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地块)监理招标结果公告
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地块)监理招标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地块)监理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灵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行政区域 | 灵宝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5月08日16:55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9年04月10日 | 中标日期 | 2019年05月08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丰世云、刘晋、任华峰、郭红钦、刘宝江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建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5*****761 | ||
采购单位 | 灵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采购单位地址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北区景园四季八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5*****761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灵宝市金源研发科技楼14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3*****966 |
155*****6460****-****************.doc" target="CMSFILEINCONTENT" ignore="1">[点击下载]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河南省灵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地块)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东地块)监理
2、项目编号:灵公资建【2019】0093号
二、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灵宝市五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灵宝市城关镇镇区,东至弘农涧河,西至振兴路,南至金城一路,北至经七路,总占地面积88.82亩,包括东西两个地块,河南省灵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为东地块,占地面积40.89亩。项目规划住宅楼五栋,其中两栋23层,3栋16层,以及商业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地下车库。规划总建筑面积101400平方米。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建安工程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3、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
4、质量要求:合格
5、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自筹;
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19年4月10日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三门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
四、开标信息:
开标日期: 2019年5月7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灵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评委会成员:丰世云、刘晋、任华峰、郭红钦、刘宝江
五、评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零点捌贰(施工招标控制价的0.82%)
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期阶段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项目总监:毛丽辉
注册编号:********
联系人:孙永祥
电话:187*****193
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九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零点捌零(施工招标控制价的0.80%)
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期阶段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项目总监:徐明
注册编号:********
联系人:刘海伟
电话:****-*******
地址:三门峡市河堤北路东段伟业大厦九楼906、907 房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零点玖叁(施工招标控制价的0.93%)
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期阶段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项目总监: 汪改琴
注册编号:********
联系人:于爱梅
电话:****-*******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水务大厦199 号七楼
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 规定计取;
收费金额:20776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省灵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北区景园四季八楼
联系人:建先生 135*****761
监督单位:灵宝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
地址:灵宝市金源研发科技楼1401室(尹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
联系人:常女士 133*****966
邮箱:********1@qq.com
各投标单位对以上招标结果如有异议,请于本招标结果公示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一并递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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