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林场2019-2021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标结果
双溪林场2019-2021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同安双溪国有林场
乙方:厦门宇山力消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XH[GK]*******的双溪林场2019-2021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厦门宇山力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陆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3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双溪林场;
4.3交付条件:完成所有防治任务,通过采购人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福建省同安双溪林场2019-2021年松材线虫病防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福建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总体方案》和纸质合同作为验收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5 | 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环节(分为5次),经联合验收合格,按工程进度给予预支付85%的工程款(资金以财政资金下达为准) |
2 | 15 | 剩下的15%及2021年10月份后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决算工程余款。总结算的付款时间为2022年4月。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 3 %作为履约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或提供中标金额 3 %的履约保证金函。待工程竣工总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3月。
10、违约责任
(1)乙方中标后无故拖延一个月未开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取消履约保证金。(2)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各施工项目年度任务的(包括年度枯死木清理90%以上等,完成时间元月30日前,其他施工项目按省标和方案要求),拖延10天,扣工程进度款的10%,拖延20天,扣工程进度款的20%,拖延一个月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只能领取按质量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工程款的50%(由于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并取消履约保证金。(3)乙方未能如期(2022年2月底)完成竣工任务的,拖延10天,扣工程余款(包括2021年10月份后的工程未付款)的10%,拖延20天,扣工程余款的20%,拖延一个月未完成的,扣除全部工程余款50%(由于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4)乙方未能按《总体方案》和《福建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必须及时整改,否则甲方不予组织验收,有权拒付该施工项目款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双方协商解决。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福建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总体方案》和纸质合同条款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建省同安双溪国有林场 | 乙方: | 厦门宇山力消毒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汀溪林场溪后1号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磁窑一里3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苗苗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9*****25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1 |
签订地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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