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的中标结果公告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的中标结果公告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项目名称)已由 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翔发改备*******)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厦门东山悦地产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源 国有自筹 ,招标人为 厦门东山悦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翔安区13-15片区石厝路与浦后路交叉口西北侧 ;

2.2. 工程建设规模: 本工程共14栋,投资额约50000万元,总建筑面积为162368.53平方米,其中:
(1)地下室建筑面积49770平方米,层数2层,
(2)1#楼建筑面积25762.06平方米,层数34层,建筑高度99.6米;
(3)2#楼建筑面积12955.91平方米,层数34层,建筑高度99.6米;
(4)3#楼建筑面积12955.91平方米,层数33层,建筑高度99.6米;
(5)5#楼建筑面积12864.65平方米,层数34层,建筑高度99.6米;
(6)6#楼建筑面积12864.65平方米,层数34层,建筑高度99.6米;
(7)7#楼建筑面积12203.51平方米,层数16层,建筑高度48.9米;
(8)8#楼建筑面积5524.74平方米,层数10层,建筑高度30.15米;
(9)9#楼建筑面积6605.23平方米,层数10层,建筑高度30.15米;
(10)10#楼建筑面积5524.74平方米,层数10层,建筑高度30.15米;
(11)11#楼建筑面积4780.92平方米,层数6层,建筑高度18.15米;
(12)12#楼建筑面积107.42平方米,层数1层,建筑高度7.9米;
(13)13#楼建筑面积14.64平方米,层数1层,建筑高度5.9米;
(14)15#楼建筑面积165.9平方米,层数1层,建筑高度4.5米;
(15)16#楼建筑面积268.25平方米,层数1层,建筑高度4.5米。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总建筑面积为162368.53平方米。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相应等级规定的特征描述);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地上34层。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单体建筑面积为75532.06平方米(注:地下室建筑面积加上与结构相连的1#楼建筑面积)。 (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描述,适用于允许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946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1181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0天内完成地下室主体施工,230天内完成洋房主体封顶,高层完成17层梁板,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660天内完成全部外墙落架。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420天内完成高层主体封顶。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无 ;

2.7. 质量要求: 合格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一 级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局建设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为: 2018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B+及以上级别(该项要求仅适用于招标工程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工程)。

3.4.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5.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6.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其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8. 其他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

3.9.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08-17 09:00:00 至 2018-09-06 10:00:00 通过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cztb.xm.fj.cn)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电子签名系统(最新版) (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A类 。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投标人应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担保手续 。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捌拾万元人民币(¥800000元 ) 。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其中之一形式提交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和厦门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网(http://www.cztb.xm.fj.cn)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厦门东山悦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18层

邮编: 361004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张少真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斗西路203号瑞成大厦208室

邮编: 361004

电子邮箱:minjianzhaobiao@126.com

电话: ********298

传真: ********750

联系人:陈鹭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 http://www.cztb.xm.fj.cn(通过该网址中的“电子招投标统一登录入口”登录并选择“房建市政”行业后点击下方“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

联系电话: ****-*******(招投标咨询)、********40(技术咨询)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5楼

联系电话: ********5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 楼C区

联系电话: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第 1页,共 5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因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
答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8 月 23日)为准。
二、因之前发布的电子图纸有缺漏,之前发布的电子图纸作废,以随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二发布
的电子图纸为准。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第 7.5.2
款修改为: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均
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格的 10% 。”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修改为: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
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筋、商品混凝土超过材
料基准价的±3%的部分,不含水泥、电线电缆、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中的Φ 48.3×3.6钢管的
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材料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当月《厦门市建设
工程信息》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下同);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
取的临时措施。⑤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⑥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人工可以调整外,其余人
工均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
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
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
算时将不再调整。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第 2页,共 5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
工费调整指数;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变化超过材料基准
价的±3%的部分;水泥及电线电缆、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中的Φ 48.3×3.6钢管变化且变化超
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
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书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 10%幅度范围
以内(含 10%)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
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书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
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书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
加的工程造价;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
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
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
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
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
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⑤包括签证变更在内的工程量增减计价,
一律不再计取措施费(即措施费包干),场地降水排水措施费、设备进出场费、垂直运输费等也在包
干范围内。仅超高增加费、脚手架、模板措施费可按签证变更工程量进行计算。
B、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书相应材料单价
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内(含 10%)的,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
算;②虽然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书相应材料单价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第 3页,共 5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书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
算;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
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
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定。
C、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产生的差价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A)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钢筋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 %以内(含 3%)的,其
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
生的价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 3%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钢筋用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钢筋用量(即理论净用量加
定额损耗量)。
b、钢筋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
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月《厦门建设
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钢筋价
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
c、上涨或下降超过 3%部分的价差=基期价×(钢筋价格变化幅度-3%)×报告期钢筋用量×(1+
税率)。未超过 3%(含 3%)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钢筋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公布的〈厦门
市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B)、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砼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 %以内(含 3%)的,其价差由
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
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 3%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砼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砼用量(即理论净用量加定额损
耗量)。
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金属
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
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
平均值为“报告期价”,价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第 4页,共 5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c、上涨或下降超过 3%部分的价差=基期价×(价格变化幅度-3%)×报告期砼用量×(1+税率)。
未超过 3%(含 3%)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砼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公布的〈厦门市
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C)、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 %以内(含 10%)的,其价
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
的价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 10%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水泥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水泥用量(即理论净用量加定
额损耗量)。
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金属
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
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
平均值为“报告期价”,价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
c、上涨或下降超过 10%部分的价差=基期价×(价格变化幅度-10%)×报告期水泥用量×(1+税率)。
未超过 10%(含 10%)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水泥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公布的〈厦门
市水泥黑色金属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
算。
D、电缆价差调整方法的确定:
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电缆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 %以内(含 10%)的,其价差由
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
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 10%部分材料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电缆用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电缆用量。
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电缆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公
布的铜的收盘价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铜的收
盘价为“报告期价”,价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73%。(上海有色金属网
http://www.smm.cn/Price/FuturesSHFE.aspx)
c)、上涨或下降超过 10%部分的价差=中标价×(价格变化幅度-10%)×报告期电缆用量×(1+
税率)。未超过 10%(含 10%)的价差为零。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第 5页,共 5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电缆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上海有色金
属网”公布的铜的收盘价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E)其它材料的价格均不得调整,调整价差主要材料仅指钢筋、水泥、砼、电缆、外脚手架和
模板支撑脚手架中的钢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承包人
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F)、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
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铝合金门窗栏杆不属于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涉及铝合金门窗栏杆的条款均取消。
六、招标代理公司地址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998号金海湾财富中心 3号楼 A栋 205室
七、本工程因修订上述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原定开标时间为 2018年 9月 6日 10时 00分 00秒,
现因故推迟,具体时间修改如下: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8年9月10日13时00分00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八、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8月 23日)
附件二:电子图纸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8月 24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8月 24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第 1页,共 2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因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
答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8 月 30日)为准。
二、本工程补充电子图纸与随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二发布。
三、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发包人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及签证累计达 200 万元时,按本协议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办理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支付。
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上级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审核。承包人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得虚报,若最终审减额超过报审价款 20%以外的部分按(审减额-报审价款×20%)×5.0%计算审计
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支付工程变更款项时扣除。
3、承包人因工期延误、合同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在未付的
工程款中进行相应的抵消、扣除。
4、承包人应根据市场合理价格进行报价,不允许出现不平衡报价,特别是涉及效果类的精装修
工程相关子目,承包人有关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 10%。发包人有权对本次招
标合同界面进行增减,若承包人该部分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 10%,调减时按招
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给予扣
除,调增时,按投标价增加。若合同增加新的工作内容,承包人不得以投标价格过低提出索赔或拒绝
施工;承包人价格不低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 10%时,合同界面增减均按投标价格执行。
四、本工程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第 1.3.7款(招标文件第 19页)修改为“每月 25日前承包人应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 7个工作日
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 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 14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
期工程进度款;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立即协助监理工程师对
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以重新核报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拒
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视为承包人未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五、本工程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第 1.15.2款(招标文件第 28页)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确认且移交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一式
叁份,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竣工结算资料,
否则,视为结算资料不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竣工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字后,与竣工
资料一起提交发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在收到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定,
因承包人拖延的,结算日期顺延。发包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过程中,可不时要求承包人补
充竣工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不得异议。
结算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复审,发包人结合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出最终
的审核意见报告,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咨询机构及发包人的审核工作,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出具审核意见
报告书之日起 60 天内对审核意见报告书予以确认并与发包人签订竣工决算确认书,否则,视为承包
人同意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结论。”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第 2页,共 2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六、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第 12.4.4
(2)款中的第(2)、(3)、(4)款修改为: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 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 7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核,经报批后 14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3)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 85%。承包人在收到该
次工程款后七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已按合同付款的证明作为后期付款的必要依据。
(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其他各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及备案证明,承包人完成场地清理、
工程和资料交接等工作后 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发包人初步结算价的 90%。
七、本工程因修订上述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原定开标时间为 2018年 9月 10日 13时 00分 00秒,
现因故推迟,具体时间修改如下: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8年9月17日13时00分00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八、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8月 30日)
附件二: 补充电子图纸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8月 31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8月 31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第 1页,共 1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铝合金门窗栏杆属于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涉及铝合金门窗栏杆的条款均保留。
二、因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答
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9月 10日)为准。
三、本工程补充电子图纸与随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二发布。
四、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5#、6#楼、11#楼区域临近地铁 3号线浦边站,场地受地铁施工影响,此区域场地移交延
后约 120 天,同时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
件,承包人不得以没有全部移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本工程因修订上述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原定开标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00 分 00 秒,现
因故推迟,具体时间修改如下: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8年9月27日10时00分00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五、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8年 9月 10日)
附件二: 补充电子图纸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9月 10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9月 10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四)第 1页,共 1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本工程原定开标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 00 秒,现因控制价未能按时发布,故推迟
开标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9月 17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 9月 17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1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因本工程设计图纸变更,之前发布电子图纸作废,本工程的电子图纸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电子
图纸为准。
二、因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
二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9 年 2 月 18 日)为准。
三、本工程因修订上述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现将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9 年 3 月 11 日 13 时 00 分 00 秒。
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四、本工程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应使用版本号为 V1.3.0 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投
标文件。
五、本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均修改为:






楼栋号
地下室
结构完
成日期
具备预售许可证
办理条件时间
预售节点
形象进度
要求
主体结构封
顶(含构架
层)完成时间
外脚手架落架、
塔吊、施工电梯
拆除完成时间
备注
1 1号楼
中标通
知书发
起之日
120天内
2019年 11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
内)
完成 17层
梁板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39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600天内
34层
2 2号楼 34层
3 3号楼 34层
4 5号楼 34层
5 6号楼 34层
6 7号楼
2019年 11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
内)
完成 8层
梁板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28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500天内
16层
7 8号楼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23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400天内
10层
8 9号楼 10层
9
10号

10层
10
11号

2019年 11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
内)
主体结构
封顶
/ 7层
11
12号

/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12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160天内
主入口
12
13号

/ / / 次入口
13
15号

/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23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280天内
配电室
14
16号

/
配电室、发
电机房
六、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 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第 9.1(2)、(3)
款修改如下: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
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
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七、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 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附件 3-1:技术文件评分标
准表”中第 2 项“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节点工期设置是否满足工程特点”评审内容和标准修改如下:
施工进度计划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详细、科学、合理的进度网络图;关键节点工期设置符合本工程特点


单位
工程
楼栋号
地下室结构
完成日期
具备预售许
可证办理条
件时间
预售节点形
象进度要求
主体结构
封顶(含
构架层)
完成时间
外脚手架落
架、塔吊、施
工电梯拆除
完成时间
备注
1 1号楼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120 天内
2019年 11月
底(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日
230天内)
完成 17层
梁板
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
日 390天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600
天内
34层
2 2号楼 34层
3 3号楼 34层
4 5号楼 34层
5 6号楼 34层
6 7号楼
2019年 11月
底(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日
230天内)
完成 8层梁

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
日 280天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500
天内
16层
7 8号楼 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
日 230天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400
天内
10层
8 9号楼 10层
9
10号

10层
10
11号

2019年 11月
底(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日
230天内)
主体结构封

/ 7层
11
12号

/
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
日 120天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160
天内
主入

12
13号

/ / /
次入

13
15号

/
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
日 230天

中标通知书
发起之日 280
天内
配电

14
16号

/
配电
室、
发电
机房
完成节点工期及合同总工期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具体可靠,具较强针对性;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安排明
确、合理、全面。根据投标人对该工程难点理解的准确性和对策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横向评分。优秀得
100-85 分,良好得 84-70 分,合格得 69-55 分,差得 54 分或以下。
八、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2 章 投标须知”- “第 1 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第○4 款修改如下: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允许使用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
监会批准或备案。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
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3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九、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2 章 投标须知”- “第 1 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履约担保形式如下:
银行保函或经招标人认可的国有担保公司且在厦门市建设局备案的国有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或建设工程合同履
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冠以“银行“名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
的金融机构。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应符合《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建筑[2018]4号)的规定。
十、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及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十一、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电子图纸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2019 年 2 月 18 日)
十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7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 4 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三)
参考品牌”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名 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等特
殊要求
推荐品牌
品牌一 品牌二 品牌三 品牌四
1 防火卷帘门 按设计要求 福州上华 厦门盟达 福建金盾
2 铝合金制作 按设计要求 安徽新视野 厦门百思得 厦门萨诺威 上海德意达
3
疏散指示灯、安全
出口标志灯等应
急灯具
按设计要求 广东凯信达 厦门东科信 厦门卡利
4 矿物绝缘电缆 按设计要求 上海高桥 上海宝胜 湖州久盛 上海胜华(新昕牌)
十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 节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本工程设计要求;(2)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
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范和标准;(3)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发包人指定的规范、标
准执行;(4)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的项目,执行设计院、制造厂家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
本标书的施工技术要求。
2、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
规范。
3、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及其附件;(4)中标通知
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
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除外);(7)合同通用条款;(8)图纸(含
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
部分);(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提供图纸
5、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当月完
成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5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 20 日前提交当
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4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7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
人在收到后 3 天内审核确认
6、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需承、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厦门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无论文件规定是否由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包干使用(含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受纳费及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等)。若手续不全或超标等原因导致的
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①办理质量申报(质监登记)、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安监登记等开
工所需手续以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上述开工所需手续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提供后
7 天内办理完成;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②有其他需要时,发包人将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按发
包人的要求执行。
(3)建设用地与市政道路的接口发包人已提供,后续如需增加与市政道路的开口费、接驳费、市政道路临时
占用费(如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
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除上述约定以外,未尽事宜的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7、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时,
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 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
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8、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10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9、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不得以没
有全部移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索赔。
(2)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在工程开工前已接通至项目红线内,场内及接引至场外临时生活区的用水、用电
的接引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水:由发包人申请开户并按要求安装总管计量装置,承包人每月根据水务部门的收费凭证向水务部门缴交或由
发包人代缴;
电:由发包人申请开户,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每月根据电力部门的收费凭证向电力部门缴交
或由发包人代缴;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的,于次月从应付承包人进度款中扣回,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各
分包单位用水、用电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水损、电损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缴交,该费用的分摊,由承包人与各分
包单位协商解决。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5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缴交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 5 日内缴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代为缴交并于次月从应付
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若因水电费没有按时缴交,被停水、停电的,造成的损失均
由承包人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临时供水、用电设备在承包人进场后均移交承包人管理,施工用电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应
完整交回发包人。
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若未能满足施工交通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发包人给予协
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但承包人仍应遵守厦门市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
有关规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了
可能出现的运距加长、坡度加大、路面质量降低、施工主出入口造成临时道路调整等情况,承包人执行解决,其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
7 天书面告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
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
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将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
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 7 天内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若承包人接收后未对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出异议的,将认为承包人已确认,因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其书面资
料存在错误或疏漏导致的增加费用及工期延误将不予以增补。(6)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
前 7 日,发包人将工程必要的地质勘察资料提交承包人,将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因发
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为城建档案馆所能提供的资料,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因承包人未核实
清楚而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书面资料的,承包人在进行施工时应再次
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施工中若造成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
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
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工程新建管线等已完成品,承包人负责保护,若有损坏,相应责任、修复工
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
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含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如需承包人盖章的费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
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 。
①若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监理单位填写工
程预验收监督通知单报送质安站及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验收通过的,监理单位在收到
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后,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签
署日为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由监理单位组
织重新验收,竣工日期以重新验收通过之日为准。
②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含分包工程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向发包人移交 3 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1 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
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其中 3 套为书面资料,1 套为电子版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后 28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
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 30 日提交有关设计文件报监理、设计院、施工图审查所(或发包人)审核,所需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6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投标书商务标电子文本和纸质壹套(当地预算软件编
制的文件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转换为 excle 文件)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壹式肆份,并同时提供有关
电子文本。
②、每月 20 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料机计划及资金
使用计划各壹式肆份;
③、每周周五上午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施工周报壹式肆份及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有关报表,须附本周的主要
工作的实施过程照片,并附由高点拍摄的施工场地全景图一张。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含发包人单独发包项目或已交验的半成
品)在竣工验收并向发包人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并通
过验收、移交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须承诺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承担连带责任,对现场安全防盗、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负责。
承包人须在项目施工各阶段安排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与措施,如因此造成专业分包损失又无法认定直接责任方的:
对于因偷盗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成品保护不利造成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50%,承包人承担
50%;对于成品保护不利或自身偷盗造成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因地方季节气候变化、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大风、暴
雨、低温等确保施工安全等方面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
承担任何责任。
5)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
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通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上
述事项所导致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律师费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积极配合建筑业管理部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 、
暂住证办理等,费用自理。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支付、住所、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
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
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7)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和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
交手续(含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如需承包人盖章的费用)。
8)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
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必须配合供电、供水、燃气、市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部门的施工,配合费已计入合同总价
中。
10)、及时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
11)、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对发
包人移交的施工水、电设备(包括计量装置)进行保护,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12)、承包人须考虑工程所在地市政供水、供电的特性,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蓄水池、发电机等设施来满足
工程进度及消防安全需要,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本工程严禁使用海砂,承包人违反此项规定的,除须无条件返工改正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
/次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14)、本工程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如期开工的,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增补。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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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及时、就近、免费为发包人的直接分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用水、用电、照明用电、施工机械及电动工具用
电、试车调试(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调试等)、验收所需的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承担。对于恶
意拒绝造成试车不能顺利进行的事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属实后,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项目部处以每
次人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总包单位负责收取,挂表计量,水电费不纳入总包管理费。发包人
不负责水电费的代付。
17)、不履行总包配合和总包管理的责任的约定: 如不按要求内容向发包人的直接分包人提供配合的,或配合
不及时,对工程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并从当期的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
扣除。
11、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 条中的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12、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与物业公司或发包人办理完移交手续之日止。
13、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2)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经招标人认可的国有担保公司且在厦门市建设局备案的国有担保机构出具的
担保书或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冠以“银行“名
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
(3)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且合同工期期满之日后 90 日历天。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办理
低价风险金的退还手续(无息)。
14、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的全权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并
领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其工作对发包人负责。具体在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
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下列十三项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1)设计变更; (2)工期延期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工程款支付;(4)停工通知;(5)分包商的确定;(6)主要材料的确定(具体附后);(7)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8)主要管理人员更换;(9)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权
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10)承包人的开工申请;(11)竣工结算文件;(12)工
程例会、协调会会议纪要;(13)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
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
在其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含在合同总价中,将不再增补。
15、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监理合同。
16、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另外按本专用合同第 21.5.13 条款执行 及
(1)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所有单体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裁定所需的费用由裁定的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比例分担。
(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构配件、成品
半成品、试验报告等,有关规定要求的或发包人认为重要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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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纪录。如
承包人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包人将视为违约,承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5)承包人必须将所有房间分批进行闭水试验,并报请监理人、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以确保房间不
渗水,否则现浇混凝土面随捣随抹的工程量不予以计量及结算。
(6)外墙面的铝合金门窗和石材幕墙必须全数进行淋水试验。
(7)项目竣工备案前,应与物业公司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签署书面移交证明文件。
17、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及 厦门 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
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外,承包人还需遵守发包人的《安全施工责任书》相关约定。另外,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护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
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6.1.3 条约定,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
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建筑物等设施受损,均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关人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措施,
致使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能达标的,按本专用条款第 21.4.6 条款的约定执行,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
施完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
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
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5)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以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工程的
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 10000 元进行罚款,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承
包人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
全施工费。
(7)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措施不利等原因,发生安全文明事故被公共媒体曝光三次以内的,处以承包人 3 万元/
次的罚款,超过三次的,处以承包人 10 万元/次的罚款。
(8)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5 万元/次以上~10
万元/次以下的罚款。
(9)涉及安全、质量、外观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调集待用资金投
入),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0)合同期(含保修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监理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
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
延误不予顺延。
(11)承包人必须根据投标计取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该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列出详细实施措施和支出清单,
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监管使用,按实支付,承包人未按详细支出清单实施的项目不予支付,并处以等额罚款,
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8、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由承包人标准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要求外,
(1)承包人应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及参建各方的检查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符合节能及环保要求,并承担节能、环保检测费用和因节能、环
保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罚款及返工等一切费用。除此外承包人还需遵守发包人的《文明施工责任书》相关约
定。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9页,共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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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1.5 文明施工
(3)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
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
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
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②承包人在协议签订后,必须与发包人安监部门进行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按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
③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门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
全。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厦门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
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将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对工地不定期进行施工文
明考核,若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按本协议 47.5.6 条款执行。
③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有采用的围挡和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必须满足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否则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规定设置或请其他单位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次的标准扣罚违约金。
④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在本工
程施工中应做到:
a、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
b、不得擅自占用其他区域的施工场地堆置材料,进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必须集中分类整齐堆放;
c、收集和清理所有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所有垃圾,直到交工为止;
d、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材料、设备及不再使用的临时设施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达到监理工程师及
发包人的接收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20、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需在开工前 28 天内预付 50%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1、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化计划。
(2)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3)本工程节点工期要求:
1)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不得迟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10 个日历日内。
2)本合同工期均含节假日时间;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未经许可,承包人擅自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相应工
程量不计。开始时间有变化以发包人或监理人下发的工程联系单为准,但实际施工天数不变(即绝对施工时间不变),
完成时间按此顺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批次的开发节奏,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3)竣工验收后 30 个日历日内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证明。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
作,并负责所有资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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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
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4)承包人应按下表中约定的节点工期完成相应节点工作,在完成关键节点的次日内填报合同附件 《关键节点报审
表》进行签字确认,不按时申报完成工期节点将视为没有按时完成,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7.5.2 执行相应罚则;另
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未按 1)、3)要求完成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每延误一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20 万元。


单位
工程
楼栋号
地下室结构完
成日期
具备预售许可证
办理条件时间
预售节
点形象
进度要

主体结构封顶
(含构架层)完
成时间
外脚手架落架、
塔吊、施工电梯
拆除完成时间
备注
1 1 号楼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120 天

2019 年 11 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内)
完成 17
层梁板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39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600 天

34 层
2 2 号楼 34 层
3 3 号楼 34 层
4 5 号楼 34 层
5 6 号楼 34 层
6 7 号楼
2019 年 11 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内)
完成 8层
梁板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28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500 天

16 层
7 8 号楼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23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400 天

10 层
8 9 号楼 10 层
9 10号楼 10 层
10 11号楼
2019 年 11 月底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30天内)
主体结
构封顶
/
7 层
11 12号楼 /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12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160 天

主入口
12 13号楼 / / / 次入口
13 15号楼 /
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 230 天内
中标通知书发
起之日 280 天

配电室
14 16号楼 /
配电室、发
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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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1)承包人在协议签订后 7 个日历日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表(横道图和
网络图)各壹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未按期提交上述文件或未经审
定批准即予实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
(2)每月 20 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给
予批复,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
22、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不可抗力原因;专用条款
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通用条款 7.5.1 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对工期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承包人方可提出顺
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工期予以顺延。对于节假日、高考、庆典活动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
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予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本合同第 7.1.1(3)中对节点工期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节点工期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每项(节点)每日 20 万元,发包人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节点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且工
程质量未受影响,已扣除的工期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的整改表现情况进行核定,根据核定后的返还
金额进行返还。(影响发包人销售节点的工期违约金除外)。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 30 天(违反本合同协议书“合
同工期”中节点工期要求除外),无论总进度是否满足要求,视同工期违约,从第 31 天起计算工期延误并按照每日
20 万元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3)承包人在通用条款 7.5.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出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收到后 60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上述约定进行签证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确认,承包人未按时提
出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只审核关键工序的延误申请,非关键工序的延误不予审核、不
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20% 。
23、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停电超过 8 个小时的。
24、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21.14 条款约定执行,未做约定的执行合
同通用条款 。
25、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中的玻璃、铝合金型材、铝合金
门窗五金件、外墙涂料、户内门、石材、瓷砖、木地板、吊顶、灯具、防水、保温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材料)
进场前承包人需提供样品,包括颜色、材质等均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且进场的材料必须满足其全部技术
指标要求。除上述约定的以外,其余均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12页,共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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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均由承包人承担。分摊原则详清单编制说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工地
的围护工作,工地围墙如有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破损(包含市政修路导致的围墙损毁),承包人无条件修复且自行
承担费用。
27、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若有发生,双方另行协商。
28、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因分期建设、功能变更等原因,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
需要取消本工程的部分单项工程;或因工程实际需要,需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选择分包单
位(应分包给具有同规模施工经历并有良好资信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
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因工程签证(包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而增减合同价款的: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变更图纸及相应工作联系单 30 日内报送完整的经济签证资料;
因现场签证引起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后的 30 日内(自监理及现场专业工程师确认完工情况的
日期开始计算)报送完整的经济签证资料。
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承包人不提出增减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报告或提出的增减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报告未送达发包人的,
费用核增的视同该工程签证无费用增加,费用核减的以发包人审定的造价为准。
经济签证报送资料应包括费用报审表、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
并视为承包人未提出调整要求。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对设计变更提交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提交现场签证记录单至工程部,由发包人的工程部(项
目部)的相关工程师进行完工确认。
(2) 如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的,在确认变更后 30 天内,承包人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提出的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未送达发包人或不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结果进行确认,视为承包人同意上述变更按发包人核算的工程价款予
以扣减。
(3)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签署意见后的承包人增减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予以审核确认。
(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增减工程、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承包人应无任何先决条件
予以执行,承包人尤不应以双方未能最终确定变更价款而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减工
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最终的结算款中扣除并加收 20%管理费,如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或其
他有碍于工程进展的情况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上级部门对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审核。承包人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
虚报,若单份变更(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最终审减额超过报审价款 20%以外的部分按(审减额-报审价款×20%)
×5.0%计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支付工程变更款项时扣除。
(6) 当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生时,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进行估算,在实施前及时上报发包人。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13页,共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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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签证费用结算实行一季一清原则(1 月、4 月、7 月、10 月),按季度由成本部签订且金额大于 200 万的
合同,对累计已发生工程签证进行清理。
①20 号由发包人成本部导出已提网工程签证台账至监理人、由监理下发承包人;
②25 号由承包人上报已提网事项及已施工未提网事项台账至监理人;
③26 号-30 日由发包人的设计、工程部/项目部工程人员对已施工未提网事项逐项确认,发包人成本部对先做后补的
事项在区域公司月报中通报;
④次月 10 日前对确认需补提网的事项进行提网审批。
(备注:上述提网是指发包人的内部审批网络)
(8)工程签证中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其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定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
付”条款的约定执行。
(9) 上述变更范围的约定中第(2)条款合同金额调整原则如下:
①若承包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低于已公布的公布的最高控制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
标价与公布的最高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的造价,则按公布的最高控制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价与
公布的最高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后的造价予以核减;
②若承包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控制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价与公布的
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后的造价,则按公布的最高控制价中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价与公布的最高控制
价相比降幅系数后的造价予以核减;
29、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 14 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 14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按照发包人降低合同价
格金额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金额的 10%进行奖励 。
30、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
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未发生的不得计入工程结算价款。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
款的基数。
31、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可进行调整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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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合同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
机械台班价格变化;③钢筋(不含管桩、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中的钢筋)报告期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基期
价格的 3%(不含 3%),商品混凝土(不含管桩、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中的砼)、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
架中的Φ 48.3×3.6 钢管的施工期材料价格、电缆报告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基期价格的 10%(不含 10%),超
过部分价格变化不属风险包干范围);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⑤按合同工期
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⑥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的费用(包括技
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⑦对于本合同协议书中合同工期内约定的群体工程的有关进度计划要求,每栋楼的开
工时间提前或延迟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采用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因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而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对超出部分的价款给予调
整。
2、因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工程实物量变化的,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按实际发生工
程量增减。
3、在施工期间 福建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了 厦门市人工预
算单价调整。
4、由于市场变化异常,钢筋(不含管桩、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中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不含管桩、预制
构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中的砼)报告期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基期价格的 3%(不含 3%),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
手架中的Φ 48.3×3.6 钢管的施工期材料价格、电缆报告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基期价格的 10%(不含 10%),
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享有,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格。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不论增减合同工程量变化幅度多少,均按此约定执行):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最高控制价书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内(含 10%)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书中相应项目综合
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最高控制价书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
所增加的工程造价;
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书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最高控制价书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最高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
调减的工程造价;
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并
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预算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⑤、包括变更签证在内的工程量增减计价,一律不再计取措施费(即措施费包干),场地降水排水措施费、设备进
出场费、垂直运输费等也在包干范围内。仅超高增加费、脚手架、模板措施费可按签证变更工程量进行计算。
(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最高控制价书相应材料单价上下 10%
幅度范围以内(含 10%)的,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虽然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最高控制价书相应材料单价上下 10%幅
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最高控制价书相应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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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
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造价
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定。
(3)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产生的差价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①、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钢筋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内(含 3%)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
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
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 3%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钢筋用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钢筋用量(即理论净用量加定额损耗量)。
b、钢筋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的算术平
均值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的
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钢筋价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若中标价中的钢筋价
格高于上述约定的基期价时,钢筋调差的基期价按中标价中的钢筋价格计算。
c、上涨或下降超过 3%部分的价差=基期价×(钢筋价格变化幅度- 3%)×报告期钢筋用量×(1+税率)。未超过 3%
(含 3%)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钢筋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合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②、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砼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内(含 3%)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3%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
其他费用。超过 3%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砼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砼用量(即理论净用量加定额损耗量)。
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合价格〉或信息(综合)
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期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
合价格〉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价格变化幅度=│(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
│。若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上述约定的基期价时,调差的基期价按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计算。
c、上涨或下降超过 3%部分的价差=基期价×(价格变化幅度-3%)×报告期砼用量×(1+税率)。未超过 3%(含 3%)
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砼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公布的〈厦门市场信息综合价格〉
或信息(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③、电缆价差调整方法的确定:
因市场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电缆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含 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材料差价和税金,不计取
其他费用,超过 10%部分材料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a)、报告期电缆用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电缆用量。
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电缆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铜的收盘价为“基期
价”,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铜的收盘价为“报告期价”,价格变化幅度=(报告
期价-基期价)/基期价×73%。(上海有色金属网 http://www.smm.cn/Price/FuturesSHFE.aspx)
c)、上涨或下降超过 10%部分的价差=中标价×(价格变化幅度-10%)×报告期电缆用量×(1+税率)。未超过 10%
(含 10%)的价差为零。
d)、因属可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的变更引起电缆用量变化的,其价差以变更发生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铜的
收盘价为“报告期价”,按上述方法计算。
④、其它材料的价格均不得调整,调整价差主要材料仅指钢筋、砼、电缆、外架及模板支撑架中Φ 48.3×3.6 钢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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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施工期间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按照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施工期间人工定
额预算单价及调整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取消本工程的部分单项工程;或属于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0.1(2)条款中约定的
情况,该部分工程造价的调整原则如条款 10.4.1(9):
(5)、涉及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变更,玻璃尺寸及门窗五金配件按实调整,铝型材只计算图纸理论变更重量差额×(相
应铝锭价+6000 元/t 加工费)计入换算,其余辅材、人工费及措施费不做调整;铝锭价按投标截止日调整依据市场
价的认定以世铝网(http://www.cnal.com)发布的广东南储华南 A00 铝(送厂含票)均价为准的铝锭价。
(6)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价款。
②只有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的工序或项目才能进行计量与计价,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
计量和计价。
③凡是现场签证应由承包人在其施工前或在其隐蔽前 48 小时内通知并会同监理和发包人通过现场共同测量进行计
量并签证确认。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如因承包人未按要求的时间通知监理与发包人进行现场签证的,视为未发生,
不予计量及签证。
34、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当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 14
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金额)的 50%时,在其后
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 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 10 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35、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一式四份。总监理工
程师收到报表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 7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若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承
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立即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
告的时间以重新核报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视为承包
人未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适用 。
36、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月进度拨付款;发包人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 14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
37、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 支付方式: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承包人要求付款时,应同时提交合法
有效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支付结算款前出具余款全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量保证金及廉洁保证
金额对应发票),否则支付时间顺延,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或递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自行作废或者
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造成增值税不能抵扣的,发包人除有权暂不支付款项
外,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补救措施,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 10 日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发包人不予支付款项,并向承包人收取相当于未开票金额 5%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的税率的,双方根据“合同不含税价款+承包人实际提供增值税发票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结算合同总价,非因承包人纳税身份变化而导致的,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开
票不符合约定的款项总额 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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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票开具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票遗失的,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重新获取发票,如因此发生额外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2) 支付比例:
1)预付款:发包人提前支付给承包人的 50%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开工后前三期进度款内平均扣回。
2)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第一次支付,支付比例同进度款比例。
3)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为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 80%,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为当月实际完
成工作量的 80%,支付时扣回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和当月违约罚款额。但当发现合同报价清单存在不平衡报
价(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与已公布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超 10%),合同进度款则按招标控制价乘以中标降幅系
数进行进度款审批及支付,进度款达不到 50 万元不予支付。
4)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初步核定总价的 80%时停止支付。
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发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初步核定总价的 85%。
6)取得验收及备案证明,承包人完成场地清理、工程和资料交接等工作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发
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初步核定总价的 88%。
7)配合发包人顺利完成交房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小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工作,并通过小业主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可申请工程款至发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初步核定总价的 90%;
8)发包人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累计达 100 万元时,按本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办理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
支付,变更累计额在进度款支付之后重新计算。当月进度款达不到 50 万元时,延期至下个月支付。
9)完成竣工结算后(以双方共同签署的结算确认书的时间为准)2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
的 97%。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前,承包人开具的发票金额应为结算余款的全额(含保修金及廉洁保证金)。
10)工程款支付时,应与发包人的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估考核结果挂钩,并按附件 18 “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
估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奖惩。奖励金及处罚金发放与扣除,均在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进度款支付时间同步发
放或扣除。奖励金全额发放,处罚金全额扣除。
11)保修金额:本工程预留工程结算价的 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12)保修款的返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38、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2.3.4 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2.3.4 条款执行 。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款执行。
(2)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未认证通过的,发包人有权顺延至承包人提供合格发票后付
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3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
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
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
予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40、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以外,承包人在下述内容完成后,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
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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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3.2 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每天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3)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 30 日内按合同要求开具发包人已付款的证明,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
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发
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5)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
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
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配合竣工验收的各项资料的报
备,盖章等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每拖延一天罚款 10 万元计算。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41、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本工程中的调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
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42、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做出结算,
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确认且移交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报告一式叁份,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竣工结算资
料,否则,视为结算资料不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竣工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字后,与竣工资料一起
提交发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在收到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定,因承包人拖延的,结算
日期顺延。发包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过程中,可不时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
不得异议。
(2) 结算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复审,发包人结合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出最终的审核意见
报告,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咨询机构及发包人的审核工作,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出具审核意见报告书之日起 60 天内对
审核意见报告书予以确认并与发包人签订竣工决算确认书,否则,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结论。施
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费用报审表中确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及工程拨付款的依据,其最终结算金额以发
包人工程结算时最终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 本工程为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或没有
因发包人原因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量的,不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以中标价为依据。对于因发
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仅对设计变更
或增加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审核,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关项目、款项、原因以及有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的资料。
(4)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上级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审核。承包人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若最
终审减额超过报审价款 20%以外的部分按(审减额-报审价款×20%)×5.0%计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支
付工程变更款项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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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43、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及施工方确认的经造价咨询机构复审的结算审核意见书,
并办理各项移交手续后 60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3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44、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2 年后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60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
45、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46、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其他双方另行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无需承担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
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其他双方另行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其他双
方另行协商。
(7)其他: 无 。
47、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本专用合同约定执行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 20%计算作为承
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
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
(3)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若承包人拖延工期累计超过 60 天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专用合同 21.6 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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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竣工时间按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计算,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
违约金。如二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3%承担违约金,同时承包人组织人员进行
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三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按补
充条款第 21.6 款执行。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 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6)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本专用合同第 21.6 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
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
48、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 节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1.1.1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1.1.2 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临建设施、道路开口、临时排污等,施工单位须自行协调申办。
21.1.3 承包人需无条件地协助甲方办理施工手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 15 天内完成所有施工手续的办理,如承
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导致工程无法开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4 现场场平布置已经部分由桩基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总包正式进场后,需在 3 天内完成与桩基施工单位场地的
所有内容交接,并马上投入生产工作,不得耽误现场任何工期。
21.1.5 本项目周边关系复杂,总包单位有义务排除一切干扰,保证施工作业及生产一切正常,每出现一次村民干扰
造成工地误工停工,罚款 5 万元/天。
21.1.6 本工程总平面布置,塔吊/施工电梯/材料堆场/加工场地等布置须报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如未经甲方同意私
自施工,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甲方有权按 5 万元/天予以处罚,直至整改
完成为止。
21.1.6 总包单位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确保现场正常运作,无工人讨薪情况发生。若因讨薪引发的严重影响,除通
用条款外,每发生一起堵路、围堵政府部门、围堵项目部、工地拉闸停电事件,处罚 10 万元/次。
21.2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
21.2.1 合同价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
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
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21.2.2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
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一旦变更按《施工现场项目管
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的规定处理。项目管理成员因刑事犯罪或者违规违法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
作的、伤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
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含网上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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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21.3.1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控的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
该专户进行,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1.3.2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 承包人依约向本工程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 承包人依约支付本工程工人工资;
(3)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4)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用于其他工程。
(5)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6)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21.3.3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
额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21.3.4 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
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
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
符合监管要求;如承包人未及时拨付分包、材料、施工班组的进度款项,发包人有权在下期进度款中按应付款项两
倍金额给予暂扣,直至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拨付分包、材料、施工班组进度款,暂扣款项在次月的进度款给予返
还。
21.3.5 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
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如果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
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承包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21.3.6 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1.4 施工要求
21.4.1 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
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21.4.2 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
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
21.4.3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21.4.4 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
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21.4.5 出入现场要求
(1)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工地出入管理制度,并呈报所述管理制度给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审批。车辆出入须遵守
出入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 1 张出入证,出入证
的印制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执行,并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
照片等,及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以防止伪造。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位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
(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
(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含厕所、浴间等)并承担发生费用。
(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
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
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
构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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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需实行工地封闭式管理,除本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外,不得允许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任何参观人员或来
访者进入工地。
(7)承包人须按合理标准向分包单位收取工地出入证、安全帽、着装等的费用;若由承包人直接提供工地临时办
公室予分包单位,则该临时办公室的租赁费标准需获得发包人认可。
因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工地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尤其是对项目竣工验收或小业主交房造成不良影响的,发
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5 万元/次的罚款。
21.4.6 因承包人放线误差或施工中造成偏差,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7 承包人应在桩基、基础及地下室等施工全过程做好基坑周边与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沉降与位移监测
的配合工作,当沉降与位移值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应按设计及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确因基坑降排水不当给
周边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及时修复且自行承担费用。
21.4.8 承包人应认真审核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弄清整套施工图纸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当发现图
纸中或图纸与清单描述相互矛盾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上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由于对
图纸的理解错误及未及时发现图纸中或图纸与清单描述相互矛盾之处而产生的施工错误,造成返工或其它损失(包
括补救措施、客户索赔)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1.4.9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条例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及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不定期对安全
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承包人未
按监理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并反馈,则监理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 2000 元罚款;如承包人拒绝
整改,或者经二次以上整改仍然不到位,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直至整改满足要求为止,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
顺延;如停工 30 天,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按本协议第 21.6 款的约定执行。
21.4.10 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致使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
文明施工费,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完善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21.4.11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小区附属设施及园林、市政管网施工,且须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时予以考虑,如需占用,
在附属设施、园林、市政管网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清场通知后一周内,无条件地将发包人指定范围内的
所有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和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全部清理干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每拖延一天,
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21.4.12 施工中发包人需进行变更,应即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发包人因工程需要变更清单内项目和设计变更时,承
包方都须无条件执行。承包人不能以尚未确定费用等理由延迟或拒绝施工,否则按没拖延一天,支付 500-1000 元的
违约金。
21. 4.13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变更须经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施工,承包人提
出的工程变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报设计部门审批,否则由此发生的工程量增加发包
人不予认可,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恢复按图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异议。
21.5 施工过程管理
21.5.1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
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21.5.2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
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
理人员不得更换。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
本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21.5.3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故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
的条件。施工期间承包人单方面提出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需经发包人同意,变更项目经
理还应报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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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存在严重违反现场
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承包人应按上述更换人员的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21.5.5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严重缺员,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在监理工程师发出 3 次书面警
告后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协议 21.6 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21.5.6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如有更换,其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机械设备。若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
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天承包人应按主要设备 10000 元/台·日、一般设备 5000 元/台·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直至设备进场为止,若推迟进场超过 5 天视为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数量与投标时承诺的不符。若发包人发现承包
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或设备的性能、规格与投标时的承诺或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不相符,发包人有权
就投标承诺的同类设备市面价 2 倍的金额处以违约金(不含推迟进场违约金),其违约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
扣除。
21.5.7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
将按 1000 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21.5.8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应已进行现场考察,并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
供应条件;
(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建筑废土的处置。
21.5.9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否则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亦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 21.16 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精装修工程、铝合金门窗及阳
台栏杆、外墙涂料必须由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事先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20%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专业队伍承担施工,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按本合同 21.6 条款的有关约
定执行。
21.5.10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
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1.5.11 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
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21.5.12 承包人应严格保证各施工工序质量,如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以下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外,还应扣除相
应工程款:
(1)混凝土结构出现蜂窝、麻面、夹砂、烂根等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扣罚承包人违约金 500~1000 元。
(2)钢筋工程出现柱墙接头错误、变径错误等质量通病,每发现一处,扣罚承包人违约金 500~1000 元。
(3)屋面、墙体出现渗水现象,每发现一处,扣罚违约金 500~1000 元。
(4)瓷砖、石材铺贴空鼓每处 100 元。
(5)木作、油漆开裂每处 100 元。
(6) 承包人除了为此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承担质量问题的维修任务;同时,发包人有权利向承包人索赔因质量问题所
导致的一切赔偿等责任.
21.5.13 所有设备用房应根据需要预留设备进出的临时通道,并配合设备安装及时完成墙体的施工。
21.5.14 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管理保证金的收取,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21.6 合同变更和解除
21.6.1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管理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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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20 %及以上或根
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
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
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 10
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21.6.2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审核或提交给造价咨
询部门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1.6.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21.6.4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1.7 投标书的充分性
21.7.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
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
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21.7.2 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
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
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
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21.7.3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
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
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21.8 词语定义
(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由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
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2)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
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3)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4)其他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用,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人。
(5)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6)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
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21.9 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
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
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
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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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
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 号)中的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
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21.12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签订《工程
建设项目建设廉洁责任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廉洁责任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的一部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1.13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擅自发包或者转包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20%
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精装修工程、铝合金门窗及阳台栏杆、外墙涂料、空调
工程必须由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事先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专业队伍承担施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其费用按 21.14.4 及
21.14.5 表中约定计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21.14 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卸车费、场内转运、保管、施工配合、
总包管理等;其总包服务及配合管理费按以下约定执行。(甲供材料设备内容详见附表 3)
21.14.1 对于由承包人负责的甲供材料设备施工安装工程,甲供材料到货后的现场搬运、场地堆放、包管及二次搬运
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承担。
21.14.2 总包服务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工作内容:对工程总体质量负责,确保总承包管理目标不因指定分包单位
的延误而受任何影响;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负责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一
切合理设施如脚手架、机械设备免费使用等;在需满足承包人进度计划安排下,负责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
方做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确保总承包目标实现;临时水源点、电源点供给;管道井、电气井、管道预留洞等的
预留、预埋、修补、清理等工作;粉刷前正常施工开槽的抹灰找平(承包人不得在安装隐蔽验收前抹灰找平)等;
负责总承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向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的资料归档、备案等。所有项目的现场管理、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治安管理以及施工相关手续(分包单位自身的资质除外)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1.14.3 服务及配合管理费是指总包单位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对指定分包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配合费用,如提供垂直运输工具、提供外脚手架、施工作业面、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就近
接入点等。
对不列入本工程标底编制范围及内容的,总包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安装条件(包括混凝土结构中预留孔洞,准确的预
埋件、预留套管等;总包单位应完成电梯层门塞缝、电梯门框边缝封堵、预埋外呼线管、电梯基坑的缓冲支墩施工
等工作)。
服务费中不包含的费用情况有:(l)分包单位发生的施工和生活水电费用;(2)分包单位使用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
地、工具房、临时生活用房所发生的费用;(3)分包单位发生的材料检测费用;(4)二次修补封堵等费用。以上费
用由分包单位承担,且自行与总包单位结算。
21.14.4 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收取如下表。具体配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甲供及单独分包工程、按下表收取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至总包
项目 计价方式及配合工作内容
1、厨柜工程 按厨柜工程合同价×1.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
分包单位支付至总包
厨柜厂家负责二次深化设计及安装并负责成品保护,并
提供整套图纸给台面厂家。
2、厨电三件套 按材料合同价×0.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甲供材料,由厨电厂家负责安装(含货物到场卸货及搬
运)
3、厨房台盆及龙头 按材料合同价×0.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厨房台盆及龙头提供材料给台面,由台面厂家负责安装
(含货物到场卸货及搬运)。
4、台面 按材料合同价×1.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台面厂家根据厨柜厂家提供的图纸进行安装并负责成品
保护。
5、门头石、窗台石、
淋浴房地面人造石、挡
水条人造石及其他部
位人造石
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在第 6条瓷砖项目中体现含在海迈
清单中,该笔费用支付至实际施工安装单位
甲供材料,由总包或指定分包负责施工。
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货物到场卸货、搬运、保管及成品
保护等工作。
6、瓷砖(含瓷片) 第 5、6条按 40万元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含在海迈
清单中,该笔费用支付至实际施工安装单位
甲供材料,由总包或指定分包负责施工。
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货物到场卸货、搬运、保管及成品
保护等工作。
7、木地板(含踢脚线) 按材料合同价×1.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木地板由木地板厂家负责施工
8、淋浴房 按材料合同价×1.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淋浴房由淋浴房厂家负责施工
9、入户门指纹锁 按材料合同价×0.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
单位支付至总包
入户门指纹锁负责指纹锁的安装并提供尺寸给入户门厂
家取孔。
10、入户门(含门套、
合页、门碰)
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 2%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由
分包单位支付至总包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发
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备使
用所需电费)、提供精装修建筑一米线及轴线、负责安装后的
水泥砂浆及面层收边,负责对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负责成品保护,并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参与该分包单位的
质量管理等。入户门单位负责安装后的水泥砂浆塞缝工作。
11、木饰面工程
(衣柜、玄关柜、卫生
间洁柜、卫生间镜柜、
户内门含门套及以上
相关五金件)
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中的安装工程费的 2%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及配合管理费由分包单位支付至总包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经发包方批准的承包方的施工
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备使用所需电费)、提供
精装修建筑一米线及轴线、负责对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负责对公共区域穿插施工的组织管理、参与该分包单位
的质量管理等。
21.14.5
总包合同已计取下列专业工程的管理及配合费;若由总包负责施工(非发包人指定分
包),则按下述费用从总包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也不给承包人任何补偿。
1、电梯工程 按 4万元计取总包管理及配合费;
电梯配合工程应包括:总包负责每个单元首层电梯口有临时
施工电源并满足电梯安装调试以及精装修施工时的施工及
电梯运行直至到正式电源启用,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
分包商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建筑基准线。
2、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


按 68万元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
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
备使用所需电费)、提供铝合金门窗防雷接地预留及连接、
提供安装位置控制灰饼与五零标高控制线、栏杆、格栅、铝
合金百叶安装完毕后的粉刷收边修补、负责对该分包单位的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该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完成
含铝合金门窗在内的外墙淋水试验、组织完成分户铝合金门
窗的验收等工作。
3、外墙装饰工程

按 27万元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
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
备使用所需电费)、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
核确定的施工计划提供外脚手架的使用、负责对该分包单位
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该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等。
4、精装修工程 (含公共
区域装修、户内精装及空
调)

按 146万元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管理费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总包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
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
备使用所需电费)、提供精装修建筑一米线及轴线、负责对
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公共区域穿插施工
的组织管理、参与该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等。
5、市政配套类项目(包
括自来水、供电、煤气、
通讯、室外雨污水管网
等)


(不计总包管理及配合费)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经发包方批准的承包方的施
工计划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备使用所需电费)、
提供精装修建筑一米线及轴线、负责对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
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公共区域穿插施工的组织管理、参与该
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等。
6、景观绿化工程、智能
化、地坪漆、新风设备等
工程
除了上述 1~5外的所有工程按 30万包干计取
提供水电施工接驳点、按经发包方批准的承包方的施工计划
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含设备使用所需电费)、提供精
装修建筑一米线及轴线、负责对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负责对公共区域穿插施工的组织管理、参与该分包单
位的质量管理等。
备注: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中标人必须履行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分包列入总包单位管
理,总包单位必须协助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际施工中不论专业分包的项目的工程
量是否增减,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做调整。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5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21.14.5 发包人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含材料)的施工成品保护管理费已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14.6 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含材料)所产生的垃圾由甲供材料厂家及分包单位运至工地指定位置,由总包统一外
运,总包外运费用已包含在总包服务及配合管理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21.14.7 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样板房装修及景观展示区等施工,必须按甲方时间节点要求移交工作面,在投标报
价中充分考虑此部分的配合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承包人未履行或故意拖延不配合,发包人有权按 5 万元
/天予以处罚。
21.14.8 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外墙装饰工程、精装修工程等及发包人单独发包项目的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干使用,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含单独发
包项目施工时现状施工电梯及脚手架),电梯工程井道内脚手架除外,负责单独发包项目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及
安全保卫工作,发生损坏或丢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实际施工中不论单独发包的项目或工程量是否增减,总包管
理费和配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做调整。上述单独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使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
向相关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给予协助。
21.14.9 若总包不履行总包管理和施工配合职责,则按分项合同造价配合费双倍处罚。
21.14.10 中标后,总承包人应根据甲方的《甲供材料的供货作业指引》安排甲供材料的供货、进场、验收及结算等
工作。
21.1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本合同总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材料费用,但投标报价书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甲供材料按规定计取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的采保费、制作费、安装费、卸车费、场内二次倒运及运输装卸损耗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
损耗费、检验试验费、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及甲供材料按定额规定可计取的各项费用及税金;涵盖上述内容的
综合单价和取费标准执行“12.1 合同价格形式”中“风险范围以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项目”的相关约定,且不因实
际甲供材料单价和实际供应量的调整等因素而提出调整。
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供应量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损耗率),其中:
(1) 本工程的踢脚线、门头石、电梯门套等岗石材料甲供,本次工程量清单仅计安装费,甲供产品为加工后成品,
甲供数量等于图纸净用量乘以(1+材料损耗 2%(含施工及排版损耗)),超领部分的材料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从
结算中直接扣减,扣减单价按甲方签定的战略合同里相应的单价另加收 20%管理费计。
(2) 精装区域所有瓷砖(含瓷片)材料甲供,甲供材料提供的为规格标准版,本次清单仅计安装费,材料损耗(含
施工及排版损耗)控制在 10%以内,如根据精装排版图测定损耗超过 10%,须提交甲方审核最终确定损耗,超领部
分的材料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从结算中直接扣减,扣减单价按发包人签定的甲供材料合同里相应的单价另加收
20%管理费计。
合同风险包干范围外由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甲供量变化按相应变更量予以增加或扣减,相应甲供材料相关
子目的量价调整原则执行 “12.1 合同价格形式”中“风险范围以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项目”的相关约定。施工切
割及加工费用需要投标人自行考虑,并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21.1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1.15.1 凡属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
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得擅自
更换,同时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
包人确认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
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5.2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21.15.3 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
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承担该批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总额的 30%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经验收后及项目整体移交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
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6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21.15.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本工程的设
备、装修材料等承包人必须提前向发包人、监理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等有关材质说明,使发包人有充分时间选择
比较,待发包人确定后方可订货采购。
21.15.5 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不及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
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21.15.6 对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实际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属于推荐品牌范围内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承包人应按该材料、设备的投标总额的 30 %支付违约金,同时该部分工程量不予结算。
21.15.7 甲指乙购材料设备品牌及单价,详附表 2(该单价包含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采保费、利润及税金等一
切费用),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品牌及型号。相关材料设备的保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承包人负责或者材
料设备供应商直接负责保修;若采用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负责保修的,需由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签订保修
合同。
21.16 承包人保证不得向发包人的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经济利益。如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负责
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回扣、顾问费、辛苦费、
旅游费、纪念品等,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包人按本协议总价款 10%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发包人的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本协议谈判、
签订、履行过程中,向承包人索要、收受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经济利益,承包人有义务立即向发包人举报相关人
员的行为,发包人设定专用邮箱接受承包人的投诉:gmdcjc@itg.com.cn
21.17 集中交房整改率:
1、 项目入伙集中交房期 1 个月内,实际入伙户数的质量缺陷保修数率奖罚措施如下:
1.1、 缺陷数 < 1 条/每户,甲方奖励总包单位 10 万元。
1.2、1 条/每户≤缺陷数<2 条/每户, 甲方对总包单位处 10 万元经济处罚;
1.3、缺陷数≥2 条/每户,甲方对总包单位处 20 万元经济处罚;
2、项目入伙后 4 个月内,实际入伙户数的质量缺陷保修数率处罚措施如下:
缺陷数 >1 条/每户, 甲方对总包单位处 20 万元经济处罚;
21.18 实测实量管理制度
21.18.1 实测人员配置要求:
1、项目必须配置与在建楼栋数量相匹配的专职实测小组:本项目要求总包单位至少配备 4~6 名专职实测小组成
员,不得与现场施工员、栋号长等人兼任,必须专人负责。
2、上述人员必须为专职实测人员,进行实测数据的及时测量,整改跟进,复测。若总包实测人员未按要求配置,
则甲方可根据人员缺口数量,每月对缺口人数处以 10000 元/人的罚款。
21.18.2 实测实量制度:
1、 施工单位对在建所有楼栋按分户对分部分项工程(结构、抹灰、装修阶段)的所有实测区进行 100%实测
实量并建立分户/分层实测档案,实测测区、点数及标准按照厦门国贸地产集团第三方工程评估规则进行;
2、 如施工单位未能按分户对分部分项工程(结构、抹灰、装修阶段)的所有实测区进行 100%实测实量并建
档,将对施工单位按每套房间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结构、抹灰、装修阶段)处于 1000 元处罚。
3、 要求施工单位每周 2 次,监理单位每周 1 次,定期对实测实量结果进行邮件、书面盖章签字反馈,未能反
馈的,按缺少次数,每次 500 元进行处罚。如数据存在造假不真实性,将进行惩罚性处罚,每次 20000 元。
4、 每周反馈的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须在 7 个自然日内,对相应的不合格部位要进行 100%整改,复检后成
绩,如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按 1000 元/处进行处罚。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7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21.19 安全文明及质量风险
21.19.1 检查制度:
为保证现场工程质量及安全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及评估要求,充分调动各位积极性,拟制定以下检查制度,如
下:
1、 每周三由监理部牵头组织质量安全文明走场;
2、 走场人员必须包括生产经理及各楼栋长、监理专监;总包项目经理及总监至少参加一次;若有特殊原因须
向甲方人员报备请假;
3、 走场检查内容涉及安全文明及质量风险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最新评估要求项以及质监站评估检查规则;
4、 走场范围为全地块,各楼栋首层、地下室、操作层、悬挑层、屋面层、各加工场及材料堆场为必走场范围;
5、 检查结果由监理总当天汇总至形成书面表格形式签字盖章及邮件形式,并制定问题整改负责人及整改期限;
6、 复检未闭合问题累计至下周问题查验复检;
21.19.2 奖罚制度:
1、 随意大小便每处罚款 500 元;
2、 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普通工人每人次罚款 50 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 100 元;
3、 在现场吸游烟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4、 进入工地不统一着装,每人次罚款 50 元;
5、 未穿上衣,每人次罚款 100 元;
6、 随意拆除已搭设的安全防护的,每次每处罚款 1000 至 5000 元;
7、 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的(包括塔吊指挥在外架上指挥的情况),每人次罚款 200 元;
8、 配电箱未巡查的,每个部位每滞后一天罚款 200 元;
9、 施工电梯、塔吊司机不持证上岗的,每人次罚款 2000 元;
10、 施工电梯专业开梯人员不在时未上锁的,每次罚款 2000 元;
11、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每次罚款 2000 元,并应将已隐蔽部分剥离检查;
12、 不同标号的混凝土使用部位错误的或使用非合同品牌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0 元;
13、 混凝土浇筑时地,总包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包括后台收料人员试验人员)或未履行职责的,每人
次罚款 2000 元;
14、 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在混凝土中加水的,每次发现罚款 2000 元,并对已加水混凝土进行退场处理;
15、 混凝土浇筑时,各专业工种未安排人员进行护筋、护模、护管等,或虽有人员在场,却没有及时发现
并处理钢筋严重移位、模板跑涨变形、预埋管等被破坏等情况的,每次罚款 1000 元;
16、 拆模后,发现混凝土表面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每处罚款 200 元,情况特别严重的,每处(次)罚款
2000 元;
17、 混凝土反坎没有凿毛或凿毛不到位即安装模板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18、 在楼板上搅拌砂浆或混凝土等,每次罚款 500 元;
19、 在结构上随意开槽(洞)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20、 原则上不允许斗车进电梯,若斗车必须进电梯,则进出电梯时均需启用翻页,否则每处(次)罚 200
元;
21、 卫生间、阳台地漏安装应平正、 牢固, 低于排水表面, 周边无渗漏, 地漏水封高度≥ 50mm;地
漏主芯的中心线必须与管道的中心线重合;地漏未出现堵塞、破损等现象;若有一处不合格,每处罚款 500
元;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8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22、装修阶段腻子粉进场必须取样送检且检测报告合格后方能使用,现场使用的腻子品牌型号必须与检测
报告相对应;墙上泼水,用手轻搓若腻子不允许有脱粉、或流坠等特征,若有一项不合格,每次罚款 5000
元;
23、在每道工序开始前,需提前完成工艺工法样板,楼层砌筑样板、交付样板按户型进行留设,其中砌筑
样板需标注图牌标识,如工序穿插需要隐蔽覆盖,需提前告知监理单位并保留影像资料;若有一处漏设,
每处罚款 5000 元;
21.19.3 现场施工过程管理
1、 基础施工未按质量控制工序验收复核,造成工序混乱,每次处罚 500 元;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因此所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每次处罚 500 元,并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
3、 模板工程拼缝、安装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清理、打脱模剂,支架搭设、组拼、补缝等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浇筑砼
时未护模时,每处罚 500 元;
4、 模板、支架的拆除,审批人未签字认可,私自拆除的,每次罚 1000 元,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 钢筋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交底有关要求进行作业,浇筑砼时必须护筋,未按上述要求作业
造成返工和分项工期延误的,每处罚 1000 元;
6、 浇筑砼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要求,对砼振捣不密实、施工缝的留置、处理不正确形成冷缝、砼养护
不及时等,每次罚 2000 元;
7、 浇筑砼前,模板必须充分湿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要求,砼浇筑线路、宽度和搭设砼浇筑线路钢筋保护平台,
有效保护钢筋不变形、不位移,及时清理漏浆,搞好资源的再利用,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未严格按照上述
要求施工作业的,每处罚 1000 元;
8、 砌体的组砌方式、马牙槎的留置、拉接筋的设置、构造柱的浇筑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
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每次罚 500 元;
9、 砌体工程中卫生间、空调板、阳台、立面大线条部位、出屋面、露台处门槛必须设置砼反坎且有效高度不
得小于 200mm,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每次罚款 1000 元;
10、 砌筑砂浆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计量施称应准确,水泥砂浆应在 3 小时以内使用完。违反上述要求的,每
处罚 1000 元;
11、 砌体工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砂浆必须饱满、横平竖直、无通缝、内外搭接、灰缝厚薄均匀。凡
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罚 500 元;
12、 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基层清理干净、打粑、拉毛处理等,未按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作业,
未经检查验收的,每次罚 500 元;
13、 电线在水中浸泡、未通过漏电保护器而直接使用施工机具等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的每处罚 500 元/次。
14、 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乙炔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随地倒放,滚动运输,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无防爆
防晒等)、未审批就动火罚 1000 元/次。
15、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必报监理验收,否则罚 1000 元/次;材料、构件、设备未报验而使用于工程罚 2000
元/次。
16、 使用不合格、未在合同范围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材料、设备、构件罚 5000 元/次,严重的情况经甲方确定
后加倍处罚。
17、监理签发出去的监理通知单及其它监理指令,要求整改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成,完成后回
复并报监理查验;如果整改不彻底或者不整改也不通报监理验收就直接进行下道工序罚 2000 元/次,情况严重的加
倍处罚。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29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21.20 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条 工程质量过程评估包含实测实量、质量风险、安全文明及管理行为四个维度,具体内容及评判、扣分标
准详见附件一:《国贸地产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估体系 ********》、附件二:《国贸地产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
估检查表 ********》及附件三:《国贸地产实测实量操作指引》。评估工作由甲方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进行。
第二条 评估工作每季度一次,项目(标段)达到 30 套住宅以上为开始,项目(标段)工程质量预验收完成结
束。每个项目(标段)单次评估时间为一天。评估组到达项目(标段)前一日通知项目部。每个项目(标段)单次
评估时间为一天。评估组到达项目(标段)前一日通知项目部。
第三条 乙方应承担以下工作:
1、提供项目进度情况及计划,以便甲方制定评估日期,每次现场评估需指派专业人员为代表,全程陪同评估单位
的现场评估工作;
2、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配合提供评估所需相关的项目工程施工及内业资料;
3、配合甲方项目部提供整改方案、预计整改完成日期,跟进评估报告内的质量改善及相关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应
的整改记录。
第四条 测区的选择:测区抽选前,项目部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表》,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作为测区抽取
的依据;测区由抽选软件在现场实测开始前随机产生,具体数量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项目(标段)评估结果
1. 实测实量计算规则
(1) 砼工程的计算处理方法
a、除砼模板的拼缝、无抹灰层的砼结构(如墙、柱、顶棚等)打磨外,对于现场评估实测中发现的其他砼墙、柱
打磨现象,在实测时需避开打磨区域;
b、砼结构原则上要求必须在砌筑工程全部(含顶砌)后才允许甩浆隐蔽;
c、如发现存在砼不合理修补、砼提前隐蔽,隐蔽工序不合理前置,规避现场评估实测时,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现场仍具实测条件,则砼工程均按实测成绩的 85%计算标项目合格率;
如现场砼墙柱进行的大面积批嵌修补,则砼工程中截面尺寸、平整度、垂直度三项指标,均按实测成绩的 50%计算
项目合格率。
(2) 砌筑工程的计算处理方法
a、严禁进行砌体打磨。如在评估期间,如发现存在砌体打磨现象,不论其打磨区域是否在评估抽样的范围内,砌
筑工程均按 80%合格率计入,并据此计算项目合格率;
b、考虑砌体的砌体开槽、挂网等工序的合理时间,砌体部位甩浆隐蔽时间要求不得早于该部位主体砼结构隐蔽浇
注时间;
c、如发现存在砌体提前,隐蔽工序不合理前置,规避现场评估实测时,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现场仍具实测条件,则砌筑工程按实测成绩的 85%,作为项目合格率的实际计算值。
(3) 实测实量分项评估结果= / ×100%;
实测实量评估结果= /
×100%;
2.质量风险评估结果= / ×100%;
3.安全文明评估结果= ×100%,其中分项评估结果=分项检查实得分/分项应得分;
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时,当季度安全文明评估结果为零分;
4.管理行为评估结果= ×100%,其中分项评估结果=分项检查实得分/分项应得分;
5.评估结果: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性,检查完成,总结会上第三方评估组当即宣布本次评估结果。
该季度评估结果=实测实量评估结果×50%+质量风险评估结果×30%+安全文明评估结果×10%+管理行为评估结果
×10%-带★红条检查扣分。(若项目进入到后期阶段、施工外架已拆除,甲方有权取消安全文明维度的评估,则另
外三个维度所占评估结果的比重按原比例同步调整)。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五)第 30页,共 30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6.评估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当次实测实量得分直接判定为 0分:
(1)未如实上报现场情况、弄虚作假、在测区抽取后突击整改的;
(2)釆取谎报进度、错贴楼栋号牌、遮挡测区等方式误导评估的;
(3)在现场不配合评估工作导致测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如不及时提供检测仪器、不提供垂直运输工具等;
(4)单独联络、贿赂、宴请、阻挠第三方,影响评估公正性的。
第六条 评估结果确认及争议处理:工程质量过程评估结果必须于评估当天 24: 00前出具。若无争议,由甲方
项目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甲方工程管理中心(或其授权人)、评估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不可更
改;若有争议乙方应于次日上午 12: 00 前对争议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及照片)至甲方,逾期不报
视同对结果无异议。甲方将根据第三方检查组的报告与乙方争议报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争议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是否接受争议以甲方的书面意见为准。
第七条 奖励:若单季度评估结果达到 88分,甲方给予乙方 20万元的奖励;若超过 88分,每超过 1分(小数
点后分数不计,例如 88.6分按 88分计)则另外追加 2万元的奖励,单季度奖励金总额 30万元封顶。
第八条 处罚:若单季度评估结果未达到 80分,甲方给予乙方 20万元的处罚;若低于 78分(不含 78分),每
低 1 分(小数点后分数不计,例如 77.8分按 77分计)则另外追加 2万元的处罚,单季度处罚金总额 30万元封顶。
第九条 若单季度评估结果≧80且<88分,则不奖不罚。
第十条 奖励金及处罚金发放与扣除,均在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进度款支付时间同步发放或扣除。
21.21 中标后,承包人需与发包人签订如下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文明施工责任书
附件 3、安全施工责任书
附件 4、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合同
附件 5、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附件 6、国贸标准化之: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规定
附件 7、国贸标准化之:现场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 8、国贸标准化之:工程实测实量管理办法
附件 9、国贸标准化之:成品、半成品保护技术措施
附件 10、国贸标准化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附件 11、国贸标准化之:精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标准(精装修项目)
附件 12、国贸标准化之: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13、 ******** 国贸地产工程标准化推广做法及禁止做法(颁布版)
附件 14、国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甲供物资管理作业指引
附件 15、混凝土工程标准做法
附件 16、抹灰工程标准做法
附件 17、钢筋工程标准做法
附件 18、国贸地产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估体系
附件 19、国贸地产实测实量操作指引
附表 1、国贸地产第三方工程质量过程评估检查表
附表 2、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情况一览表
附表 3、甲定乙购材料品牌及单价表
附表 4、甲供材料明细及单价表
凡未提及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将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及监理部门予以明确,
凡与所列技术管理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较高的标准要求为准,同一类型的标准以最新颁布标准为依据。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2月 19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2月 19日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
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外墙面保温层及保温层结合
的面层、基层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除装修工程中的防水部分)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
5、供热与层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景观工程和园路工程为 二 年;
8、景观照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9、苗木的免费养护期为地被植物、灌木及乔木 二 年,所有苗木在养护期内死亡都应在 7 日
内予以及时更换,应保证展示区的效果;
10、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
(1)对于毛培交房的工程,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
移交给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的 6 个月后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对于精装修交房的工程,对于主体结构部分的保修期按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
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的 6 个月后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
据);同时,户内精装部分的保修期自本项目各栋交房通知发出之日的 3 个月后起算。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或在小业主交房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
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
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
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并经小业主确认通过后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
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因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或联系电话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致发
包人的保修通知无法发出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从承包人保修金
中列支。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对于景观工程,承包人须保证养护期满时,地被植物的成活率应在 98%以上,灌木及乔木的
成活率应为 100%,且品相优良,养护期间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项目物业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 3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
办理竣工结算时从结算价中预留,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当工程中包含景观工程时:除景观工程部分以外的工程保修金按上述约定执行。景观工程部分的
保修金按景观工程价款 %(含养护费用,其金额按景观工程价款的 %预留),质量保修
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从结算价中预留,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当工程中包含防水工程时:质量保修期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 60%返还承
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
当工程中不包含防水工程时:质量保修期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全部余额返还承包人。
当工程中包含景观工程时:除景观工程部分以外的工程内容保修金支付返还按上述约定执行;景
观工程部分的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或物业单位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
录为依据),满一年退还 %的保修金;满二年后退还剩余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
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 2 按上述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
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并取得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
的认可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
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
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 14 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
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
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
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4 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逾期未来领取,
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
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 3 款的约定执行。
3、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 4 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与发包人、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
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
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
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 50%向承
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
列支。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
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
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 3 款的约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
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承包人已履行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
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 3 款的约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
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 3 款的约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列
支。
六、承包人完成保修的时限(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工程保修通知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五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五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五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五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
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户有效配合为前提。如住户不予配合,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未经
发包人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发包人指定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安全施工: 保修期的安全施工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六)第 1页,共 1页

工程名称 2017XP04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均修改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地下室主体施工,2019 年 11 月底(230 天)内多层完成 8
层梁板,高层完成 17层梁板,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 600 天内完成全部外墙落架。中标通知书发起
之日起 390 天内完成高层主体封顶。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 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附件 3-1:技
术文件评分标准表”中第 2 项“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节点工期设置是否满足工程特点”评审内容
和标准修改如下:
施工进度计划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详细、科学、合理的进度网络图;关键节点工期设置
符合本工程特点(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地下室主体施工,2019 年 11月底(230 天)
内多层完成 8层梁板,高层完成 17层梁板,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 600 天内完成全部外墙落架。中
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 390 天内完成高层主体封顶。)完成节点工期及合同总工期的施工进度保证措
施具体可靠,具较强针对性;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安排明确、合理、全面。根据投标人
对该工程难点理解的准确性和对策科学性、可行性程度,分别进行横向评分。优秀得 100-85 分,良
好得 84-70分,合格得 69-55分,差得 54分或以下。
三、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及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答
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2月 22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2月 22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告知单

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
(签字盖专用章)
日期: 2019年 3月 1日




招标编号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段) 预算价(元) 招标控制价(元)


1 E****************001
2017XP04 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
(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
一个标段 ********9.97 ********6.55




1、 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预算价相比下降 6.91 %。
2、本项目的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均已计取 3%的风险费费率。
3、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及其 XML格式文件与本告知单同时发布。
招标人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为 E****************001 的 2017XP04 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包含
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
依法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评审,根据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现将评标结果、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公
示如下:
一、评标结果公示时间: 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投标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无。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最终总得分
1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7.66
2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7.3
3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7.27
4 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97.16
5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7.09
6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97.03
7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87
8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96.71
9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 96.46
10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6.27
11 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96.14
12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
13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93
14 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5.9
15 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5.55
16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5.44
17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95.21
18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95
19 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87
20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94.79
21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4.65
22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4.35
23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4.18
24 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4.14
25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93.61
26 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93.54
27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93.29
28 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92.97
29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75
30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92.74
31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71
32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2.45
33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92.31
34 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92.22
35 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04
36 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 91.98
37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91.93
38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91.91
39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88
40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91.86
41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91.6
42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91.31
43 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 91.22
44 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0.88
45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0.86
46 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6
47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90.59
48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0.57
49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90.39
50 厦门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06
51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89.86
52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9.55
53 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88.63
54 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8.07
55 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 87.8

四、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原因 :
投标人 原因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所提供的业绩工程证明材料相关数据无法推断出
其单体建筑面积数额,不满足评标办法与标准
4.1.9 项规定。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不满足评标办法与标准 6.1.4 项要求。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主要投标内容:
中标排
名顺序
中标候选
人名称
投标报价
(元)
投标
报价
中包
括的
专业
工程
暂估

(元)
投标报
价中包
括的暂
列金额
(元)





天)









项目负责人
相关个人业
绩(如有时)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
书名称
项目负责
人执业资
格证书名
称注册编

中标候选人
的类似工程
业绩(如有
时)
第一中
标候选

鑫泰建设
集团有限
公司
********
9.93
/ 638700 946





龙岩国贸天
琴湾(2013
拍-14 地块)
地下室及主
体建设工程
一级
建造师

********
9510
1、龙岩国贸
天琴湾(2013
拍-14 地块)
主体工程
2 、 2009P05
地块 A09 子
地地下室及
上部主体工

第二中
标候选

中建海峡
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
2.79
/ 638700 946





利嘉海峡商
业城(一、
二区)12#

一级
建造师

********
2419
福建省建筑
业龙头企业
第三中
标候选

福建建工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
7.12
/ 638700 946





海沧新阳居
住区保障性
安居工程
A3-1 地块
一级
建造师

********
4005
福建省建筑
业龙头企业
六、有关参数:
评标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乙)
评标基准价为:********0 元
B 值:********6.55 元
K 值:7.92%
暂列金额:638700.00 元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名称:厦门东山悦地产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 4688号国贸中心 18层
招标人联系方式:张少真/ ****-*******





招标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E****************001 的 2017XP04 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
程(包含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19 年 3月 15日止,将评
标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已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中标人的中标情况公布如下:
中标人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
********9.93 元
(其中暂列金额 638700 元)
项目负责人 俞运松
工 期
总工期 946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
的工期要求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地下室主体施工,2019
年 11月底(230 天)内多层完成 8层
梁板,高层完成 17层梁板,中标通知
书发起之日起 600天内完成全部外墙
落架。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 390天
内完成高层主体封顶。
质量标准 合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谢李萍、黄玲玲、郑炳辉、黄蔚红、潘跃斌、蔡春
强、吴旭艺。
招标人名称:厦门东山悦地产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 4688 号国贸金融中心 18 层
招标人联系方式: ****-*******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签名专用章) (电子签名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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