳市《关于实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号等政策规定确认应由乙方承担理赔的费用,乙方必须进行理赔;乙方拟拒赔的意外伤害理赔案件应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拒赔手续。对存在争议的理赔案件,以甲方确定的意见为准,乙方不得以商业保险有关规定为由拒赔。
15.2甲方允许乙方通过接口程序对接或提供工号并授权工作权限登陆甲方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端口,保障乙方能够核实信息、统计数据、实现医疗预警及对理赔单进行审核、理赔。
15.3甲方支持乙方积极开展医疗巡查监管、重大违法专项调查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应配合甲方到各定点医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巡查,乙方有权及时获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后入院治疗的信息。为方便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便于被保险人对理赔工作人员身份的识别及争取被保险人的理解和配合,甲方可以按照规定给乙方工作人员配发工作牌。
15.4甲方授权乙方对被保险人在异地发生的意外伤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与资料收集,乙方应在理赔结算前完成查勘、核实工作并出具书面报告,对被保险人异地因意外伤害就医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15.5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医保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甲方应认真考虑乙方的建议意见,采纳后由甲方或委托乙方实施。
15.6乙方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反映,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接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拒赔的意外伤害理赔案件,乙方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激化矛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矛盾推给甲方。对被保险人因不懂政策、经办流程不了解等出现投诉、信访、法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接处或调处。
五、理赔事项
第十七条乙方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经认定的意外伤害且符合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责任,并做好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理赔实务说明
18.1资料收集:被保险人向甲方进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申报时,甲方协助乙方对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进行收集,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收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邵阳市医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医药费用发票、住院病历中的入、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的重要检查项目结果报告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医保卡、社保卡)、转诊的须提供经甲方批准的“转院申报审批表”或其他批准文件、乙方认为有必要且被保险人有能力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乙方不得要求被保险人重复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国家明令取消的证明,在工作实践中应不断改进服务,尽可能减轻被保险人提供资料的负担。如今后因政策原因需取消相关资料,必须依政策取消。
18.2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内申报、结算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和因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累积金额,在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乙方对被保险人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意外伤害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赔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互助基金按规定赔付。
18.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方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对超过第三方责任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第三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方无能力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初审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先行理赔,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18.4应当由乙方承担理赔责任的意外伤害理赔案件,具体赔付办法按邵市劳社字[2009]6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邵阳市《关于实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有效期内,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8.5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意外伤害理赔案件,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和恶意拒赔。如因乙方原因延误被保险人的治疗和赔付,经查证确实造成被保险人、定点医院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全部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损失方。
18.6在邵阳市区内意外伤害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含新邵正骨医院,下同)住院的理赔案件,乙方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调查取证、出具书面报告等工作并报甲方审核。逾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未完成审核的意外伤害理赔案件,甲方有权单方面完成审核工作。
18.7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除就近紧急抢救外应当在甲方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市区外不受此限制),不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乙方不予理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就近在非定点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理赔,但病情稳定后应当立即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否则乙方不予理赔。
18.8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已经认定的,如果需要进行取钢板等后续治疗的,由被保险人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进行初审并经甲方审核后,其在定点医院的后续治疗费用由乙方理赔。
18.9被保险人因伤情治疗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治疗医院开具同意转诊审批表,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未经批准乙方不予理赔。
第十九条理赔程序
理赔流程按照邵阳市《关于实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1被保险人在邵阳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医院医保办(科)在被保险人入院后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并上传《邵阳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患者入院登记表》;60岁以上的由医院医保办(科)在被保险人入院后三个工作日之内(60岁以下的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入院后24小时内)将被保险人的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意外伤害情况报告(写明被保险人姓名、单位、年龄、受伤的具体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及电话)、门诊资料、急诊出诊记录等与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送达甲方。原则上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查勘、出具书面报告等工作,报甲方审核同意后交定点医院医保办(科),由甲方完成医保系统内审核工作。被保险人出院时在医院结算窗口结算自负部分,由定点医院垫付应由保费理赔的部分。
19.2在异地住院的,由被保险人或家属在被保险人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报并上传《异地意外伤害患者入院登记表》、被保险人的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意外伤害情况报告(写明被保险人姓名、单位、年龄、受伤的具体时间、地点、部位、证人及电话)、门诊资料、急诊出诊记录等与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乙方应在被保险人理赔结算前完成查勘、核实工作并出具书面报告报甲方审核后,符合理赔条件的:由乙方通知被保险人出院后在该医保年度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医保意外伤害窗口”办理申请理赔手续;不符合理赔条件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之不予理赔的理由。
19.3被保险人因受伤原因不明,调查未作出结论之前就出院的,其住院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待受伤原因查清楚并作出书面结论后,经认定为意外伤害并应由乙方进行理赔的,由被保险人在该医保年度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医保意外伤害窗口”办理申请理赔手续。
19.4定点医院将城镇职工意外伤害理赔案件的理赔资料交予甲方,甲方对理赔资料进行初审后,交由乙方进行复审,乙方自确认复审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19.5被保险人理赔所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卡、医疗保险手册(卡)。
(2)意外伤害经过书面报告、住院电脑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被保险人入、出院记录、伤情诊断证明等资料原件。
(3)意外伤害查勘(调查)报告(乙方提供)。
第二十条理赔标准及范围
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理赔标准、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办发〔1999〕36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9〕6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邵阳市《关于实行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20.1理赔标准:年度内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计入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大病医疗互助政策支付。现行政策2019年最高理赔限额为100000元。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二款,实例解释如下:若某被保险人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医疗费进入基本医疗统筹范围已经为80000元,该年度内后来又发生意外伤害产生住院医疗费用80000元,则进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超过20000元,其余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大病互助政策报销。若某被保险人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进入基本医疗统筹范围已经为80000元,后来又因疾病住院产生医疗费用80000元,则因疾病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基本医疗统筹费用不得超过20000元,其余因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大病互助政策报销。保险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理赔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0.2理赔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非他人原因(即无责任方)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理赔范围,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所有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保险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理赔范围,按调整后的理赔范围执行。
乙方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付责任:
(1)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物过敏以及其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驾驶无有效购车发票车辆及其他违反交通法规驾驶)造成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含电动摩托、电瓶汽车);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服毒、吸毒、注射毒品等造成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日常生产的帮工、换工、雇工等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自残、自杀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
(8)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基金中支付的。
(9)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10)因违反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11)保险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理赔范围,按调整后的理赔范围执行。
(12)其他不应当赔付的情形。
六、协议内容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一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从而保证服务协议继续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沟通交流信息,共同协商解决面临的难题。
第二十三条本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提出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提前终止时间与医保年度结束时间一致并取得对方同意,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若提前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失一方可要求终止协议提出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凡因执行服务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参照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办法解决,或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因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对另一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并足额将应承担的保费亏损、应返还给甲方的保费盈余和应支付的理赔款中任何一项支付给甲方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不能按时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费或承办服务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及有关数据,未经被保险人及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服务协议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服务协议书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以下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服务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十条本服务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骑缝章)并经邵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主管部门执一份、邵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签字):唐足平 代表(签字):戴露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2019年1月16日
邵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意见: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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