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照相机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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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合同订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签订。

合同号(订单号):ZG-35****-********3631

甲方(采购人):平潭县屿头乡人民政府

乙方(供应商):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计划号 :P-YTXZF-QT-201812-B0121-IDN),并通过网上超市以直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现依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订单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订单货物和订单价格


货物名称

尼康/Nikon牌数字照相机

规格型号

尼康/Nikon D5600 套机(AF-S DX 18-140mm f/3.5-5.6G ED VR) 数字照相机

已选配件/规格

内存卡:无 延保时间:无延保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组成:套机(含可拆卸镜头);相机类型:单反相机;传感器类型:CMOS;传感器尺寸:DX画幅(23.7mm×15.6mm);最大像素数:2,478万;有效像素:2,416万;影像处理器:EXPEED 4;显示屏类型:约170 °可视角度的可翻转TFT LCD触摸屏,约100%画面覆盖率,可进行亮度调节,可通过眼感应控制开启/关闭;显示屏尺寸:8.1cm(约3.2英寸)对角线;最高分辨率:6000x4000;图像分辨率:6000×4000 (大) 4496×3000 (中) 2992×2000 (小);显示屏像素:103.68;数码变焦:外变焦;光学变焦:5倍;镜头类型:伸缩式;对焦方式:自动对焦;对焦区域:单点AF,动态区域AF(9,21或39个对焦点),3D跟踪,自动区域AF;最大光圈:3.5-5.6;曝光模式:自动模式(自动;自动(闪光灯关闭));带有柔性程序的程序自动(P);快门优先自动(S);光圈优先自动(A);手动(M);场景模式(人像;风景;儿童照;运动;微距;夜间人像;夜景;宴会/室内;海滩/雪景;日落;黄昏/黎明;宠物像;烛光;花;秋色;食物);特殊效果模式(夜视;特别鲜艳;流行;照片说明;玩具照相机效果;模型效果;可选颜色;剪影;高色调;低色调);曝光补偿:在P、S、A、M、场景模式和夜视模式下可以1/3或1/2EV为增量在–5至+5EV之间进行调整;感光度:以1/3 EV为步长在ISO 100 – 25600 之间进行微调,自动ISO感光度控制可用;测光方式:矩阵测光,中央重点测光,点测光;遥控功能:支持;防抖性能:支持;快门速度:1/4000至30秒(以1/3 或1/2 EV为步长进行微调);Bulb(B 门);Time(遥控B 门);快门类型:电子控制纵走式焦平面快门;连拍功能:支持;短片拍摄:支持;其它功能:操作温度:0-40℃ 操作湿度:85%或以下(不结露);存储卡类型:SD/SDHC/SDXC卡(兼容UHS-I);文件格式:图片:JPEG,RAW 视频:MOV,H.264,MPEG-4;电池类型:EN-EL14a锂离子电池;续航能力:1920×1080(全高清):60p(逐行),50p,30p,25p,24p1280×720(高清):60p,50p,30p,25p和24p的实际帧频分别为59.94,50,29.97,25和23.976幅/秒;机身材料:工程塑料;接口类型:C型HDMI;菜单语言:25种(含简体中文);可选配件:无;产品尺寸:124 x 97 x 70mm;产品重量:465g(带电池和存储卡,但不包括机身盖);415g(仅照相机机身);资源节约产品认证类型:无;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期数及所在页码、行数和证书号: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期数及所在页码、行数和证书号:无;

随机附件

机身盖BF-1B、锂离子电池组EN- EL14a(带端子盖)、照相机背带AN-DC3、电池充电器MH-24

服务要求

享受国家三包,原产保修一年

生产厂家

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产地

泰国

数量

1.0

单 价(元)

5299.0

总 价(元)

5299.0


合计:5299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玖元整

2、交货地点、时间

2.1交货地点:屿头乡东珠村1号

2.2交货时间:采购款项到达网上超市指定的预收款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2.3收货联系人:刘琦150*****040

3、交货方式

3.1乙方保证订单货物为原厂原包装,并按时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3.2乙方向甲方提交《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送货单》(一式两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指定收货人收货后应在《网上超市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1份。

3.3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该指定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验收等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

4、付款方式与条件

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订单货物明细和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以及收到乙方开具合同等额有效发票后,乙方方可在网上超市平台向甲方发出验收请求,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并确认支付合同款项。若甲方在乙方发出验收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不进行确认,且此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验收通过并同意支付货款。

5、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5.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与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完全相符,各项技术指标(如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5.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均为原厂正品。

5.3乙方交付的货物如与本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

6、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和技术资料

6.1乙方应按时完成设备在现场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乙方应按要求派出专业人员免费上门安装调试,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等服务,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7、验收

7.1乙方应于发货前通知甲方准备收货,因未通知造成甲方增加的额外收货准备费用及相关费用,或未按通知时间交货引起的二次收货准备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货物到达收货地点时,甲方应对所交付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清点验收,若货物发生缺、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交货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尽快负责补足或更换。

7.3货物送达后,甲乙双方应当商定安装及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安装调试,甲方应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7.4甲方应认真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当在5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尽快负责补足或更换。

7.5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日历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同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售后服务

在保修期、质保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负责承担修理、调换的实际费用。

9、知识产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乙方还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0、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11、违约责任

按照网上超市对甲方和乙方的管理办法执行。

12、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或乙方违反网上超市管理办法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遭受伤害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1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4、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4.1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4.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约定

15.1本采购项目的订单、供应商在网上超市的货物资料以及相关的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生效,有效期为60个日历日。甲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及时支付预付款,若甲方原因未及时支付预付款项而导致合同过期失效,乙方可向网上超市平台发起投诉并撤销合同及订单,失信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过期失效,甲方可向网上超市平台发起投诉并撤销合同及订单,失信责任由乙方承担。

15.3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电子公章)平潭县屿头乡人民政府

地址:屿头乡东珠村1号

法定代表人:施道明

委托代理人:刘琦

联系电话及手机:150*****040



乙方:(盖电子公章)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

委托代理人:林钗

联系电话及手机:189*****172


合同生效时间:签订日期:2019年01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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