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中标结果
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中标结果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西藏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19年06月17日 09:29 |
开标时间 | |||
预算金额 | ¥14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磊 | ||
项目联系电话 | ****-******* 138*****177 | ||
采购单位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许先生;****-*******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杨磊;****-******* 138*****177 |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磊
项目联系电话:****-******* 138*****17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磊;****-******* 138*****177
代理机构地址: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一、采购项目内容
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现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有关规定,对本采购项目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项目名称和内容
采购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内容:绩效考评模块、院庭长安监监管模块、电子送达模块升级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法院办案系统升级改造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系统是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需求自主研发的,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版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需实现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管能力。根据中政委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需要实现完善团队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赋予法官、检察官对助理的工作分配权、考核评价权、奖惩建议权,助理的绩效奖金、入额遴选与业绩挂钩,进一步调动积极性等功能,并且与西藏法院核心业务系统继续保持无缝对接。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办明传(2018)89号”明传要求,需加快完成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文书(含笔录)公开、电子送达模块对接联调要求,需要实现电子送达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对接,实现电子送达目标,并且与西藏法院核心业务系统继续保持无缝对接。基于以上应用需求,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须满足系统运行和配套服务的一致性,避免重复投入。
3、系统升级改造拟采购金额满足《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代替的专利”和第三项规定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建议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以下专业人员一致认为本采购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论证专家:
轩中贤: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副高
董志诚:西藏大学 副教授
旺青:西藏自治区经信厅 副县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专家论证意见:
轩中贤:该项目核心为软件系统即办案系统升级改造,软件系统是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版权。由于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该系统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的10%,项目核心标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的第一条与第三条,因此建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从而保障项目的延续性、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达到节约资金目的。
董志诚:(1)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系统是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需求自主研发,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版权。因此是有不可代替的专利技术。
(2)根据法院的实际需求进行系统的升级改造,须满足系统运行和配套服务的一致性,同时也为了避免重复投入。
(3)资金满足单一来源的需求,添购不超过原合同的10%,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旺青:该系统是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需求自主研发的,并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版权。为使该系统升级改造顺利进行,继续保持无缝对接及延续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六、公示期限:
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4日。
七、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联系人:杨磊
联系电话:****-******* 138*****177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2019年6月17日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4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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