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府区五台山南路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 | 采购公示编号: | SXDYLYCGGS********07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9-05-05 15:06:09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9-05-08 15:06:12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 五台山南路营业厅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忻州] 甲方(出租人): 焦振午] 地址:[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焦振午] 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 五台山南路24号临街门面房 ](“房屋”)。 1.2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忻01089 1.3房屋坐落:[五台山南路24号临街门面]。 1.4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30]平方米。 1.5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营业]。 第二条 租赁期 2.1租赁期为[1年],自[ 2019]年[ 5 ]月[ 25 ]日(“起租日”)起,至[2020 ]年[5]月[ 24]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 1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 1 ]个月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3.1租金281428.57/年(未含税)(大写贰拾捌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零伍角柒分)5. 3.2租金(含税价):每年2955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合同总金额29550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年租金不变。 3.3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0 ]个月的免费承租期,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起租日起计算,作为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和配备必要设施的时间。 3.4租金从免租期满后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按年一次性支付。每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租金。 3.5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除本同第5.3条约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以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3.6本合同租金的所有支付由乙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忻州市忻府区广场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焦振午 ]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电话:[ 150*****222]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城建支行] 银行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路]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址:[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电话:[********044] 第四条 对房屋的装修 4.1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4.2乙方可以自行装修,也可委托甲方装修。如乙方委托甲方装修,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该等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变卖或无偿赠送甲方。 4.4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第五条 房屋的交接 5.1甲方应于起租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5.2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租的,甲方将提供[ 15 ]日宽限期(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5.3乙方租用房屋期间的用水、用电等费用,由甲方进行支付。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此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 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装修标准交付房屋。 7.4甲方承诺和保证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正常供应及通讯设施的正常接通,保持热力、空调等系统、防火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7.5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 15 ]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6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当据实结算租金,甲方多收取的租金应当在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乙方。 7.7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7.8甲方自行负担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 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 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第九条 合同主体的变更 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9.2租赁期内,如果乙方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分立、合并等),则乙方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租赁房屋。 9.3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分租、转租或转借房屋给其任何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并督促该等公司将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分租、转租或转借行为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甲方和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2 ]个月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 1 ]个月以上交付房屋的。 (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0.3尽管对合同的解除有上述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有权在提前[ 15 ]日通知甲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3)未事先通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 (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3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太原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太原]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方执[ 壹]份,乙方执[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4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4.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4.9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作出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焦振午] 地 址:[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联系人:[焦振午] 电 话:[ 150*****222] 传 真:[ / ] 邮 编:[ 034000 ] 乙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 址:[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联系人:[ 邓浩]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编:[034000] 14.10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 甲方:[焦振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五台山南路营业厅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忻州] 甲方(出租人): 焦振午] 地址:[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焦振午] 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 五台山南路24号临街门面房 ](“房屋”)。 1.2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忻01089 1.3房屋坐落:[五台山南路24号临街门面]。 1.4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30]平方米。 1.5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营业]。 第二条 租赁期 2.1租赁期为[1年],自[ 2019]年[ 5 ]月[ 25 ]日(“起租日”)起,至[2020 ]年[5]月[ 24]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 1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 1 ]个月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3.1租金281428.57/年(未含税)(大写贰拾捌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零伍角柒分)5. 3.2租金(含税价):每年2955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合同总金额29550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年租金不变。 3.3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0 ]个月的免费承租期,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起租日起计算,作为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和配备必要设施的时间。 3.4租金从免租期满后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按年一次性支付。每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租金。 3.5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除本同第5.3条约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以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3.6本合同租金的所有支付由乙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忻州市忻府区广场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焦振午 ]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电话:[ 150*****222]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城建支行] 银行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路]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址:[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电话:[********044] 第四条 对房屋的装修 4.1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4.2乙方可以自行装修,也可委托甲方装修。如乙方委托甲方装修,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该等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变卖或无偿赠送甲方。 4.4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第五条 房屋的交接 5.1甲方应于起租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5.2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租的,甲方将提供[ 15 ]日宽限期(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5.3乙方租用房屋期间的用水、用电等费用,由甲方进行支付。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此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 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装修标准交付房屋。 7.4甲方承诺和保证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正常供应及通讯设施的正常接通,保持热力、空调等系统、防火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7.5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 15 ]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6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当据实结算租金,甲方多收取的租金应当在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乙方。 7.7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7.8甲方自行负担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 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 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第九条 合同主体的变更 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9.2租赁期内,如果乙方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分立、合并等),则乙方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租赁房屋。 9.3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分租、转租或转借房屋给其任何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并督促该等公司将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分租、转租或转借行为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甲方和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2 ]个月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 1 ]个月以上交付房屋的。 (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0.3尽管对合同的解除有上述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有权在提前[ 15 ]日通知甲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3)未事先通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 (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3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太原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太原]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方执[ 壹]份,乙方执[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4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4.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4.9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作出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焦振午] 地 址:[忻府区五台山南路24号] 联系人:[焦振午] 电 话:[ 150*****222] 传 真:[ / ] 邮 编:[ 034000 ] 乙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地 址:[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119号] 联系人:[ 邓浩]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编:[034000] 14.10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 甲方:[焦振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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