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保险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保险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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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保险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 |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9-04-25 14:45 |
代理机构 | 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9层1905号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王亚玲 |
采购人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采购人地址 | 洪雅县洪川镇东大街25号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151*****550 |
采购人联系人 | 李博 |
项目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联系电话 | ***-******** |
行业划分: | J685 |
成交日期 | 2019-04-25 13:30 |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 2019-04-17 13:30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 何雄(评审小组组长),赵文军,李博(业主代表) |
评审时间 | 2019-04-24 15:00 |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 一、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二、商务要求1、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三、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日益增加,为增加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提高对被救助的困难申请人的保障力度,特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申请人进行保险救助。通过跨界合作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四、承保案件类型 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总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救助的执行不能案件。五、项目要求1、本项目所使用的条款与费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各项规定。2、保险责任: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全年的赔偿总和为所缴纳保费总和的1.6倍为限额。3、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出具的书面执行救助通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工作;期间包括由供应商牵头组织服务小组,负责投保签单、与采购人协商制定案件救助标准及流程、及时反馈处理承保理赔中遇到的各项问题。4、在合作期内,采购人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供应商推出的新产品和服务举措,均享有优先合作的权利。 |
总成交额(单位:元) | 250000 |
成交详细内容 | 标的名称:执行救助保险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无;数量:1;单价:250000元;服务要求:1、本项目所使用的条款与费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各项规定。2、保险责任: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全年的赔偿总和为所缴纳保费总和的1.6倍为限额。3、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出具的书面执行救助通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工作;期间包括由供应商牵头组织服务小组,负责投保签单、与采购人协商制定案件救助标准及流程、及时反馈处理承保理赔中遇到的各项问题。4、在合作期内,采购人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供应商推出的新产品和服务举措,均享有优先合作的权利。. |
成交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供应商地址:洪雅县洪川镇天池城北53号;中标金额:250000.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准,由采购人支付。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6500 |
采购文件 | 附件 |
评审情况 | 附件 |
其他补充事宜 | 无 |
PPP项目标识 | 否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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