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景区智慧WIFI全岛覆盖建设中标结果
鼓浪屿景区智慧WIFI全岛覆盖建设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DL[GK]*******的鼓浪屿景区智慧WIFI全岛覆盖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5 | 年 | 国内 | ******* | *******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合同包一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陆拾万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复兴路28号;
4.3交付条件:试运行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书面申请进行初步验收,并进行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期30天。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于调试运行期结束之日修理返工完毕并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批准或按照验收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7日内组织修改完毕直至通过验收。若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4日内未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则视为乙方通过验收。经验收鉴定合格日期即为甲方业务使用起始之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服务。 6.1.1 验收标准: 6.1.1.1 在设计目标覆盖区域90%以上位置,接收信号≥-75dBm,所有AP需配置统一SSID。 6.1.1.2无线终端登录认证方式为微信公众号认证确认,公众号由甲方提供。 6.1.1.3中心管理平台可实现接入终端上网行为的管理、统计、审计和数据分析等功能,可根据管理员指定的上网行为特征及阈值,自动挖掘日志并形成报表。 6.1.1.4中心管理平台相关数据需与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数据库对接。 6.1.1.5各区域AP最大在线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试运行30天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
2 | 20 | 合同期内,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后支付 |
3 | 20 | 合同期内,自承租之日起二年后支付 |
4 | 20 | 合同期内,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后支付 |
5 | 20 | 合同期内,自承租之日起四年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拖延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按本协议14.3条提供售后服务,超过12小时无法修复的,每延期一天,甲、乙双方有权在应支付的服务费中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 10.3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如因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疫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5天内,向本合同对方出具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 10.5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期限,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应将未履行的协议期限内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厦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对鼓浪屿岛主要游览线路、游客重点集中区域进行WIFI信号覆盖,各区域共计安装无线AP 199 台、并提供600M上下行对称速率宽带为市民、游客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本项目的认证平台、审计设备、出口网关等设备等中心设备安装在龙头路100号鼓浪屿监测中心机房,所有设备需与鼓浪屿景区核心景点WIFI覆盖项目实现无缝对接,实现集中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乙方将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系统提供给甲方使用,业务使用期限为五年,乙方对本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该项目下所有线路、设备)拥有所有权。14.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4.1.1 双方应按最终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施工中如甲方变更AP安装点位,需甲方出具书面申请由乙方论证后给予实施,变更点位数不应超过总点位数5%。 14.1.2 项目终验后,若甲方需变更设备位置或增加AP点位,需甲方出具书面申请由乙方论证后予以实施,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支付。 14.1.3 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控业务使用费,中心机房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 14.1.4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投资设备,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毁损灭失或影响Wi-Fi无线信号的,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承担更换设备的相关费用。14.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4.2.1 乙方负责本项目运行所需线路建设及相关设备的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五年的Wi-Fi无线业务覆盖及使用期内的免费维护。 14.2.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属的SSID供市民、游客免费接入。 14.2.3 乙方提供的中心管理平台应具备认证页面推送功能,需具备上网认证、信息内容推送、流量安全管理、民众上网行为管控、上网行为审计、数据分析报表等功能。乙方提供接口由甲方提取数据分析报表,并协助甲方完成数据报表的分析、挖掘。 14.2.4 乙方负责互联网线路接入及维护。 14.2.5 乙方对所投资的设备有完全拥有权,同时承担对上述设备的维护、技术升级,并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14.2.6乙方在本项目使用的全部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内的3C认证,且材料进场时必须先提供材料的3证,及提供相关材料的样品,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本项目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4.2.7 乙方若后期在本协议建设的AP点位附近1米或其搭载的电信杆上增加其他设备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不得破坏或影响甲方委托AP点位运营,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4.3 售后服务 14.3.1 乙方每月对AP设备及中心管理平台进行巡检,每季度提供一次AP设备在线运行情况报告。 14.3.2 若系统、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在2小时内维修响应,4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应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予以更换备品或提供不低于备品性能的代用设备。 14.3.3 本项合同服务期届满,乙方要无条件按照甲方的安排拆除本项目的所有设备,若甲方还继续使用该设备,双方另行签订使用协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复兴路28号 | 住所: | 厦门市白鹤路25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黎树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9*****592 |
开户银行: | 1 | 开户银行: | 工行鹭江支行 |
账号: | 1 | 账号: | ****************843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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