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跟踪审计服务合同公示

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跟踪审计服务合同公示


********9">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本次审核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委托方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办事处。

2、“受托方”是指承担本次审核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受托方以外与本次审核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受托方完成相应工作后,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审核费用。

第二条 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或财务审计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二、受托方的义务

第三条 按约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提供审核服务,并与其他受托方相互配合,共同工作。在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下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托方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均应为受托方单位自有人员,不得从其他单位外借,凡受托方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受托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第四条 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接受委托方的工作安排、廉政督导和业务复核,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委托方关于质量、进度的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并对审核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有关问题的疑点和线索,要及时向委托方派出人员报告,并保证按委托方要求起草相关审计文书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受托方应加强对委托方提供资料的保管。受托方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移交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归档;在履行合同期间和审计项目结束后,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如遇其人员泄密的,受托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受托方履行服务所必须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纸张等办公设备与用品都由受托方自行准备,所需费包含在服务费报价中。

第八条 受托方派出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合同规定的审核服务工作,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人员资质资历及数量要求。

三、委托方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本次审核工作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为受托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核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在合同附件B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时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审核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方要求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并及时提供。

第九条 委托方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协调受托方与本项目其他受托方之间的相关工作。

四、受托方的权利

第十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方以下权利:

1、受托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享有《审计法》赋予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就与本次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的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将受托方派出的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如受托方派出的人员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次审核工作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

2、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派出人员进行业务复核、廉政督导,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受托方派出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罚。

3、当委托方认定受托方派出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派出人员在现场工作进行考勤登记;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受托方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当委托方认定受托方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范时,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六、受托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独立开展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1、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服务期。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对委托方所提出的委托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受托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由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送审资料不全,且由于补送资料不及时而严重影响审核进度的,由受托方提出要求延长审核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委托方核准后给予调整审核时间。

3、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4、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受托方应接受委托方业务复核、廉政督导。对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受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应附调查取证资料、建议处理方案以及相关单位意见)报委托方,委托方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受托方在其审核报告中调整,对分歧较大影响审计进度的,由受托方提出要求调整审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委托方核准后给予调整审计时间。

第十四条 委托方的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工作完成前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由于受托方内部原因提出更换,须经委托方同意。

受托方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方有权提出要求增加人员,受托方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七、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委托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受托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核工作的时间,但增加的工作量视为已包含在受托人应提供的服务中,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则应当在14日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九、审核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条 审核服务费用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暂定)的百分之十(10%)作为预付款;

(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基本收费支付:以一月为一个支付周期,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上报当月送审的建安工程造价及审核成果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15天内支付至实际应支付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

(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支付:以一月为一个支付周期,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上报当月送审的建安工程造价及审核成果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15天内支付至实际应支付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驻场收费支付:每个月支付实际应支付费用的15%;

(5)最终验收付款:最终审核报告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并完成审计档案资料移交后三十(30)天内,支付剩余实际应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审核费用,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方补偿应支付的审核费用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审核费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如果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中审核费用或部分审核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审核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同意支付审核费用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实行协商,在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采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8">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受托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审计服务、澄清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参与审计项目的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作范围: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档案资料移交

二、受托方工作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审计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施工阶段工程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及签证情况进行审查,对竣工结算阶段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审查项目尾工工程的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审查甲供材料、设备(如果有)价格、数量及施工单位领用情况等,对超欠供原因进行分析等;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三、审计合同价款:

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审计中介机构服务服务费:(一)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采用基本收费+效益收费+驻场收费的形式(二)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结算审核不另行计取费用综合在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中。本合同价款按苏价服〔2014〕383文件的%(费率=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70%),按实际报审金额结算。与本次审核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受托方承担。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合同条件;

(4)合同附件:

(5)投标报价表

(6)受托方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工作方案与服务承诺;

(7)其他合同文件。

五、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审核业务。

六、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受托方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受托方履行合同的报酬。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至服务期满并结清合同价款报酬时终止。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受托方、公证处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方各执贰份,受托方执贰份。

委托方:南京市审计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 约 地 点:

有件号工程师签 约 时 间:年 月 日


********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2">合同附件A 审核服务的要求、范围与内容

双方在此约定:

一、审核服务的要求

1、受托方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资质,受托方参与项目审计的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意识,以为工程建设服务、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行为为主为宗旨,做好本项目审核工作。

2、受托方应根据工作内容、难易程度、审计周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当的项目机构,按照工作要求,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并落实参与项目审计人员的分工。受托方编制的细化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批准;

3、受托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按照委托方的质量控制要求,严格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受托方要对审核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审计处理的原则。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程序、统一审计要求、统一审计处理”。 审计期间,发现需要及时纠正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反映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在统一处理原则下进行处理。

5、受托方提交的成果要求如下(不限于此):

(1)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报告

(2)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附各施工标段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各标段竣工结算审定单,同时提供各项目核减原因分析及计算书。

以上成果报告一式叁份,装订成册。提供上述纸质审核成果报告的同时,须同步提供相关纸质成果的电子数据及数据的形成过程资料。受托方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委托方提交计算机应用成果,并接受统一考评。

二、审核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南京市浦口区现代农业展览馆布展项目跟踪审计。

三、主要工作内容(见合同协议书)

********3">合同附件B ********0">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文件和资料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受托方提供项目相关信息和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审批资料(如有):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初步设计、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核和开工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项目审批及相关验收文件;

2、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资料(如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等招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登记表、招标答疑澄清资料、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记录、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书、补充协议等资料;工程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

3、工程相关资料(有电子文档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提供)(如有):初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计量支付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竣工结算报审汇总表、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隐蔽工程记录单、工程验收、监理日志以及其他施工检测记录、工程相关测量等与工程部分审计有关的资料。

4、其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项目建设的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纪要、内控制度等资料;

5、项目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设施与物品

委托人或第三人仅提供现场办公场所,不提供为开展本合同内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所有为展开本合同内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均由受托人自行负责。委托人提供现场带伙条件,受托人自行缴纳现场带伙费用。

现场办公地点:招标人另行指定。

双方在此约定:与本合同内审核工作有关的一切的设备、设施与物品,均由受托人自备,相关费用包含在审计服务报价中。

三、辅助人员

双方约定:受托方需要用于本合同内审核工作的所有辅助工作人员,包括(不限于):司机、文秘、行政后勤等,由受托方聘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四、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应改变双方确认的合同费用计算原则。

详见附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计服务 项目跟踪 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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