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施工合同

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天长市石梁镇人民政府  

承包人(全称):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工程地点: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 。工程内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中的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中的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03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04月2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肆仟捌佰捌拾元玖角柒分(¥524880.97);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玖角整 (¥17735.90);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王大林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9年3 月24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天长市石梁镇人民政府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公管局执 壹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8T

地 址: 地 址:天长市同心路东侧世茂嘉园门面二楼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3930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天长支行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22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另行约定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另行约定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承包人违反城管、环卫等有关管理的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由承包人承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工程量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崔学江;

身份证号:;

职 务: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139*****429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另行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另行约定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王大林;

身份证号:34********3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392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392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建安B(2013)*******

联系电话: 136*****824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 天,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0.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再次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时。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再次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拒不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人次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人每次500元。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银行转账,中标价×10%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详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乙方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施工组织设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监察局、公管局、审计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施工单位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

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水泥、砂子、碎石、商品混凝土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为《滁州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2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

以下所述的“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均必须为可调材料品种;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应按以下方式调整:

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人工费按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5、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燃料、水电费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要素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通用条款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其余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预付款:无

2、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7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0%,余款待质保期(二年)满后付清(无息)。

3、乙方应及时支付各方面的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如有投诉拖欠,甲方将从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投诉方,纳入乙方总工程款中结算。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无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支付及计量、质保期限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无 。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3)承包方须配备常驻现场技术团队,能有效准确的核定已完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工程量)。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以下标准: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不低于国家标准):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之日起一周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照最低保修期限标准相应条款执行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2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10%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最低保修期限标准相应条款执行。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若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发包人有权自行指定单位、自定价格,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详见补充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滁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天长市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

1.合同以外价款调整方法:

1.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半成品)价格、措施项目变更、合理工程索赔。具体方法如下:

1.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1.1.1.1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误差按实计量调整。

1.1.1.2 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1.1.1.3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1.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1.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乘以中标价/控制价作为结算依据。(中标价和控制价均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部分)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1.1.3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1.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1.1.4.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1.1.5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2 履约保证金

2.1履约保证金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支付至招标文件指定账户,若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并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网上公告。

    工程进度控制

3.1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之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实施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7天以上,并无法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完成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3天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余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3.2工程拖延施工工期的处理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施工单位采用突击方法赶工期;

2、按拖延工期每天按合同价款的5‰罚款,并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市规建局、市公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清算规则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变更施工许可证、盖章等),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5、其他

5.1、建设单位按照“一卡通”管理规定,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当月形象进度),按月比例专项拨付工资款,具体比例为:房屋建筑工程25%

5.2、总承包企业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确认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详细单。

5.3、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等一切责任负责,如发生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5.4、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21、其他内容(对应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12条等相关内容)

1、按照“一卡通”管理规定,按月按比例专项拨付工程款等内容以后请按《关于进一步强化“一卡通”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注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完成的工程量,按建筑工程30 %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乙方(总承办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户。

22、本合同文本上述所有内容均为GF-2017-0201示范文本中的部分主要内容,关于本合同文件内容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根据GF-2017-0201示范文本及现行政策等具体商定。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天长市石梁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渠道衬砌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保期2年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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