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催收外包中标结果

个人贷款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催收外包中标结果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的委托,对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个人贷款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催收外包供应商选型入围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内容:个人贷款方面:在长沙城区范围内入围最多10家综合实力强且能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供全辖22家机构进行自主选择;在其他15个地市县(含浏阳、宁乡)分别采购入围1家律师事务所对接当地机构;株洲分行再采购一家微型金融表外不良贷款专业催收公司。信用卡方面:除与个贷共用1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卡逾期催收之外,另采购6家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催收工作的专业催收公司,由全辖22家机构自主选择。

本次采购最终入围的外包合作机构总计不超过32家。

本项目共分为18个包,具体如下:

第一包全辖律师事务所(10家)

第二包全辖催收外包公司(6家)

第三包株洲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四包湘潭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五包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六包岳阳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七包郴州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八包常德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九包益阳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包娄底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一包邵阳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二包张家界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三包怀化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四包永州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五包湘西地区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六包浏阳支行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七包宁乡支行律师事务所(1家)

第十八包株洲地区微型金融表外不良贷款专业催收公司(1家)

2投标人资质要求:

第一包全辖律师事务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执照齐备,年检情况正常。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提供司法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许可证和银行授信业务催收合同,具体年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进行倒推)

2.2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经办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经办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报名时公司承诺,中标后,中国银行派员现场进行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为准)

2.3具有熟悉个人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提供至少一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8名专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证明)

2.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2.5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2.6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须提供相关承诺。

2.7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经办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经办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2.8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经办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中国银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报名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细化明确的方案)

第二包 全辖专业催收公司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法人且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个人授信催收合同,具体年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进行倒推)

2.2 经营范围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一项:个人贷后管理及保全、信贷违约通知、银行卡通知提醒服务、信息咨询、信用风险管理、商帐风险管理等。

2.3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经办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经办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报名时公司承诺,中标后,中国银行派员现场进行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为准)

2.4具有熟悉个人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提供至少一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8名专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证明)

2.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2.6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2.7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须提供相关承诺。

2.8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经办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经办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2.9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经办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中国银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报名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细化明确的方案)

第三包--第十七包报名公司资格要求

2.1在所投包号地区内进行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执照齐备,年检情况正常。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提供司法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许可证和银行授信业务催收合同,具体年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进行倒推)

2.2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经办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经办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报名时公司承诺,中标后,中国银行派员现场进行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为准)

2.3具有熟悉个人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提供至少一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8名专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证明)

2.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2.5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2.6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须提供相关承诺。

2.7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经办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经办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2.8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经办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中国银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报名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细化明确的方案)

第十八包 株洲分行微型金融表外不良贷款专业催收公司

2.1在株洲地区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法人,且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个人授信催收合同,具体年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进行倒推)

2.2 经营范围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一项:个人贷后管理及保全、信贷违约通知、银行卡通知提醒服务、信息咨询、信用风险管理、商帐风险管理等。

2.3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经办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经办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报名时公司承诺,中标后,中国银行派员现场进行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为准)

2.4具有熟悉个人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提供至少一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8名专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证明)

2.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2.6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2.7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须提供相关承诺。

2.8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经办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经办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2.9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经办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中国银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报名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细化明确的方案)

3、 购买招标文件方式:

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包。投标人须持下述资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

3.1营业执照副本(或司法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许可证)原件;

3.2两年以上催收实务操作经验证明材料;

3.3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4提供不少于1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

3.5提供不少于8名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

3.6提供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证明;

3.7投标承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3.7.1承诺自行配备满足经办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承诺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

3.7.2承诺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3.7.3承诺单位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

3.7.4承诺能满足向经办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经办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3.7.5承诺设置符合经办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中国银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

以上资料需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装订成册)。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日9:00~11:30及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休息,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4楼1411室)发售。

5、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第一包、第二包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开 标 时 间:2019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第三包-第十八包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开 标 时 间: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开标室),逾期收到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恕不接收。

6、中标原则:

①同一个投标人可参加满足资质要求的任意包号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同时参加第1包和第3-17包时只能中标其中一个包号。如同一投标人综合得分第1包排名前十且第3-17包所投包号排名第一时,则投标人为其投标文件中所选择包号的入围中标候选人,其放弃的包号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替补。

②同一个投标人可参加满足资质要求的任意包号的投标,同一投标人同时参加第2包和第18包时只能中标其中一个包号。如同一投标人综合得分第2包排名前六且第18包排名第一时,则投标人为其投标文件中所选择包号的入围中标候选人,其放弃的包号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替补。

7、开标地点: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开标室)。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国际金融大厦11楼1105室

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4楼1411室

联系人:林 丹 彭 蓉

电 话:****-********

传 真:****-********

标签: 外包 催收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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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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