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估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估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
乙方: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2]WZ[TP]*******-2的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评估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1 | 项 | 国内 | 701600 | 701600 | 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 18家煤矿合格的安全评估报告 | 无 | |||||
合计: | 701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701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成交的评估单位须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完成我区9家核定或设 计生产能力9万T/年的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其余9家核定或设 计生产能力15万T/年及以上的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估于4月底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环中路10号;
4.3交付条件:提供18家煤矿安全评估报告及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新罗区18家煤矿:福建省龙岩市罗厝山煤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黄坑矿业有限公司黄坑煤矿、龙岩市大豪北坪煤炭有限公司小井尖煤矿、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狗飞形煤矿、龙岩市新罗区十八湾煤矿有限公司十八湾煤矿、龙岩市新罗区适中营坑煤炭有限公司、龙岩市星原煤矿有限公司经杨煤矿、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龙岩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新罗区山丘煤矿、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新罗区吕凤煤矿、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西山坑煤矿、龙岩市晟宇煤矿有限公司东水坑煤矿、龙岩市安成煤矿有限公司黄土坑煤矿、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大盂顶煤矿、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煤矿、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5.2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5日内,向乙方如实提供上述18家煤矿有关技术资料: (1)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提供与煤矿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应急管理、地面设施等有关的技术资料; (2)项目建设的合法审批材料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按照标书要求提供18家煤矿合格的安全评估报告,各3份。6.3本项目工作成果应符合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由乙方提交的安全评估报告,甲方接收后,即认定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70 | 提交合格的评估报告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70% | |
2 | 30 | 报告成果运用后(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尾款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2019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的1% 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的1% 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项目所在地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评估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煤矿资源和安全生产“双评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9〕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19〕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9〕9号)等文件。14.2评估工作主要内容:乙方深入辖区煤矿生产现场,逐矿对煤矿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应急管理、地面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其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本项目不含设备检测。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确定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包括: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没有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2)有严重水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包括: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未对职工进行透水征兆识别等防治水基本知识培训: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3)超层越界开采。包括: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四至范围或者标高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包括: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斜井垂深超过50米未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械运人装置;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除采煤面外,使用木支护。(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城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6)以包代管。包括:煤矿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承包方再次将煤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多系统、多井口,实质上不属于同一经济实体。(7)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包括: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配备不足。(8)地面设施与矿井设 计(核定)能力不匹配。包括:安全培训室、职工“二堂一室”、监控室、办公场所、调度室等不能满足设 计生产生活需要。(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14.3评估工作要求:为保证评估工作效果运用,乙方必须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必须配足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评估工作的权威性,评估过程中,必须保存完整的原始资料和影像记录有据可查,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必须明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详见合同编号:********.2如果合同第5条约定的煤矿,因国家生产建设政策调整,而无需进行安全评估的,经合同签订双方确认后,不再进行安全条件评估服务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开展安全条件评估服务煤矿个数和已服务煤矿的投报单价向乙方支付安全评估费用,并对合同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15.1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权按时收取乙方出具的合格安全评估报告。15.2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收取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严格按照合同第14条约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按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甲方: | 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
住所: | 龙岩市新罗区北环中路10号 | 住所: | 福州市东大路117号 |
单位负责人: | 郭宇勤 | 单位负责人: | 吴德雄 |
委托代理人: | 张文胜 | 委托代理人: | 庄敏 |
联系方法: | 136*****883 | 联系方法: | 136*****277 |
开户银行: | 龙岩农行新罗区支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福州东大支行 |
账号: | 137*****040012285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福建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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