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监理服务中标结果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监理服务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乙方:福建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Y[GK]*******的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及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监理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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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测绘服务 | 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 1 | 项 | 国内 | ******* | ******* | 福建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壹仟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国家、省、市要求时限按时完成任务(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鑫高新苑1号楼;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榕政综〔2018〕145号)、《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仓政综〔2018〕141号)等文件的指导精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在二调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我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调查范围为整个仓山区行政区域范围146.2425平方公里、冠洲村1.54平方公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对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调查过程和提交的成果进行阶段性内外业检查,并提交监理意见书。2、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验收合格后提交市级预检。3、市级预检合格后提请省级内外业核查。4、省级内外业核查合格后提请获国家级核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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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调查成果通过区级自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2 | 20 | 调查成果通过市级预检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3 | 30 | 调查成果通过省级内外业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4 | 30 | 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且提交调查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需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通过国家级核查且提交调查成果后1年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后,本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 id="check1" type="checkbox" checked="checked" disabled="disabled">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id="check2" type="checkbox" disabled="disable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主要目标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14.2主要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区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我区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二调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14.2.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如实按实地现状调查。(1)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我区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区耕地、种植园、林地、湿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14.2.2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城镇国 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 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14.2.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14.2.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14.2.5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结合我区实际,将相关部门最新调查成果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存在差异的部分进行核实,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和管理状况确定地类和属性并予以标注,做好各部门间数据成果的衔接。14.2.6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根据国家统一编制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开展区级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区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市 级组织建设省、市 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其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国土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14.2.7统一时点更新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三调成果统一更新至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14.2.8成果汇总(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我区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并结合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我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区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需求。14.3主要技术指标(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2)地类图斑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3)调查精度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14.4执行技术标准14.4.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订);(3)《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6)《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7)《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8)《关于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9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10)《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11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榕政综〔2018〕145号);(12)《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仓政综〔2018〕141号);(13)《福建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2018.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14)《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2018.6,福州市国土资源局);(15)《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2018.8,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14.4.2国家、省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2010);(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6)《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试行);(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17);(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1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1008-2001);(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14.5(四)技术路线与方法14.5.1资料收集和坐标转换收集并分析土地调查初始库等数据资料,把收集到的各类比例尺的地形地籍图、国 有土地使用权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行政区域界线等资料的坐标系统转换到调查底图相匹配的2000国家坐标系。14.5.2内业预判与调查底图制作根据国家下发的疑问图斑、省级下发的初始库及其他图斑进行内业预判及复核,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内部矢量化采集与地类预判,外业调查底图编制输出。(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现有的高分影像,结合相关地籍、城乡规划等资料开展调查。(2)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基础上,依据影像进行全图斑提取,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未反映的地类变化图斑,结合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制作外业调查底图。14.5.3外业调查核实补充采用“互联网+”和内外业一体化调查技术,统筹开展我区辖区地类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依托外业调查举证平台,逐图斑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举证、城镇村内部地类外业核实、可调整地类调查、权属调查等实地调查,修正初始库中的图斑范围,核实、补充各地类图斑信息,重点是: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预判地类一致的图斑,予以确认并完善相关信息;对实地调查与国家预判地类不一致的,现场拍摄带定位坐标的照片、填报有关信息在线举证;对国家未预判地类的图斑,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在线补充填报地类等相关信息;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综合利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航空遥感数据、大比例尺地形图、城市规划等资料,实地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 ,山地不得大于3.75m ,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同时,开展权属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行政村级调查界线,并将城镇国 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己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14.5.4开展地类衔接将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进行套合,对与土地调查存在差异的部分进行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开展地类衔接。14.5.5建立仓山区土地利用数据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我区国土调查数据库,以及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14.5.6开展统一时点更新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设 计的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将仓山区国土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并将增量更新数据分头上报,以更新省、市 级土地利用数据库。14.5.7全流程质量控制实施过程管理,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成果进行逐图斑比对,核实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外业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实地核查。14.5.8完成调查成果汇交和成果验收按照要求完成仓山区调查成果汇交,并组织成果验收。14.6检查验收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依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技术标准,在整个三调工作实施过程中,按照福建省三调办的要求在工作的关键节点对成果质量(包括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全流程一体化质量检查控制,上一阶段的成果通过质量检查验收单位的检查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乙方同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告进度、质量等项目信息。乙方应对严格执行测绘产品的“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按照省三调办的要求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一是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二是外业实地检查图斑地类、范围、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时,检查验收单位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并根据自检情况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乙方应按对照自检结果进行认真整改,直到通过质量检查验收单位的检查。调查成果通过乙方自查后,向甲方申请区级自查,由甲方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市级申请预检。项目完成后,乙方、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查验收单位应配合省三调办对仓山区三调成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14.7工期要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按照福建省、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要求开展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签订合之日起到至2019年5月31日为全面调查阶段,开展实地调查、外业调查举证、建设区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完成全区调查成果的全面检查,整理上报市 级调查成果。(2)按照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或省厅下发调查初始库当日起,三个月时间内完成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省厅下发初始库后六个月(180天)时间内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等调查任务。2019年在上述调查基础上,配合上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完成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完成仓山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成果省 级检查工作。(3)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并上报上级三调办,根据《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完成仓山区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工作。(4)原则上按照省市三调办的时间节点要求开展工作,当以上阶段性成果完成时点与省市三调办的时间节点要求不一致时以省市三调办文件通知为准。14.8主要成果仓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14.8.1数据成果(1)各级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级土地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专项调查数据。14.8.2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14.8.3文字成果(1)仓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2)仓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3)仓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4)仓山区城镇村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5)仓山区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6)仓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14.8.4数据库成果形成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仓山区国土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1)土地利用数据库;(2)土地权属数据库;(3)坡度分级数据库;(4)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5)专项数据库。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5.5.2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甲方: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 乙方: | 福建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鑫高新苑1号楼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7号楼22层A、B区 |
单位负责人: | 李翔 | 单位负责人: | 徐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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