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爆炸物品排除储存销毁中标结果
废旧爆炸物品排除储存销毁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厦门爆破工程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的废旧爆炸物品排除储存销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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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爆炸性废弃物治理服务 | 爆炸性废弃物治理服务 | 3 | 每年 | 国内 | ******* | ******* | 厦门爆破工程公司 | 7×24小时专业服务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厦门市公安局2019-2021废旧爆炸物品排除储存销毁项目中排除储存销毁的物品主要包括:战争时期遗留或废弃的各类迫击炮弹、未爆炮(炸)弹、手榴弹、地雷、火(炸)药、引信、火工品、TNT 药块等各类废旧爆炸物品(不含生化弹、毒弹、航弹);公安机关收缴的爆炸危险品;非制式爆炸装置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排除、运输、保管、销毁废旧爆炸物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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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6.67 | 招标完成经采购人考核验收合格,签订合同,付费分三年,每年分二期支付,共6期,第一期支付时间为第一年6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7%; |
2 | 16.67 | 第二期支付时间为第一年12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7%。 |
3 | 16.67 | 第三期支付时间为第二年6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7%。 |
4 | 16.67 | 第四期支付时间为第二年12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7%。 |
5 | 16.67 | 第五期支付时间为第三年6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7%。 |
6 | 16.65 | 第六期支付时间为第三年12月,支付中标金额的16.6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即服务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有效地向甲方提供服务时,应按 3000 元/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2、乙方将本合同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资料泄露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10.3、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爆炸物品排除,乙方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不得以爆炸物品数量不足等原因进行拖延或者不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按中标价的四倍对乙方进行罚款。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况三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10.4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及时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在甲方监督下及时排除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人员挖掘出土、遗弃暴露的、私自收藏的各追击炮弹、未爆炮(炸)弹、手榴弹、地雷、火(炸)药、引信等各类废旧爆炸物品(不含子弹、生化弹、毒弹、航弹),并安全运输至专用废旧爆炸物品仓库; 14.2在甲方监督下,根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5120-200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国家、军队相关的法规、标准、制度规定对收缴的各类废旧爆炸物品,分类专库存放。 14.3乙方提供的排除及运输废旧爆炸物品所需的专用车辆(自备或是租用)、爆炸危险品专用排除、保管设备(必须具备防爆球、防爆毯)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4乙方提供的贮存废旧爆炸物品仓库应经公安机关验收核准,须专库专用,不得超过库房核定库存量。 14.5储存期间,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守,双人双锁、出入库登记等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出入,防止丢失、被盗; 14.6在甲方监管下,适时安全销毁废旧爆炸物品。组织销毁行动时,要根据现场条件设立警戒范围,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严格按照销毁安全规程开展工作,严格实施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警戒措施。 14.7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废旧爆炸物品排除、运输、储存、销毁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 | 乙方: | 厦门爆破工程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62号11楼东侧 |
单位负责人: | 卢炳椿 | 单位负责人: | 林中原 |
委托代理人: | 梁桂国 | 委托代理人: | 林南 |
联系方法: | 139*****393 | 联系方法: | 189*****693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鹭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支行 |
账号: | ****************316 | 账号: | ****************8888 |
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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