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法院语音识别货物类中标结果
诏安法院语音识别货物类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MB[TP]*******的诏安县人民法院诏安法院语音识别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音频设备 | 法院语音识别系统 | 1 | 批 | 国内 | 564000 | 564000 | 电信 | 定制 | ||||||
合计: | 56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肆仟元整元(¥56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诏安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响应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产品的质量、性能应严格符合[350624]MB[TP]*******谈判文件技术指标的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第1次: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金额的95%,即人民币5358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伍仟捌佰元整); |
2 | 5 | 第2次:项目维保服务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282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贰佰元整)。支付方式按银行转账方式,具体银行帐户见合同落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交付服务内容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并交付使用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付使用期还是不给予延长。甲方同意延长交付使用期的,延期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付使用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予以扣除。延期交付使用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延期交付内容合同金额的0.01%支付。 但延期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应付款的0.01%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支付金额的1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为甲方提供6套庭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应满足与法院现有数字法庭系统的定制化模块进行无缝对接,且与法院原有数字法庭庭审主机兼容。语音识别系统应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语音识别统一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即可实现账号对接及数据交互,且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情况下,能够使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实际庭审数据,通过机器学习训练提升模型识别率。14.2乙方提供的语音识别系统需满足后期可与福建法院的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即语音识别系统可以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读取开庭排期数据等进行开庭,闭庭后可以将庭审笔录等信息归档到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14.3为保证语音识别系统的准确性及稳定性,乙方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免费安排一名驻点人员对此次建设的语音识别系统进行保障,并对甲方涉及启用语音识别系统的大案、要案免费提供三级保障。14.4本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收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免费提供系统维保等服务。14.5乙方应提供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巡视、检测、清洁等服务并做好系统运行记录。14.6系统使用期间,若甲方需更换使用场地,乙方应给予配合实施及系统割接,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给予支付。14.7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图像信息(统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无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任何时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除保密责任约定外,本项目不涉及其他信息安全保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6号电信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郭少聪 | 单位负责人: | 张文福 |
委托代理人: | 李超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7*****520 | 联系方法: | 189*****828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 |
账号: | ****************0069 | 账号: | 140*****190******** |
签订地点:漳州市诏安县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